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代论战与哲学隐喻双重困境下的“尴尬”序言 1820年黑格尔写作的《法哲学原理序言》被西普称为是一个“尴尬”(peinlich)的序言。①这种尴尬不仅源于它的时代处境和接受史,而且还源于它的写作方式:在它不长的篇幅和看似清晰的段落分层之下,不仅包含了(一)大量的时代论战意图(这些意图早在他的耶拿哲学中就已经出现,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日益庞大,②)而且包含了(二)许多的哲学隐喻、格言以及对它们并不翔实的论证。 第一点最清楚地表现在黑格尔反对主观法学派的那些文字之中。但即使是这一派,其实也是混杂的一群:③它既包含了黑格尔眼中康德以及(尤其是)费希特的良知法学主张,也包含了施莱格尔和弗里斯这样的浪漫派法学主张,还包含了萨维尼、胡果和哈勒等人的历史学派的主张。这些主张不仅在当时的法学界占据着主流地位,而且尤其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青年学子中具有号召力。而在这时,在序言中表现出基于哲学的立场,对普鲁士政府某些举措的支持态度,就算这绝不意味着黑格尔就是一个所谓官方哲学家,也十分容易引起误解和批评。这些误解和批评甚至直到21世纪的今天,都需要不断地加以澄清。除此而外,在这篇不算长的序言中,黑格尔点名或者不点名地与之对话的思想还非常多,既包括了柏拉图、罗马和基督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马丁·路德等,也包含了近代自然法论者及其反对者如柏克,还包含了歌德等人。序言这张稀疏的网必定不可能笼络所有这些学说的全部,无法顾及它们的差异,甚至显得不是按它们的实质内容,而是按照黑格尔主观的需要来将之进行了裁减。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尽管在序言中全力主张一种科学的法哲学,但却明确将序言本身定位为“就其所介绍的著作的立足点外在地和主观地(
uβerlich und sbjectiv)谈谈而已”,④这种说法是切合实际的。 与上述情况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还有序言中那些缺乏论证、容易引起误解的格言及隐喻。无论是至今(甚至在翻译问题上都)争论不休的“Was vernüftig ist,das ist wirklicklich;und was wirklich ist,das ist vernünftig”,还是著名的蔷薇十字架和密涅瓦的猫头鹰的隐喻,都与关于哲学时代性与永恒性的争论、法哲学规范性与描述性的争论、逻辑学精神在法哲学中的体现是否对于实践哲学具有关键意义的争论等紧密连接在一起。但由于序言对此的语焉不详,评注者们就只能从大量其他著作和相关文献中,去寻找对之的解释和回应。然而这种寻找的努力,又受序言所笼络资源的繁杂所困扰。在佩佩尔扎克关于序言的长篇解读中,我们很容易看出这种繁杂程度所带来的解释负担:尽管佩佩尔扎克搜罗了大量的时代相关信息并对序言进行了逐段解读,但他也承认,在这种关联诸著作的解读方法中,他所提供的与其说是一种清晰的解读策略,不如说是一些值得关注的要点而已,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无限多的值得注意的要点。⑤西普对序言解读更是直接的对一些关键要点的选取式解读。⑥这显然是最为稳妥的方法之一,以免陷入西普所反对的施特劳斯式的、主张在这些文本表层之下另有深意的读法。贸然采用这种做法是对黑格尔自己的法哲学发展史的忽视,而即使在文辞上容易导致误解,序言的关键主张还是与从耶拿开始的黑格尔整个学说脉络相一致的——并没有什么可以证明有某种黑格尔的秘传学说在序言的那些格言和隐喻之中存在。尽管如此,西普这样的评注做法比佩佩尔扎克逐句逐段的评注法更难让我们看清序言自身的结构,而相比与要点展示而言,结构分析可以更能让我们理解,为什么序言尽管是“外在的和主观的”,但却仍可以说是基于思辨精神的。换言之,不放弃提供哪怕一种只是可能的结构分析,更能让我们洞察到内在于格言和隐喻之中,也内在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发展进程中一贯的精神框架。而关于法哲学时代性与永恒性的争论,以及其规范性和描述性的争论等等,都系于这一内在框架上。 我们不必因此强烈地主张,没有对序言内在框架的这一种洞见(也就是本文其后尝试提供的这一种),就无法正确地理解法哲学,这是因为法哲学的实际内容在序言中还根本没有来得及展开,且我们所给出的这种序言的内在框架最多也仅仅是逻辑精神的一种展现而已。但起码可以试着证明,类似于伍德在面对序言中“理性与现实”关系的格言时所采取的故意忽视内在精神框架的态度,是有缺陷的。伍德区分了法哲学的思辨意义和实践意义,认为即使我们不去以思辨哲学的智慧“沉思事物的内在合理性”,甚至在质疑这种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内在合理性”的情况下,个体还是可以对现实的东西做合乎理性的把握,并理解其实践意义。⑦在这种把握方式之下,伍德自然而然地得出了如下结论:去除了其争议性的内在理性统一的黑格尔法哲学,尚还能为个体的实践行动提供一些合理性要素的分析,只不过在此意义下,黑格尔法哲学与伦理学显得更接近于一种“规则功利主义”。而在高于这些合理性规则的地方,则只有一种“历史的含混”(比如天才式英雄人物的那些备受争议的行为),对此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没有足够的下判断的能力,而这也是黑格尔伦理学说的危险之所在。⑧这样读解的要义其实就是将超出法范围的东西作为超出了实践理性的思辨理性的产物,它无法被道德地讨论。但这种读解并没有考虑过另一种可能,即:恰恰是思辨理性内在地为实践确定了一种界限,也就是说,思辨理性内在地具有一种实践意义,并且具有对之进行条件规定的知识。⑨由于关于这种条件或者实践价值理由的探究不仅仅限于对个体自由实现的可能性,而且也关系到此种自由实现的不可能性,所以实践自由才不是任性的自由心意,而是受规定的自由现实。现实因此是有待框范的,而不可能单向地成为规范的来源,这也是黑格尔之所以在序言中谈到要刺穿实存的表皮,并谈到现时的个体自由其实是一种空虚性的原因。⑩假如以上所言可被证明为的确是一条贯穿在序言中的思路,那么值得期望的是,对于其内在结构的分析,起码就可以帮我们提防一种伍德式的黑格尔自由论,即强调:具体的个体通过实践行动完善并现实化自身,就是自由的最重要体现。(11)因为同样重要的,还有对这一个体自由现实化过程的整体条件和规定的反思,这些规定以有序和可理解的方式内在于一个(序言结构同样具有的)超个体的思辨理性进程之中,而在法哲学中,这一超个体的思辨理性进程其实就指向历史性的国家。 关于序言解读的困难以及如今的主流解释方式的介绍已经足够。这些困难需要在指明序言的思辨特性、核心关切及文本组织方式之后,才能真正清楚地得到辨析。而序言的分节是很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