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重新取得了一个思想上的共识:大家都赞成并呼吁学术自由。学术自由被认为是学术繁荣的重要条件[1],是政治民主、自由的内在要求[2],是文化发展的基础保障[3],甚至具有健全人格、促进自我实现的人本价值[4]。基于对学术自由这些重要价值的认识,学者们对这一主题从历史、法理、哲学基础等角度开展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相比于一些学术概念的纷繁复杂,学术自由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谈学术自由必谈自由的限度,谈学术自由必谈其障碍。这种一致性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问题和危险:降低对自身的学术要求,甚至滑向对学术自由的滥用。本文就目前学术界普遍使用的学术自由理念,分析其基本性质,对其进行批判性反思,并以康德自由学说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学术自由理念。 一、当前学术自由:一个由他者给予的行动空间 学术自由是一个舶来品,学者们普遍从西方大学的历史寻找学术自由理念的源头。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自由的直接起源在中世纪大学,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自由理念成为大学的自觉追求以柏林大学的建立为标志[5]23-29。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主要是指大学和大学师生作为个体以及由其组成的社团整体所享有的特许权的总和,包括结社自治、罢课、迁徙、教会司法、通行执教资格等[6]。和震认为,这些特权为当时专门的知识阶层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尽管它还不是学术自由,但它为现代学术自由提供了某种形式上的借鉴[5]23-29。柏林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则表现于费希特的相关论述中:一方面,不可对教师的传授设定任何界限,也不可给他标明或划定他所无法自由思考的任何对象;另一方面,大学里学子们的学习自由应当得到保障,在学习期间免除其他不合理因素的影响[7]。这一理念包含了教的自由、学的自由两个方面,并暗含了研究自由,它直接确立了当今学术自由概念的基本框架。 就学术自由的定义而言,韩延明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思想或研究自由;另一个是教学自由,包括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8]。眭依凡从学术自由定义中提炼出三大要素:第一,学术自由适用于大学的学术活动,包括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第二,享有学术自由的主体是大学师生;第三,学术自由的目的在于保护学者的学术活动免受不合理因素的干扰[9]13-18。这其实是一种定义的两种表述,也是当今学术界对于学术自由的普遍理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分为个体和组织两个方面。对于个体而言,它既包括学者的教学和研究自由,也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对于组织而言,它是指大学所享受的独立自主权,与大学自治是同义语”[10]。对于把大学自治等同于学术自由的观点,学界已经有一些批评,比如阎光才提到“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并不存在逻辑、历史与经验上的必然关联,在特定的境遇中相互间甚至存在着悖论……机构层面被赋予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这强化了高校内部的行政力量,反而以多少地牺牲个体意义上的学术自主或自由为代价”[11]142-147。围绕这样的学术自由定义,人们关心的是更为具体的问题。比如,学术自由是否包含政治自由?学术自由是否意味着学者在教学中可以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主张?学术自由的边界或限度在哪里?学术自由与学术不自由(受控)如何对立统一?学术、伪学术、非学术之间的实质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作为一种话语结构呈现出人们对于学术自由基本性质的认识。在这里,学术自由被理解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行动空间。一方面,人们承认学术自由是有边界的,并往往针对这个边界的划分而讨论具体的案例和问题。可以说,学术自由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是有差异的,且随着人们对学术自由边界理解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这个边界所划定的空间内,学者享有行动的自主权和任意性。比如“建立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不存在绝对的学术自由的概念”[9]13-18,这种说法已经成为当前的共识,它实际上把“学术自由”的“自由”理解为“我行我素”“为所欲为”①。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讨论其限度问题。 人们对学术自由的认识也反映在有关“学术自由”或“学术不自由”的案例与论述之中。对于被奉为学术自由典范的西南联大,阎凤桥指出,民国政府并未对大学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和做法,只不过“西南联大办学期间,国民政府忙于战事,对大学的一些事情无暇顾及,客观上产生了一些自由的空间……另外,大学的合理抵制,也是争取学术自由的重要方式”[12]。自由是一种理想,不自由却各有各的状态。张维迎的一段论述涵盖了“学术不自由”的诸多缘由。他提到,“大家这么强调学术自由,无非是感到学术不自由,或者学术自由事实上受到了威胁。那么我们就该想想,这是为什么?……一般人可能忽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学术自由的限制也可能来自教授队伍自身……这在全国许多科研机构都是这样,在‘家族制’普遍的高校尤其如此。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下,即使没有政府的限制、没有学校当局的限制,也还有‘家长’的限制”[13]。除此之外,阎光才指出市场逻辑对学术自由的威胁。他认为,相对于早期人们所忧心的政治介入,新时期的市场逻辑作为一种新意识形态更有可能对学术自由带来威胁:学术工作被纳入强调短期效用、商业化与利润的市场逻辑。大学为获取市场资源而强调业绩、重视项目,并制定各种评价指标体系;大学教师也不得不随之调整研究内容和策略,从而“重塑学术自由的边界”[11]142-147。在教育学领域的研究之外,法学界关于“学术自由权利”的论述,也体现了人们对学术自由的基本认识。湛中乐等人认为,“学术自由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家公权力对属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活动给予尊重,排除不当干预”,“它同样对国家课予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要求国家扶持学术事业的发展,给予学者一定程度的精神和物质支持”[14]。这两句话反过来可以理解为,不仅当学术活动被干预时,学术是不自由的,而且当学术条件没有得到外界支持时,学术也是不自由的。 从以上关于“学术自由”的案例、“学术不自由”的论述以及“学术自由权利”的解读来看,学术自由总是与政府、大学、社会、市场、权威等外部因素构成矛盾关系,受到外界限制,需要外界支持;人们也总是希望外界主体对学术活动“给予而不干预”,给学术以自由。总之,这样一种学术自由是他者给予的,是在与外界主体斗争中争取出来的。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人们关于学术自由的论述中暗含了学术自由的基本性质:一种他者给予的行动空间。它着重要确立与论证的只是外在的自由,“相当于德语世界的权利(Das Recht)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实际上就是每个人相对于他人而言的行动空间”。黄裕生把这种自由称为英语世界主导的“薄的自由理论”[15]。它会带来几个问题:首先,权利与美德相分离。在“自由空间”里,“我”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没有何者更高或更低,没有客观的价值排序,因而没有真正的价值方向。在这个行动空间里,除了不能越界(这也是学术自由研究中非常重视划界或设定限度的原因)——与他人的某些法定权利相矛盾之外,人们可以随意开展学术活动,甚至以此为借口开展一些自知或不自知的“伪学术”活动,从而造成学术自由的滥用。在这样一个空间里的所有行动,无所谓崇高与平庸、纯洁与浑浊之别,当“薄的自由理论”为各种行动自由作辩护的时候,这实际上是为一种有权利而可以没有美德的学术生活辩护。其次,它过分强调对外部的依赖而忽视对自身的要求。学术自由的问题是向外求自由,是依赖于外部的,是与外部协商、斗争的结果。我们已经形成的话语体系,把权力与学术对立,把政治与学术对立,把行政与学术对立……认为这些都形成了对学术自由的压迫。它太依赖于外部,以至于我们轻易就可以脱口而出:“我”学术做不好,不是“我”的问题,是行政、评价、政治、经济、权威的问题。我们可以给自己学术上的懈怠、道德上的流亡找到俯拾皆是的借口,甚至都骗过了自己,尤其在这些话语体系占主流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想当然就认为,我们做不好,是时代问题,是体制机制问题,从而怀念民国、怀念蔡元培甚至怀念那个在宗教和皇权的夹缝中求生存的“中世纪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