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努力鼓励对被认为于人类具有杰出价值的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确定、保护和保存。 发起一场国际运动以保护他国境内遗址的构想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但是,埃及修建阿斯旺高坝的决定却是一个引起国际关注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此举要淹没古埃及文明的瑰宝——阿布辛拜勒神庙所在的谷地。1959年,埃及和苏丹政府发出呼吁,之后,教科文组织便决定发起一场国际运动,将阿布辛拜勒神庙和菲莱神庙拆迁至干地重新组建。 这项运动耗资约8000万美元,其中一半系大约50个国家的捐款,由之而表明了各国共担责任以保存杰出文化遗址的重要意义。是次运动的成功导致了其他几项保护运动,即保护意大利的威尼斯、巴基斯坦的莫亨朱达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诸运动的展开。 教科文组织由之而倡议,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帮助下拟订一份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草案。 把保护文化遗址和自然遗址的工作结合起来的想法源于美国。1965年,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一次白宫会议呼吁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以促进国际合作,“为了全世界公民的现在和将来”去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1968年,国际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联盟向其成员提出了类似的建议。1972年,这些建议被提交给了在斯德哥尔摩(瑞典)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最后,有关各方商定了一个单一文本。1972年11月16日,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目标 “文化遗产”这一术语指的是具有历史、美学、考古、科学、文化人类学或人类学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自然遗产,则指突出的自然、生态和地理结构;濒危动植物品种的生境,以及具有科学、保存或美学价值的地区。 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的使命为: 〉鼓励各国签署1972年的《公约》,并保证为其自然和文化遗产提供保护; 〉鼓励各缔约国提名,将其国境范围内的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鼓励各缔约国建立有关“世界遗产”遗址保护情况的报告制度;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各缔约国保护世界遗产遗址; 〉为危在旦夕的世界遗产遗址提供紧急援助; 〉促进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介绍; 〉鼓励在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存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过去给将来的赠礼 各国通过签署《世界遗产公约》承诺,位于其境内业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址,在不损害国家主权或所有权的条件下,即构成“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的“世界遗产”。 若无其他国家的支持,某些具有公认的文化或自然价值的遗址往往会由于缺少保存遗址的资金而趋于恶化,甚或,更糟糕的是,化为乌有。因此,《公约》是一份截至目前已有149 个国家签署的为保护世界遗产遗址贡献必要的财政和智力资源的协定书。 批准候选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依据,是看其是否具有成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最好范例的价值。《世界遗产名录》已使人们注意到地球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丰富多样性。 《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最具重大意义的特点,是在一份单一的文件内把自然保护的观念与文化遗址的保护联系了起来。它界定了经审议可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址的种类,并规定了各缔约国在确定潜在遗址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保护和保存这些遗址过程中的作用。 “世界遗产”遗址由于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之优长而不同于各国之国家遗产遗址。但每个国家一旦签署《世界遗产公约》,则均应保证不仅保护位于其境内的“世界遗产”遗址,而且还要保护其国家遗产遗址,而无论其是否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阐明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职能,其委员的选举方法和任职期限;指定了在遴选入录遗址时可给以咨询的专业咨询机构;并解释了使用和管理世界遗产基金的方法以及可以提供国际财政援助的条件。 《公约》如何发挥作用 遗址若有意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由其所在国本身提出申请。教科文组织不对入录事宜提出任何建议。申请书应包括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如何对该遗址实施管理和保护。 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这两个咨询机构提供的技术评估对提名进行审查。第三个咨询机构,即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则就修复古迹与安排培训课程事宜提供专家咨询。 遴选标准 遗址必须符合遴选标准才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一本名为《业务指南》的小册子对这些标准作了具体的阐释。该书除载有《公约》正文外,还是有关“世界遗产”问题的主要工作文件。为适应“世界遗产”观念本身的演变发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遴选标准定期进行修正。 文化财产(文物)应当: (i)是代表人类创造性才能的杰作,或 (ii)展示一段时期内或在世界的一个文化区域内的人类价值准则的重要更迭情况,或在建筑或工艺、纪念性艺术、城市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或 (iii)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 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