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4年,作为全球大型金融机构共同倡议的成果,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支持的报告《在乎者赢》首次提出了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ment)理念,旨在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更好地融入资产管理、证券经纪服务和相关研究之中[1]。ESG治理不仅被视为是提高公司价值的有效方法,而且被认为是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ESG一经提出就获得了国际组织和投资机构的大力支持。随着ESG投资在全球兴起,ESG表现逐渐成为界定“好公司”的标准,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主动披露ESG信息。为引导和规范ESG信息披露,国际组织制定了ESG信息披露软法,不少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或正在考虑制定ESG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则,这使得ESG信息强制性披露成了发展趋势。 中国资本市场对ESG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这是因为,宏观层面,在我国“双碳”目标和共同富裕目标下,ESG信息反映了公司绿色低碳转型的动态过程、公司对社会的贡献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能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和资产优化配置;微观层面,由于ESG表现与公司财务绩效之间存在关联,ESG信息开始被投资者纳入投资决策考量。近年来,中国境内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信息以回应资本市场需求。然而,ESG信息自愿性披露存在固有局限。虽然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21年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对ESG信息强制性披露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一来位阶不高,二来未形成规则体系。为满足资本市场需求,促进资本服务国家战略,我国亟须构建一套符合我国本土情况同时与国际接轨的ESG信息披露制度,而强制性披露正是一种可选模式。 二、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制度优势 ESG信息是资本市场运转的重要信息要素。中国资本市场可获取的ESG信息日益增多,但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模式有其局限,而ESG信息强制性披露有降低信息成本和提高信息质量的制度优势。 (一)降低ESG信息成本 ESG要成为提升公司价值和增进社会福祉的信息要素,前提是ESG信息可被访问和获取。我国没有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上市公司因缺乏指引披露导致ESG信息完整性低。例如,在环境议题中,温室气体排放、污水排放、废气排放都属于关键绩效指标,但部分ESG报告并未涉及,或虽有涉及,但仅有文字描述或者笼统承诺。①选择性披露加剧了ESG信息完整性差的问题。为了建立市场声誉和防范责任风险,上市公司存在选择披露有利于自身利益的ESG信息和抑制披露前瞻性ESG信息的动机。在自愿性披露下,“报喜不报忧”并不违法,甚至是董事在“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核心信义义务要求下必须采取的策略。[2]105而对于前瞻性ESG信息,上市公司必须确保信息不具有误导性,且若设定了ESG具体目标,那么上市公司须兑现承诺,否则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基于此,我国ESG报告更多是作为公司业绩亮点的“宣传册”发布,其并不包含对公司不利的ESG信息和承诺实现具体ESG目标的前瞻性信息,但这部分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十分重要。 信息需求方无法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ESG信息,因而只能以“私人订购”(private ordering)方式来填补信息缺口。这种方式因与信息控制方直接接触而有优势,但产生的信息成本过高。这是因为:第一,“私人订购”难以获得全面、统一的ESG信息。“私人订购”以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私下沟通、与ESG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在投资者已是股东的情形通过提交股东提案请求公司披露等方式实现,但这些方式大多是基于特定ESG信息而非结构化ESG数据展开,费时费力的同时还可能导致公司向不同需求方提供的信息不具有一致性。第二,ESG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间接增加了ESG信息成本。作为非官方标准的制定者,评级机构为使自己制定的标准在更广的领域适用,获得更多商业机会,其提供的标准趋于宽松,评级机构之间甚至可能“朝底竞争”,这导致评级结果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ESG表现。况且,评级机构也很难获得上市公司不愿披露的ESG信息。第三,“私人订购”潜在的法律风险增加了ESG信息获取成本。若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渠道向投资者、评级机构、证券分析师等披露重要ESG信息,则该公司可能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3条第1款确立的公平披露规则而被追责。另外,信息需求方利用未公开的ESG信息进行交易,交易人还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在投资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中,由于公司内部人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盖然性,投资人在推翻其被推定获取内幕信息中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成本)。[3]135 ESG信息强制性披露确定了必须披露的ESG内容,为披露提供指引的同时,限缩了上市公司对不利ESG信息保持“沉默”的空间。ESG信息强制性披露节省了信息需求方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的成本,有利于消除评级机构非统一标准带来的弊端和防范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责任风险,从整体上降低了资本市场ESG信息公开成本。虽然ESG信息强制性披露将给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合规成本,②[4]126-131但考虑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已负担的成本、高质量ESG信息披露为公司带来的投资、基于高ESG评价获得的低成本绿色融资和更多交易机会、加强ESG治理带来的竞争力提升、基于全面ESG数据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所防范的风险等因素,上市公司负担的合规成本将在很大程度被抵消。 (二)提高ESG信息质量 ESG信息在投资分析和公司风险防范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息具有可比性。ESG信息可比性要求同一行业不同公司在特定事项上的ESG数据能横向比较、公司生命周期中的历史ESG数据能纵向比较。然而,在自愿性披露下,ESG信息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缺失可比性,这导致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ESG信息质量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