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优化法学学科体系”,“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①。作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意见的发布为法学交叉学科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同时也为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教育法学作为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伴随着教育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备得以深入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迄今历经了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这也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轨迹相吻合。教育法学属于新兴的领域法学学科,在我国尚未形成相对悠久的历史传统。“教育法学是一个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学科对象,研究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对于教育法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② 随着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教育法学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并且受到法学界与教育学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教育法学的理论创新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层面能够得以深入拓展,学界现有理论研究对此所作出的贡献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围绕着教育法学究竟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二级学科、是否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等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争鸣,却始终没有消弭。尤其是对于教育法学究竟是否已经形成特定的研究方法,并据此建构起相对稳定的理论范式,学界并没有给出严谨而富有新意的理论观点。教育法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关键应当在研究进路上确立相应的方法论。因此,本文基于对法学研究方法论与教育学研究模式的深入反思,详细阐述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之间的内在区分,进而指出教育法学研究独立方法缺失的现实困境,最终提出教育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教育法释义学,并从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层面对教育法释义学的核心问题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教育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与范式缺失 毋庸置疑,教育法学与法学、教育学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前者承继了后者的方法进路与价值思维,后者则为前者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经验准备。因此,对于教育法学研究方法及其理论范式的探讨,不应该也难以脱离对法学研究与教育学研究既有理论的重视与讨论,教育法学研究独立理论范式也必然是在吸取了相关知识储备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一方面,就法学研究而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彰显了法学研究的两种价值立场,并且也体现了风格迥异的研究进路。另一方面,就教育学研究而言,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则反映了教育学研究的两种典型场域,代表了教育学研究过程中两类相互界分的运作机理。 (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两极分野 法学作为拥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学科门类,其方法论建构相对而言已经处于较为成熟的阶段。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理论发展历史上两种非常重要的流派,彰显了不同的理论认知与价值立场,同时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范式,并深刻影响着当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实践开展。更进一步而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于法律的描述与演绎采取了不同的分析进路,并由此呈现了法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的两极分野现象。 其一,所谓的法教义学,并不是一个中国所独有的本土化概念,而是由西方翻译过来的一种理论范畴,也可以称之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注释法学。如果不从严格意义上区分,可以将法教义学与法释义学进行同义使用。这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教义学,也被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是法学理论在借鉴教义学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方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查阅、解读与适用,对法概念开展体系性建构,并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规范性范式”③。就其历史发展渊源来看,法教义学的最初理念发端于古希腊的医学范畴,古罗马的规则法学与古希腊的哲学研究对其进行了传承与创新,经过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的洗礼之后初具形态,并逐渐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教义学。究其本质而言,“法教义就是由法学发展出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在法教义学正式诞生之后,法教义学的对象被明确为现行实在法,成为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④。就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来看,主要是通过对规则体系的精细化解释,形成一种能够确保社会纠纷在司法领域得到有效解决的基本价值秩序。 相对而言,法教义学属于法学研究中产生比较早的一种理论范式,而且也被视为法学研究的“正宗支脉”,几乎所有部门法学的研究都或多或少地呈现出教义学的理论思维。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而言,采取教义化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其“安身立命”的重要途径。法教义学关注的核心对象主要是现行有效的实定法规范,“法教义学以实证法作为工作对象,是法律人(研究者、适用者)进行法律判断乃至发展法律的共同语法”⑤。从主客观的价值区分来看,法教义学属于对法律客观目的的探寻,“法教义学是一门探究法的客观意义的科学,而非探究法的主观意义的科学。它确定法应当被如何理解,而未必是确定法被期望如何”⑥。法教义学同样属于一种法律解释的途径,但是又与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所区分。因为法教义学在尊重既定立法体系的同时,也强调法秩序统一之下的司法中心主义,所以法教义学不仅服务于立法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就其特定的立场和方法而言,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