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的继承与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是处理传统文化的两种方式,它们以人之文化需求为统一的基础。前者着眼于“客观存在的文化事实”,后者着眼点是“主观的文化需求”。传统文化的价值,从存在形态上可分为“隐型”与“显型”,从社会作用上可分为“生活型”和“发展型”文化。一般而言,对于价值处于“显型”的文化和作用表现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发展型”文化,人们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继承愿望;而对价值处于“隐型”的文化和作用表现为促进世俗生活丰富多彩的“生活型”文化,人们会有所忽略或感到无关紧要。事实上,此时价值处于隐性的文化,彼时可能大放光明,而作用主要表现为丰富营养世俗生活的文化似乎更是割舍不掉的。这就是所谓“客观存在的文化事实”,传统文化继承的原则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人类实践对文化的价值需求处于变化之中,每一阶段实践都可能对传统文化提出新的价值要求,而传统文化自身又不能生长出新价值,这意味着实践主体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创造可以满足其需求的具有新价值的文化。这就是所谓“主观的文化需求”,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原则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的。 由于传统文化继承要照顾传统文化价值的复杂性、多元性,因而其处理传统文化的方式是整体性、连续性的;而传统文化现代化考虑关注的是传统文化是否满足主体实践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主体实践的需要,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因而其处理传统文化的方式是个别性、间断性的。 传统文化继承方式的整体性、连续性,表明其直接目标是对传统文化丰富而多元价值的维护,因而它代表着人类对自我传统的一种忠诚;传统文化现代化方式的个别性、间断性,表明其直接目标是对传统文化结构完整性、价值多元性的破坏,它充满着更新传统文化的渴望,因而它代表着人类对自我的一种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