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德哲学中,自由与自然因果性的相容性论证是个难题。粗略地看,它的难点在于论证同一个行动为何既是自由的,又被自然因果性所规定。但如果细致地看,我们可能并没有搞清楚它究竟难在哪,例如学界较少论及异质性问题,以及自由威胁自然因果性的问题。①本文将首先在承认自然因果性的前提下初步论证消极自由的可能性,然后重点论证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转向对异质性问题的解决,最后解除自由给自然因果性带来的威胁,集中讨论连续性问题和必然性问题。总体来说,本文力图揭示康德相容论论证中一些被忽视或没有得到明确表述的困难,并尝试解决这些困难。 一 相容论的任务及其初步解决 对于相容论的任务,康德在一段总结性文字中明确交代:“我们本来并不想凭借这一点就把自由的现实性……加以阐明,……此外,我们本来就连自由的可能性也根本不想证明;因为这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由于我们一般说来根本不可能从单纯先天概念中认识任何实在根据的和任何原因性的可能性。……使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原因性至少并不相冲突,这就是惟一我们曾经能够做到的,也是我们曾经惟一关心的事情。”(康德,2004年,第449页)也就是说,康德的相容论要做的不是证明自由的现实性,也不是证明自由的实在的可能性②,而只是阐明自由和自然因果性③不相冲突。 对于自由和自然因果性不相冲突的论证,我们通常会诉诸先验观念论。根据先验观念论,现象是可知的,物自身不可知。作为先验理念的自由属于物自身领域,因而是不可知的。不可知的东西既不可被证实,也不可被证伪,因而是可能的。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图景:自然因果性在现象领域起作用,自由在物自身领域起作用,二者并行不悖,完全不冲突。④其实,我们还可以依据因果关系的力学性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力学性范畴跟数学性范畴相对,它不像后者那样要求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而是允许不同类的东西的综合。由于因果关系是力学性的,因而自然结果既可以出自同样处于现象序列中的有条件者,也可以出自现象序列之外的另一类无条件者。既然如此,这个结果就既是被决定的,又可能是自由的。“第二级范畴(一物之因果性和必然性的范畴)则完全不要求这种同类性(即有条件者和条件在综合中的同类性),……于是就允许为感官世界中那些通通有条件的东西……设立理知世界中的、虽然在其他方面并不确定的无条件者。”(康德,2016年,第130页) 因此,通过先验观念论或者因果关系的力学性特征,康德似乎非常轻松地解决了相容论问题。但这种解决实质上是撇开自然因果性的限制作用来谈相容,没有触及自然因果性和自由的紧张关系,而一旦回避这种紧张关系,它们的相容就显得很空洞。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自然因果性为真,还可能有自由吗?这里涉及的是先验自由。⑤先验自由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前者是独立于感官世界中的自然原因的独立性,后者是自行开始一个自然因果序列的自发性。先验自由意味着自然因果序列有一个无原因的原因,即它本身不再有自然原因,却可以产生自然结果。自然因果性则要求凡是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而那个作为原因的事件也是一件发生的事情,因而它还有在先的原因,以此类推,自然因果性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无原因的原因。因此,如果自然因果性为真,则不会有先验自由,因为它排斥无原因的原因。 所以,康德一再提出相容性问题:“是否尽管如此,在按照自然而被规定的同一个结果方面也可以有自由发生,还是自由通过那条不可损毁的规则而完全被排除了”(康德,2004年,第435页);“在这里问题只是:如果人们在一切事件的整个序列中单纯承认自然必然性,那么是否还有可能把这同一个在某方面只是自然结果的事件在另一方面仍然看作自由的结果,还是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原因性之间会碰到一个直接的矛盾。”(同上,第439—440页)简言之,相容性问题必须在自由和自然因果性的紧张关系中加以解决,它可以被表述为:同一个结果在被自然因果性规定的前提下,还有没有可能被理知原因(intelligibelen Ursache)所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理知原因。既然一切现象都被自然因果性规定,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理知原因,它不被任何自然原因所规定,却能在现象序列中产生结果? 如果从同一个方面或同一种立场看,理知原因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它和自然因果性处于冲突之中。因此,如果要争取理知原因的可能性,拯救自由,就必须开出另一种立场。于是康德诉诸先验观念论。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为《奠基》)第三章中,他为此提供了论证。这个论证从纯粹理性开始。康德认为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纯粹理性的能力,它凭借纯粹的自发性完全超越于感性之上,彻底区分感官世界和知性世界,由此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具有两种立场。一方面就它属于感官世界而言,它服从自然因果性;另一方面,就它属于知性世界而言,它独立于自然因果性而服从理性的法则。对于第二个立场,对感官世界的自然原因的独立性就是自由。(参见Kant,2011,p.132)这里的逻辑链是:纯粹理性的假设——两个世界——两种立场——自由。由于最初的纯粹理性是个假设,因而最后推出的自由仅仅是可能的,不具有客观实在性。 但是,基于纯粹理性的假设,经由先验观念论推出的仅仅是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也就是它只能推出对自然原因的独立性,而非产生自然结果的自发性。由于两个世界是截然二分的,一个世界中的东西不能作用于另一个世界的东西,又由于理知原因和自然原因分处两个世界,因此理知原因不受自然原因规定。从两个世界的分裂推出理知原因对自然原因的独立性是容易的,但这不能推出理知原因还具有开启自然因果序列的自发性,因为这两个世界完全可以是没有任何因果作用的平行世界,就像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和感官世界一样,感官世界中的事物固然不能因果作用于理念,但反过来,理念也不能因果作用于感官事物。既然两个世界具有互不影响的可能性,那么理知原因和自然原因就呈现出对称性,一方面感官世界中的自然原因不能作用于知性世界,规定理知原因,另一方面,理知原因也不能作用于感官世界,在其中产生自然结果。因此,在先验观念论的前提下,如果说理知原因不受自然原因规定,却能反过来产生自然结果,那就必须给出论证。这正是对积极自由提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