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日常生活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or joint action)——小到一起去散步、组成小组完成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比如一起刷墙),大到集成结社、共同体并以集体的名义有所意图和行动,乃至承担集体的责任。这些集体行动都关联到一个共同的意向性质,即它们都“共同地指向某个目标”(jointly intend something)。如何理解集体行动所关涉到的“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这构成了社会本体论中的一个关键且核心的问题。 分析哲学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经典研究主要包括三种不同的路线:其一是以布莱特曼(Michael Bratman)为代表的“对象进路”,强调集体意向性的基础在于它所关联到的意向对象,即共同完成的目标;其二是以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为代表的“主体进路”,强调集体意向性的基础乃是作出集体意图并且彼此间作出相互承诺的主体;其三是以塞尔(John Searle)为代表的“我们模式”(we-mode)进路,强调集体意向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我们意向(we-intention)——它以集体的方式意向或意图某个目标。 目前,上述三种路线都受到了系统的挑战。基于对早期现象学、社会学的研究,扎哈维(Dan Zahavi)、施密德(Hans B.Schmid)等人对集体意向性所涉及的性质提出了重要的批评。他们不赞同上述分析哲学路线当中的个体主义预设,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集体意向性中的“我们感”(sense of us),以便规避无穷倒退等问题。并且,他们还把集体意向性的范围拓展到了关于群体(group)、共同体(community)、社会(society)等更大社会单元的分析。 本文主要是基于当前现象学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研究,表明分析哲学传统中个体主义方案内在的问题(第二节),其次是介绍扎哈维和施密德关于“我们感”的方案,说明他们基于“第一人称复数视角”(first person plural perspective)的方案在何种意义上超出了个体主义(以及某种集体主体)的预设,以更好地解释“集体意向性”这一从“我们”出发,并指向共同目标的特殊意向性(第三节)。 二、“集体意向性”的不同进路 需要说明的是,主流分析哲学关于集体意向性的讨论事实上考虑到了传统社会学(比如齐美尔、卢梭)对共同体的研究;①但他们主要通过考察较小社会单元(social unit)当中集体意向性的性质,以便“发现社会群体的本质”②——其中两到三个行动者所组成的共同行动(joint action)通常被视为一种典范。③分析较少行动者参与其中的共同行动,可以说明集体意向性究竟是什么,即:类似“我们意向一同做某事”(we intend to do something together);或者更一般而言we intend toψ形式的语句所表达的“共同性”或“集体性”到底应该被归属于哪个方面。施密德认为,通过分析这个“我们意向”语句的三个成分(即意向对象、意向行动以及意向主体),我们可以检视分析哲学的三个代表性方案。④ (一)布拉特曼论“我们意向性” 首先是由布拉特曼为代表的“对象模式”。在其文集《意向的多面孔》(Faces of Intention)第二部分⑤,布拉特曼集中表述了关于如何达成集体行动的“个体主义”(individualist)解释。⑥一方面,布拉特曼拒绝诸如“群体心灵”(group mind)这类的实体⑦,因为意向(intention,或意图)只能发生于个体的心灵之中。因此,尽管我们可能有共同意向去唱一首二重唱,并且语言上我们也可以合法地说“我们一同唱二重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意向”(即我们有意向一同唱二重唱)发生于“某种超级行动者心灵之中的态度”⑧,而是实际发生于个体参与者之中的心灵状态。另一方面,为了规避循环论证的危险⑨,布拉特曼认为,我们需要在个体意向中找到达成共同意向的满足条件。 据此,在“我们共同粉刷房间”这个例子中,我们分有一个共同的意向(shared intention),也即“我们意向一个共同行动的类型”[we intend to J(jiont-act-type)],但这个意向必须是分布(distribute)于每个参与者当中。这些“自我意向”(I-intention)基于彼此间的相互回应(mutual responsiveness)、合适的承诺(appropnate commitment),以及相互支持(mutual support),共同地实现一个共同行动。我们各自可能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而参与这个行动之中(例如我意向将它刷成蓝色,而你意向将之刷成红色),因此各自的自我意向包含实现该目标的子意向(subintention)或“子计划”(subplan)。不管怎样,这个共同意向的“共同性”不能是其意向主体,也不能是这个意向行动,因为这二者严格来说都是“自我意向”;因此,它只能落到意向对象,也即“每个个体意向的内容之间所编制的网络”组成了共同性的基础。⑩为此,布拉特曼区分了作为行动的意向(intention to)和作为内容的意向(intention that)——后者恰恰包含其意向内容“我们共同行动”(We J)。因此,“我们意向”就意味着满足下述条件: 我们意向J当且仅当 1.(a)自我意向到“我们共同行动”并且(b)你意向到“我们共同行动”; 2.我意向到“我们共同行动”,依据并且因为1a,1b,并且把1a和1b的子计划编织在一起(meshing of subplan);你意向到“我们共同行动”,依据并且因为1a,1b,并且把1a和1b的子计划编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