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内在契合性的论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第三部分中给出的基本思路是清晰的:道德法则是本体自由的原因性法则,我们之所以服从法则,乃是因为这些法则与自由的运用紧密相关;而作为具有纯粹实践理性能力的行动者,我们应该且必然服从道德法则,即使我们可以在纯粹理性(本体)和感性意愿(现象)之间进行选择;唯有具有绝对自发性的自由意志能够遵循道德法则,进而独立于感官偏好而行动。基于此先验论证进路,康德实现了自由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必然性联结,先天预设的自由意志属性和本体自我观念,成为理性存在者采取超越于现象世界并按照理知世界的立场亦即意志自律观念行动的初始动因,自由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乃是必然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志,最终,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相互归结①,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先天的普遍立法意志能力(自律)成为证成道德义务或定言命令的根本出发点,“如果我们把自己思考为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于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即道德性”②。 但是,这一关于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证成路径在康德同时代学者中就饱受关注并引发了诸多论争。比如乌尔里希在1788年发表的论文《关于自由和必然性》中,认为康德依旧在本体领域把自由和必然的因果性法则关联起来,这一必然主义(Necessitarianism)将导致理知层面的宿命论取向,为此应该回归自然主义立场进而强化普遍决定论和伦理必然性③。为避免自由意志与因果性法则在本体意义上必然相关及其导致的宿命论意向和道德归责疑难,莱茵霍尔德通过重新界定自由意志的内涵并给出了解决方案,在他看来,我们应该把自由看作既可以遵循也可以反对道德法则的选择能力,唯有这种中立(indifference)意义上的激进自由观念才能避免道德归责等疑难④。 西季威克在1888年发表的《康德式自由意志观念》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在康德那里存在两种自由意志观念并且均存在理论困境:一是把自由等同于合理性行动,一个人的行为愈合乎理性,他就愈自由,但是如果坚持必然合乎理性的自由意志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按照一致性的原则行动,并以此否弃选择的自由,那就无法阐明非道德行动的根据,同样也会产生道德归责困境。因为唯有按照选择善恶的自由观念,特别是存在作恶的自由,才可能把责任归咎于行动者自身而非其他因素;二是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亦即中立性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合理性地或不合理性地行动,因而可能产生道德行动或非道德行动,那么由此可能导致“恶棍和一个圣人都是在其(坏的或好的)生命体验和选择中表现其特有的自我”⑤。西季威克由此指出:“由于康德自己未能区分这两种自由观,连最细心的读者也经常无法知道应当按哪一种观念来理解自由。”⑥康德的伦理学著作“只是反复以各种形式表达的下述观念:当一个人在服从道德法则时,他实现着他的真正自我;当他错误地听凭自己的行为受经验的或感觉的刺激支配时,他就变得屈从于自然的因果性,即屈从于一个野蛮的外部世界的法则;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吸引人的东西”⑦。 在当代,诸多学者也对此形而上学思想进路或先验论证进行了广泛讨论。比如盖耶认同西季威克的批评和莱茵霍尔德对康德思想的修正,进而主张否弃这一形而上学辩护进路,转而采纳发展论立场并更为关注康德后来特别是《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的任性自由(中立性的自由)观点,从而回避《奠基》第三部分关于自由意志的先验论证进路所面临的多重理论困境:(1)我们无法从现实存在者具有的理论理性能力推导出具有本体性的理知能力,“是”无法推出“应当”;(2)脱离现象自我,实践理性的先验演绎无法完成;(3)如果本体自我乃是现象自我的基础,则无法理解两者(本体的自由意志与现象的经验偏好)产生的冲突;(4)仅仅依据理知存在者这一身份,人们必然依照道德法则行动,则将无法说明并归责那些非道德行为⑧。而阿里森等人则明确断言康德的这一形而上学演绎是一个失败的方案,进而更倾向于中立性的任性自由观念⑨。 本文将基于规范性视域而非单纯的先验观念论进路,强调自由意志与道德法则联结的内在必然性,揭示其中蕴含的自律和目的王国价值理想,并经由规范表达主义阐明定言命令所预设的人格禀赋与道德意向,任性自由则可能因为无法正确运用自由而偏离甚至对抗道德法则,但是绝对自发性的本体自由意志及其合法运用乃是我们能够为行动负责的根本前提。康德同时注重把自由的实现与共同体塑造紧密结合起来,把德性的培育教化以及道德禀赋的生成发展,置于一定的伦理处境和社会历史场域中进行考察,从而不断祛除恶的倾向及其带来的纷扰,由此展现立足于保障和提升人性尊严的人类未来文明形态。 一、规范性视域中的自律理念与目的王国理想 在《奠基》中,康德最初是通过普通道德理性知识亦即善良意志分析性地得出义务性法则,进而推证出定言命令亦即普遍法则公式,“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⑩。在此基础上,康德着手确证所有义务形式的客观有效性。 康德首先否弃基于人的特殊属性(比如某些禀赋、情感、偏好和倾向)确证道德原则的思想路径,因为如此无法达至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均普遍有效的原则,而“只能提供某种主观原则,我们拥有可以据此行动的偏好和爱好,但不能提供某种客观原则,据此我们将奉命行动,哪怕我们的一切偏好、爱好和自然倾向都反对也罢,甚至主观原因对之越少赞成、越多反对,就越是证明一个义务中诫命的崇高和内在尊严,而丝毫也不会由此削弱法则的强制性和对其效力有所剥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