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校规模不断扩大,质量逐渐提升,为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到大众化再到普及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办高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不断提高,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23年,我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约占全国高校总数(3074所)的25.67%,其中普通本科高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约占全国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763.19万人)的20.88%。部分民办高校办学层次不断提高,高水平大学不断涌现,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批民办高校被列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目前,全国已有7所民办高校获批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据统计,在2024年开展的第十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各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名单中,浙江树人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已通过省级层面审核,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终评审。政策研究不能局限在狭小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要认识各种结构模式和实际情况,从历史的视野进行研究[1]。从历史的视角审视,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走过了一段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程。回溯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发展轨迹,划分不同的发展阶段、剖析不同阶段背景下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梳理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变迁,可以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提供新的发展思路。 一、我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 基于方法论思想,将民办高校是否开展研究生教育及重要政策颁布时间作为节点,可以把中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停滞期、探索期。 (一)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萌芽期(1912-1951年)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私立大学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由于民国元年制定的新学制取消了“高等学堂”,改为“大学预科”,全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骤然减少,而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这种情况下各地纷纷设立私立大学。从经济发展上看,中国改变了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局面。由于沿海沿江现代化城市建设,急需大量高级专门人才,政府放开了私人兴办大学的权力,也促进了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的快速发展。从文化氛围上看,教育思潮风起云涌,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出现,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以及平民主义和实用主义教育思潮,为私立大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另外,近代社会继承了封建朝廷鼓励私学的传统,即:确认、鼓励、扶持、引导和规范私立大学的发展[2]。 民国期间,根据办学主体不同,一般将高等教育分为国立大学、省(市)大学、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3][4][5][6]。虽然教会大学是在外国注册的私立学校,但是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样板作用,为中国研究生教育开展奠定了基础,开创了最早的研究生教育,也是中国近代私立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典范。此外,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颁布的《私立学校规程》中明确规定:“私立学校主要是指办学主体是外国人或教会设立的学校,须接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7]因此,中国最早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学校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教会学校。1879年,美国的圣公会在上海创办了圣约翰大学(前身圣约翰书院),该书院设立的研究院是我国以实体形式出现的第一所研究院[8]。私立大学是相对国立大学来界定的,从称谓上看,由于历史阶段不同,私立大学与当前民办高校称谓不同,但性质一致,都属于民办高校范畴。 1934年以前,民国政府并未对研究生教育作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也没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各教会与私立大学按照本校设定的培养要求颁授学位。例如,在《圣约翰大学章程》中规定:“凡得有本大学学士学位,或与本大学程度相等之大学毕业生,得入研究院……以文科硕士为例,凡预得文科硕士学位者,必须习得四项全年学程,并撰写论文一篇,亦作一全年学程记。其中以两学程为主系学程,在任何一系中选读之,作为论文之根据。其余两学程,得选其有连带关系者。论文题目及范围,由各系审定之。”[9]1934年,《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对公私立大学如何开展研究生教育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定指出:“教育部补助国立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对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给予补贴,对于私立大学没有财务补助。”[10]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学位授予法》第四条规定:“以本法授有学士学位,曾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就读所在的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11]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由教育部定制。硕士学位候选人与博士学位候选人均需提交学位论文[12]。随后,国民政府教育部又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就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审查答辩和学位授予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公立或私立大学或学院均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凡设置了研究院或研究所的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都有权授予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