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扎哈维(Dan Zahavi)在《我、你和我们:超越个人与集体主义》一文中指出,现象学对集体意向性的考察涉及三大重要方面:“我们与我”“我们与你”及“我们的诸类型”。其中,讨论“我们与你”的一个重要向度就是“我与你”之关联,即陌己认识的问题。 本文将着眼于集体意向性的这一基本维度,通过对利普斯与舍勒思想的考察,探讨陌己认识的困境及出路。利普斯被公认为现象学陌己认识理论的先驱,而舍勒是其思想最重要的批评者之一。舍勒在主要阐发陌己认识问题的著作《同情书》①中,不断提到普斯,甚至在论及陌己认识的开端,就对利普斯理论进行了大篇幅的集中批评。可以说,对利普斯的批评正是舍勒建立自己理论的主要着手点。毋庸置疑,利普斯在陌己认识问题上对舍勒产生过重要刺激与推动,但尚未有关于两人思想的专题比较研究。虽然德莫特·莫兰(Dermot Moran)在《代入感②的问题:利普斯、舍勒、胡塞尔与施泰因》③一文中曾涉及舍勒与利普斯的思想关联,但更多涉及的是舍勒的“共感”(Mitgefühl)与利普斯“代入感”之间的关系,这相关于舍勒伦理学的维度,而非在认识论维度上关于陌己认识问题的比较。丹·扎哈维虽在多篇文章中都在陌己认识问题上同时提及了舍勒与利普斯,其中包括《代入感与他指的意向性》④《代入感、躯体性和交互主体性的理解:从利普斯到舒茨》⑤《代入感与映射:胡塞尔与加莱塞》⑥等,但这些文章都只是对舍勒和利普斯各自的看法或舍勒对利普斯相关批评进行了简要介绍,缺乏对两人观点的对峙分析,这可能与这些文章的聚焦点并不是舍勒和利普斯有关。 本文将集中着笔于利普斯与舍勒之思想关联,一方面以弥补上述研究缺憾,另一方面则期以利普斯与舍勒之对峙,揭显舍勒在陌己认识问题上的革命性进展。具体而言,陌己认识理论的诸多尝试一直都囿于唯我论的干扰,包括当时代著名的联想理论、类比推论都困于唯我论当中。利普斯以当时代最为流行的类比推论为靶子,对唯我论进行了有力批判。但在舍勒眼中,利普斯以“代入感”来解说陌己认识,同样仍受制于唯我论。不过,利普斯的思想却为舍勒陌己认识理论的开启和建立提供了助推力。在对利普斯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舍勒汲取了利普斯思想中的养分——“表达”的概念,他进一步发展了利普斯所倡导的“表达”关系,并借助自己对现象学的独特理解建构了一种对陌己认识阐释的新尝试。本文试图指出,舍勒的阐释最终能够摆脱唯我论的困境,为陌己认识提供一种合理说明,这是他相对于利普斯的一种向前发展,同时也构成了陌己认识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新突破。 一、利普斯代入感的陌己认识理论与舍勒的批评 以代入感来说明陌己认识,是利普斯的基本主张。但舍勒反复批判利普斯代入感陌己认识理论的唯我论倾向。模仿是代入感的核心要素,在《同情书》一开端,舍勒就明确指出,对陌己表达运动的模仿不能使陌己认识成为可理解的,而只能说明在我之中有一个与他人相似的体验发生。在我之中有一个与他人相似的体验与“理解”没有丝毫关系,这恰是一种唯我论指责。在《同情书》最后一章(最集中阐述陌己认识问题的一章),舍勒更加直截了当地点明,代入感理论只能说明本己自我存在着,但绝不能说明陌己自我的存在,其最终结果只能导向唯我论。⑦ 在利普斯看来,代入感包含两大核心要素:模仿本能和表达本能,将代入感解释为这两种本能的共同作用,是他关于代入感的主要思考进路。模仿本能是指,当一种陌己运动被我视见,我在自身之中会本能地产生一种模仿趋向,亦即做出相同运动的趋向。表达本能是指,当我自身之中具有某种内在体验时,我同时也产生一种做出特定表达运动的趋向,比如我具有一种愤怒感受,这种愤怒感受会驱动我生产出相应外在的表达运动。利普斯指出,这种表达本能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能形成一种索引功能,即:在我曾经某一次体验到生产特定表达运动的趋向从一内在体验产生之后,比如愤怒,那么这种生产趋向从此就成为了“我的愤怒”的索引,借助这种索引功能,当我再次感受到自身具有同样的运动趋向,“愤怒”表象能够直接被提取出来。 在两种本能之间,显然存在着可以相互勾连的中间环节——生产特定表达运动的趋向,在利普斯看来,它构成了模仿与表达本能共同发挥作用的枢纽。当一种陌己运动被视见,出于模仿本能,我在自身中能够产生出生产相同运动的趋向,但这样一种趋向同时又是我某一特定内在状态的“索引”,通过这一趋向的产生,相应内在状态的表象能够被直接“提取”出来,实现一种再造。这是两种本能共同作用的基本运作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借助模仿与表达本能的共同运作,所提取出的内在状态是“我”的内在状态,因为扎根于其中、作为其索引的运动趋向是本己运动趋向,是借助“我”的模仿本能在“我”自身中产生的运动趋向,这也正是舍勒批判模仿不能说明陌己认识,而只是说明在我之中产生了一个相似体验的根据之所在。 实际上,利普斯曾试图搭建本己与陌己之间的桥梁。他尝试通过本能信仰说明本己内在体验是如何成为陌己的。本己内在体验的再造由于通过视见陌己运动而发生,与陌己运动的出现相绑定,那么就应将这种内在体验归给陌己躯体。换言之,被再造的内在体验表象应被“代入”陌己躯体中,并相信它就是陌己体验。利普斯曾对此申明:“我们不仅仅将意识生命思维代入陌己感性显现中,而且这一意识生命现在也直接地不向我们显现为单纯被我们思维代入的,而是显现为现实的。我们相信被我们所思维之物”;他还进一步强调:“它同时也仅是一个应被注意的事实,即一个不可进一步澄清的事实”。⑧也就是说,利普斯最终通过诉诸一种无法解释的出于本能的信仰,来确保被我们所代入之物在陌己躯体显现之中的现实存在,使被代入的本己体验成为现实的陌己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