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比文化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了。人们“以自身生命的存在”为文化本体,彼此共处于一定的文化之中,人们总试图理解文化,但多半是既熟悉又不真知。在世纪之交,中国经济活跃、文化滞后的人文环境中,我们有必要从社会公益性的角度,对文化进行再认识。 其实人类从远古时代始,文化从来不是哪个私人的“劳什子”,每一件陶器的制作,每一片岩画的刻成,每一次语言的传习,每一种生产经验、哲学思想的出现,文化总是作为一种公益事业,为群体所创造,为群体所享用,而且功利目的总是大于娱乐目的,并以此为灵魂,引导人类从蛮荒走向文明。 一、文化的公益性是由文化的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现在有个较普遍的说法:“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似乎文化只是经济的附庸和“帮工”,无视文化的重要的社会地位。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文化的社会地位极为重视,认为文化艺术的生产,是人的“自由的精神生产”,“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而且是“属于分工的特殊部门”,是个“独立的领域”。并且强调,“只要他们形成了社会分工内的独立集团,他们的产物,包括他们的错误在内,就要反过来影响全部社会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的发展。但是,尽管如此,他们本身又处于经济发展的起支配作用的影响之下。”(注:恩格斯:《致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与艺术》(上)第114页。) 准确理解恩格斯这个科学论断,可以分三个层次:(一)文化,是既不从属于政治也不从属于经济的“独立的领域”,属于整个社会分工的“特殊部门”。(二)文化产品,甚至包括“错误”产品在内,都对“全部社会发展”产生影响,甚至“影响经济的发展”,文化不是消极的飘浮物。(三)文化又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是以“经济发展的起支配作用”的产物。 恩格斯在这里完整地阐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文化观。文化的社会公益性,在于它对“全部社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当然,不重视文化的社会公益性,甚至生产“错误”的文化,也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或破坏性的影响。3000年前的古罗马帝国在经济、文化上都曾盛极一时,就因为从皇上到庶民的精神衰败,文化萎靡,贪图享受,消极堕落,导致经济崩溃,政治倾覆,加之日耳曼人南下,致使国家灭亡。文化与经济、政治并存,是支撑人类社会三维结构的三根柱子,哪一根弱了,整个社会就会发生倾斜。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而且各分工领域只有积极协调起来,方能构成稳定的社会。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保障体系。 二、文化的公益性是由文化自身的本质所决定的。 文化自身的特殊本质,由下列因素体现其公益性。 (一)文化的公开性。文化,虽然多是个人独立创造的,但它是属于社会的。任何一个作家、艺术家所创造的诗文、小说、戏剧、美术、音乐等作品,都是创造者自身生命存在的“本质力量”的体现,他们既有强烈的创造欲,又有强烈的发表欲。文化作品一但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媒体发表出来,便成为“公开性”的社会文化,为全社会所共有。 (二)文化的群体性。一种文化形式,或一件艺术产品,虽多为个体劳动,但在“个性”中所反映的往往是一个地域社会群体的智慧、心理、情绪和艺术意志。还有更多的艺术形式,如大型音乐、舞蹈、大型雕塑、戏剧、电影电视等,单个人是无能为力的,都是一个群体集思广益直接参与创作的,呈现为群体性的品格。 (三)文化的承传性。文化是历史积淀的产物。人类社会的每一件同类文化艺术产品,在生产与传播的过程中,都带有对历史文化继承的深深的印痕。在继承中有的发展,有的发现;纵向继承,横向发展。如此代代相传,便形成民族发展史上庞大的文化体系。而且这个承传性常常是跨越国界、跨越时代而发展的。 (四)文化的共赏性。不仅大型音乐、戏剧、电影电视等,需要进入一定的“场”而群体共赏,就是阅读型文化,如小说、诗歌、哲学等书籍,银屏型的如家庭电视等,也是社会民众居于不同方位不同时间的共赏。所以“共赏性”是客观的东西,它是艺术感觉与爱好的自由选择。文化感的高低取决于人自身的整体文化素养高低。文化感较差的人,往往缺少文化感受力,甚至视美为丑,或视丑为美,表现为扭曲了的鉴赏现象。 (五)文化的民俗性。在文化艺术的汪洋中,一个很重要的部类,是一定地域的民间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潜含着神秘的“巫术体系”。它的公益性,在于它不仅是本土民族心灵的祖圣,也是人们心理和行为的法典。民俗文化中的一些信仰、禁忌,有时要比社会法律更有制约的“迫力”。所以,民俗文化不仅表现了五彩缤纷的地方色彩,也有不可低估的民族凝聚力,这是不可忽视的现实。 (六)文化的功能性。一位荷兰哲学家说,“文化是动词”,文化不像一张桌子两只鞋子那样静止不动,文化最大的社会功能是“教化”。它以极大的社会穿透力,造就人的心理与人格,改变着人的思想道德、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并且形成改变人们社会心态的诸种“迫力”。不可忽视的是,不同阶级的文化,对于不同阶级的社会制度、道德法律,有极强的修补功能,文化自身在“化人”的传播中,也不断地改变着人文环境和自身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