本文试图阐释一个在阿尔都塞的文本中应当被视作概念,但似乎至今尚未被以概念方式处理的术语:效力(l'efficace)。如果我们遍历阿尔都塞的文本,会发现他不仅大量使用这个说法,而且在很多语境下,他都为这个术语标上斜体以示强调。在《读资本论》中,阿尔都塞不止一次谈到马克思揭示出的“结构对其各个要素的效力”①。在《保卫马克思》中,他给出过另一个众所周知的说法:“一方面是(经济的)生产方式归根结底的决定,另一方面则是上层建筑的相对自主性以及它们特定的效力(efficace spécifique)”②。而且,他如此设定未来的工作方案:“必须要承认,关于种种上层建筑以及各种‘情形’(circonstance)的特定效力的理论还有待发展”③。只有理解了效力概念,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不同“效力模式”(mode d'efficace)④,以及地形学模型中不同层级的“效力等级”(hiérarchie de l'efficace)⑤和“效力指数”(indice d'efficace)⑥的区别。效力及其相关的概念群体现着阿尔都塞对马克思唯物主义构想的独特理解。本文将首先基于黑格尔式矛盾与过度决定的区分来说明效力为何值得被视作一个概念,然后借助斯宾诺莎主义的背景,论证如何从效力的角度把握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之功能的强调,最后,使用如此被阐释的效力概念,来解释“意识形态物质性”这一表述隐含的难题,进而发掘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唯物主义内涵。 一、有“效力”的过度决定 在1962年撰写的《矛盾与过度决定》这个“研究笔记”中,阿尔都塞给出了其非黑格尔式解读马克思的立场,这一立场的代表性概念就是“过度决定”(surdétermination)。过度决定的问题之所以被提出,正是为了区分辩证法在马克思和黑格尔那里根本上的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谈到的“反转说”或者“内核说”都仅仅是一种“比喻,而不能解决问题”⑦。重新理解“辩证法自身的本性,也就是说辩证法中的特定结构”⑧,需要借助效力的概念,澄清社会中哪些层级具有效力及其如何发挥效力。 我们首先来考察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的结构以及原封不动地保留这种辩证法形式会在马克思主义中导致的后果。如果说黑格尔的辩证法呈现为“绝对精神”自我外化并复归的运动,那么,直接颠倒这种唯心主义,就会得到一种“经济主义”或者“技术主义”形态的还原论唯物主义。依据阿尔都塞的解释,黑格尔辩证法的运作可以被归结为一种“现象—本质—真理”(phénomène-essence-vérité de…)的结构。在黑格尔那里,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在不同领域多样复杂的现实都仅仅是种种“现象”,而这些现象其实表现着同一个观念性的本质(绝对精神发展的某一个阶段),进而这个本质揭示了所有现象的真理。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观念性本质都蕴含着自身的矛盾,整个历史不断以否定之否定的方式自我扬弃,最终呈现为绝对精神的发展历程。这一结构的要害在于,尽管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但其本质是纯粹且单一的,由同一个矛盾主导着整个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这就是矛盾的抽象模式:“黑格尔的矛盾之所以能够是简单的,正是因为构成任何历史时期本质的内在本原都是简单的。既然某个给定历史社会(希腊、罗马、神圣罗马帝国、英国等)的总体,包括其千变万化的现象在原则上可以被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内在本原,那么矛盾由此在原则上获得的简单性,就能够在那些现象中得到反映”⑨。 不修正“现象—本质—真理”的模型,仅仅反转观念和现实世界的关系,或者说用物质生产的矛盾来替代观念的矛盾,也就意味着“区别只是现在不再需要产生观念的不同连续阶段,但仍然基于同一个内在矛盾的原则,产生出经济的不同阶段。这一倾向的最终后果就是把历史的辩证法彻底还原为连续生产方式的发生性辩证法,推至极端,也就是降低为不同生产技术的阶段变化”⑩。如此一来,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仍旧被视作“现象”,而只有经济或者生产方式才被视作“本质”,前者无非作为真理的后者在不同领域的反映或表现,并不具有任何的自主性或功能。于是,仿佛只要经济甚至技术发展了,一切社会政治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阿尔都塞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持有一种“经济主义”的还原论主张,即认为经济因素是唯一的决定因素。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都是对上层建筑和其他“情形”的效力进行说明的例子,而列宁基于俄国革命历史进程所阐发的“最薄弱环节”的命题也超越了经济主义的框架。马克思从来都不是从作为“单纯本质”的“矛盾”出发来考察历史现实,相反,如果他坚持使用黑格尔的矛盾一词,那么这个概念的含义在他那里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简言之,矛盾不是简单的内在矛盾,而是“过度决定”的。 “效力”概念能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刻画这一区分。事实上,正是在强调“过度决定”与“简单矛盾”的区别时,阿尔都塞把“效力”提升为一个具有决定性功能的概念。表面看来,“过度决定”的矛盾的要害在于其“复杂性”,与黑格尔那里矛盾的“简单性”相对。但这种“复杂性”并不等于“现象”的多样性:毫无疑问,黑格尔承认无限多样、千变万化的现象,但在其对辩证法的阐述中,这些现象最终都反映同一个作为本质和真理的矛盾。阿尔都塞指出,在《精神现象学》中,“意识的内容变得愈丰富,矛盾也就变得愈复杂……但这种复杂性不是有效力的过度决定的(surdétermination effective)复杂性,而是一种仅有过度决定表象的累积的内在化的复杂性”。(11)“有效力的过度决定”(12)在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一旦承认黑格尔那里矛盾至少具有现象层面的复杂性,与“简单性”相对的“复杂性”就不再构成过度决定的本质。此间的要害在于“复杂性”是否是“有效力的”:在黑格尔那里,尽管意识内容及其所呈现的矛盾是复杂的,但它们仅仅是现象,作为现象它们并没有效力,反而只能依赖本质性矛盾的效力才能推进历史的进程。换言之,在“现象—本质”的对子中,现象是没有效力的,而本质才是具有效力的:本质具有推进历史以及决定现象的效力。相反,在马克思这里,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并不等价于“现象—本质”的关系:“上层建筑尽管是生产关系派生的领域,但是它们具有自己的稳定性和效力(leur consistance et efficace propre)”,从整体上来看,“这些矛盾之所以汇合成一个革命爆发的统一体,凭借的是它们各自的本质和它们独有的效力(efficace propre),以及它们的现状和行动的特定样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