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工业的断然否定者有一个重要理由,那就是“产品的批量化、格式化、标准化”,与文化的本质相敌对。文学艺术本质是“‘个性的、一次性的、独一无二的存在’,这种存在是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因此,“文化工业的要害是其反文化性质”(见《文艺报》3月5日《关于文化工业的思考》)。 这一说法是似而非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混淆了艺术文本“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 文学艺术的个性、独创性、不可重复性,是通过文本的“原件”来体现的。艺术家在“原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个性和风格,并不会因为你采用了什么复制技术也无论你复制了多少,而有丝毫的增或减。作为“批量化、格式化、标准化”的生产方式,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复制”速度的快与慢、“复制”质量的优与劣、“复制”成本的高与低。而不是像柏拉图所谓的“摹本”,摹仿(复制)的次数越多,离真理也就越远。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文化工业自然要讲究经济效益,并因此而对“复制”什么有所选择。这种市场导向会影响到创作,但并不能直接更不能从根本上“取消”艺术家的创作个性。用电脑用三维动画技术进行创作,也绝不仅仅是个技术操作问题,它同样要通过设计师的艺术想象和个性,同样可以表现出创作者的艺术风格与技巧。把艺术品的“非艺术化”归结于科技手段的运用,显然有失偏狭。这实际上是从老庄到法兰克福学派反工具理性思潮的表现。如果要说创作个性有所失落的话,其根本原因也不在于“复制技术”,而在于市场经济以及整个社会人文环境的综合作用。 即便文化工业是“资本”对文化“入侵”的结果,那么,这种入侵也不是在20世纪,而是早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便已经发生了。可以设想,如果没有纸张,没有印刷机,历史还停留在手工抄写与羊皮纸时代,作为文化精英们的人文主义思想,何以能得到如此广泛的传播,并进而演化为一场波澜壮阔的文艺复兴运动?手工抄写应该是最“个性化”的,可是,谁又会因为书法这一国粹艺术,而对我们祖先发明的印刷术这种“复制技术”表示过非议甚至大加挞伐呢? 面对文化工业这种新的文化现象,与其把它当作一种“反文化”加以否定,不如把它当作一种“新文化”加以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文化策略来得更审慎也更有益些。 我以为,在制定文化策略前,首先必须把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文化工业,与由这种生产方式所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严格区别开来。文化工业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手段,如同“市场经济”一样是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问题的。纠缠在诸如文化工业是否“资本”“入侵”之类的问题上,毫无意义。作为一种文化策略,应该把文化工业问题纳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的总体框架,把它作为推行社会主义文化战略的一个必要和重要的手段来加以思考和运作。文化工业既涉及到经济基础,又涉及到上层建筑;既涉及到意识形态,又涉及到非意识形态。对于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无论是它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积极/消极意义,还是它产出的乃是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所可能发生的正面/负面影响,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估价。目前关于文化工业所带来的“文化商业化”和“文化大众化”问题的讨论,是很有意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的大众化和文化的商品化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文化从象牙塔走向民间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不在于文化的商品化是否合理,而在于这种商品化的文化或市场文化,与主流文化是相互拒斥还是可以兼容;在于文化决策者面对多样化的文化格局,能否有效地加以管理与调控;在于是让文化彻底商品化,还是有所保留、有所保护、有所保举;在于是否既要通过大力发展文化工业,以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同时又要以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对大众的文化消费进行正确的引导。 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发展文化工业的力度。以工业化的方式进行文化制品的生产,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距离。《水浒传》的磁带、VCD 尚未面世,盗版带便“风风火火闯九州”(见《文艺报》3月14日), 就再一次表明我们的商业意识是怎样的欠缺。尤其是面对西方文化工业产品的输出日益成为其推行文化战略和意识形态以期“不战而胜”的严峻局面,仅仅依靠行政法规和“扫黄打非”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国际互联网的平民化加剧,更是叫人防不胜防。最根本的办法只能是改变观念,迅速发展我们自己的文化工业,拿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来占领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随着文化建设高潮的到来,中国的文化工业一定会有一个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