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哲学,特别是他的语言哲学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诸多重要的问题上,戴维森都表达了与奎因(W.V.Quine)看起来相当一致的主张。他们两人都强调一种极端化的场景对于说明语言理解之根本性,对于奎因,这个场景是所谓“极端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对于戴维森,这个场景是所谓“极端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两人都强调善意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arity,即尽可能让被解释者的话语或信念根据我们系统的正常理解是真的)在翻译或解释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两人都支持在理解和语义系统的建立过程中的整体论(holism)原则。两人都认可在意义本身或意义的理解中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两人都坚信指称的不明确性(inscrutability)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本体论的相对性。两人都断言意义与信念、语义修改与信念变化是不可分开或区分的,并且,与此相关的分析与综合的传统区分是错误的。两人都重视在理解中可观察现象的作用,并承认语言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性质。真的,上述这些差不多已经涵盖了当代语言哲学最核心的议题。因此,一些学者强调两个哲学家在相关问题上立场的一致性,甚至一些学者在某些重要领域中把戴维森与奎因归在一个阵营①,都是相当自然的。然而,在强调这种一致性的同时,研究者时常忽视了在这种相似性背后存在着的根本性差异,甚至,即使当注意到在其他一些问题上,戴维森与奎因之间确实也有重要的分歧时,研究者又时常忽视了分歧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②事实是,在相似性背后的根本性差异,及分歧点背后的根本性原因,多出自于两个人基本哲学立场上的本质不同,对比于奎因是一个经验论者③,戴维森是一个理性主义者。当然,断定他们二人分属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不同阵营,并不是我们在这里要说的,因为相当多的人都不会强烈反对这个一般的结论④。我们要说的是,由于戴维森采取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理性主义的新理性主义视角,使得当他从这个视角出发来考虑语言解释,及与其不可分离的认知和信念归属(attribution)问题时,就可以把一般认为彼此之间存在张力的不同要素整合在一个由理性主义原则统辖的系统中,并使得被整合的要素有合理的哲学定位和解释,也使得他的哲学与奎因哲学的相似与差异有合理的定位和解释。我们最终希望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在他们的观点看起来相似的地方,由于其背后的哲学根据不同,由于其对表面上相似的方法论原则使用的方向和方法不同,更由于其深层的元理论理由的不同,使得两个哲学家在语言理解等诸多哲学问题上的立场,并没有它们看起来那么相似。以下,我们将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来达到这个结论,(一)极端翻译与极端解释,(二)真理论和语言理解中的理性原则,(三)理性主义与外在主义。 二、对极端场景的理性主义理解 奎因是一个非常字面意义上的自然主义者,他认为语言理解本质上也是自然现象,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式来研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语言理论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当然,像任何科学理论研究一样,研究并不是对日常人们从非理论视角所观察到的现象的描述,而是要搞清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机制,其背后起作用的深层的动因和控制这种现象的定律。作为一个非常字面意义上的经验主义者,奎因发现,真正在语言及其理解中能够被经验或科学方式处理的,不可能是传统哲学家所告诉的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那种像实体一样存在着的意义不可能是合适的经验研究的对象,并且,假设它们在理论上也是无用的。于是,奎因考察语言理解现象的真正起点是一种极端化的场景。设想一种场景,在其中一个已经掌握一种自然语言的说话者,面对一个完全未知的语言和信念系统,他如何给出满足给定经验限制的语句的语义解释或最终制订一部翻译手册,这就是所谓“极端翻译”设定的任务。在经验主义者的视角下,为把握在极端翻译场景中说话者所传达的语言信息,经验上可观察的似乎只有说话者的行为及其周边环境。作为一个行为主义者,奎因看到,环境对说话者构成的感官刺激及刺激下的言语行为或行为倾向(dispositions),特别是同意或不同意一个语句的倾向,是把握语句意义的关键所在。由引起同意一个观察句的那些刺激所定义的“刺激意义”(stimulus meaning),是其他更复杂语句之意义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语言解释者可以通过我们将要提到的一些方法论原则的运用,构造出被解释的说话者语言的翻译手册。自然,在给定的经验限制下,满足这些限制的可能的翻译手册也许有许多种,同时,由于作为实体的理论上可判定翻译正确性的意义并不存在,则并没有意义事实来决定所有这些经验上等价的翻译手册的“正确性”,这就是所谓的“翻译不确定性”。同理但在不同视角下,也有所谓“指称的不明确性”,由此而引出本体论的相对性。奎因在这里给出了经验主义所限定资源下,一个翻译者或解释者所做的,或其可以做到的。⑤ 戴维森无疑吸收了奎因在设计极端翻译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即语言理解中公共可观察现象的基础性作用。在《词与物》(Word and Object)一书开篇第一段奎因就说:“语言是一种社会艺术。……,除非根据人的公开地反应于社会可观察的刺激的倾向,就没有对语言意义处理上的证成”⑥。与奎因一致,戴维森主要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语言的社会性的。传统上,语言社会性被理解为是语言的一种性质,即语言意义是社会约定的产物。据此,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语言的规范或惯例,以及通过约定赋予语言表达式的概念化的意义,是语言表达式有它实际具有的意义,并被以特定方式来使用的根据。当然,语言交流的双方共享这个意义,被认为是交流成功得以可能的基本资源。与传统上对语言社会性此种流行理解不同,奎因和戴维森一起强调,人们共享对共同所处环境及彼此言语行为的观察,是交流可能的最根本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