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构成了马克思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逻辑起点。西方政治学把这一关系表达为“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立结构。这个假设关涉诸多政治学研究的基础问题,如国家权力的本质、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形态的迭代等。西方政治学中“国家-社会”分立的观念将国家和社会视为独立的实体性存在,预设了二者之间的明确边界。“国家-社会”对抗分立的结构使得二者的关系始终困于张力之中,这一政治思维在西方国家从前现代到现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凸显和明晰。根据韦伯(Max Weber)对现代国家的经典定义,“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的社会实体”就是国家。①韦伯定义的国家对西方政治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对某一疆域的“控制”的描述隐含着“国家-社会”的分离和非同一,引申出对这一定义更深层的拷问:“国家”是“社会”的先决条件还是附属现象?从国家出发研究社会是否影响了对二者边界的定义模式?马克思鲜明地指出国家是在阶级统治社会中才有的现象,是“国家-社会”得以分立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和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并将人类社会的未来引向了经由无产阶级革命消解“国家-社会”分立的,建构人的自由联合体的开放图景。③在新的共同体中,实现的是“国家的消亡”和社会权力对自身的复归。这对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并返回到中华政治传统进行文明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重塑国家的内涵有着深刻启示。 一、马克思对“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的扬弃 马克思对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社会”关系的论述贯穿其众多文本。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而是历史性的范畴。国家在阶级社会中获得其政治制度性的集中表现,是阶级统治得以实现的工具。尽管未以专著的形式完整阐述其国家学说,马克思对国家学说的思想演进仍然体现了唯物史观的认识方法。早期马克思对国家的论述是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并以黑格尔哲学的语言完成的。 (一)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到扬弃“国家-社会”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马克思对阶级社会中国家的形而上学“祛魅”的一个重要标志。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内在目的”,国家表达为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市民社会不是和国家同阶的二分关系,而隶属于国家,以国家之存在为前提。④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问题式”,反对把国家和社会“悬搁”起来孤立讨论,而把“国家-社会”视为整体。黑格尔声称“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国家中实现。⑤但如果国家拥有扬弃市民社会偏私的普遍性,为何彼时德国仍存在言论不自由和社会不平等呢?在马克思看来,这是黑格尔国家哲学的二律背反,国家赋予公民普遍自由的同时却无力消除私有制所带来的现实不公和工业化赤贫。在国家中似乎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被调和,国家就成了市民社会的“历史目的论”归宿,市民社会则变为“国家内部的现实的特殊东西”。⑥调和性的国家,在马克思看来并非最终方案。 “国家-社会”的分立正是表现为国家的存在和市民社会的局限性互为支撑、互相渗透。一方面,政治国家脱离于市民社会。各阶级以议员身份参加立法活动——“假如一切人都成了立法者,那末市民社会就自行消灭了”,说明偏私的市民社会不具有普遍代表性;议会的“合法”政治“仪式”,不过是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尺度的形式”被容忍的存在方式罢了。⑦德国彼时之现实是集权专制统治对农民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压迫,选举权和私产多寡相关联以排斥无产者和小资产者参政,反映了德国政治现实的国家的观念从思想上被撼动,这乃是马克思颠倒“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幻觉的背景。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存在。“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存在的物质现实基础。⑧政治国家“是由各种支柱支撑着的无力量的东西,它不是驾驭这些支柱的力量”。⑨马克思此时还没发展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话语来剖析国家的现实基础,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判断则明确出现了。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国家-社会”关系是对“人的解放”和“犹太人的政治解放”进行区分的入口。通过国家“获救”仍是在“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中兜圈子,这不改变社会权力异化的事实。政治解放把人归为市民社会中利己的独立个体(homme)和国家的公民-法人(citoyen),并呈现为“包含性排斥”的政治结构,基督教国家则排斥犹太人而向内建构宗教统治。⑩国家的普遍性神话与社会成员间在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既对立又相互支撑。国家没有“扬弃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偏狭”,也未消除这种不平等带来的人的异化。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国家)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11)“人的解放”绝不是在“国家-社会”的秩序中实现。(12)但是,市民社会的原则是利己主义,把一切都变成利益的考量,是世俗的犹太教的普遍统治。(13)人变成“屈从于利己的需要的、听任买卖的对象”,人的解放也必然要扬弃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14)马克思否定了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的方案,如何反思“国家-社会”,进而实现“人的解放”的现实实践问题就接踵而至。 (二)扬弃“国家-社会”从理论萌发到现实实践的探寻 在《论犹太人问题》的末尾,扬弃偏私的市民社会已然被提出,但此“扬弃”仍是抽象批判。(15)以何方式扬弃,何者能担任扬弃市民社会利己统治的历史任务,是马克思在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前夜提出的问题,其现实的作答在21世纪的人类社会仍在继续。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扬弃“国家-社会”的道路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是封建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剧变过程中生产出的剩余之人,是国家普遍性面纱下的构成性例外,是“人的完全丧失”的生存境遇,这种境况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可能消除。(16)“没有任何地位”意味着无产阶级只是资本为发展自身而生产的否定性之承担者。无产阶级“必须成为一切”,意味着必须以革命开辟让普遍权利真正成为可能的社会空间,即要扬弃“国家-社会”分立的现实和观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