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自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正义论》以来,分配正义这一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至今仍然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主要焦点之一。简单来说,分配正义主要探究的问题是:各种社会收益和负担应当如何分配才是正义的?在罗尔斯的影响之下,当代不少平等主义者也纷纷提出了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由于这些理论都强调正义要求我们平等地分配某些东西,所以它们经常被称为“分配平等主义”(distributive egalitarianism)。不少学者认为,G.A.科恩(G.A.Cohen)的这句话便很好地体现了分配平等主义的核心精神:“正义要求人们应当对某些物品持有相同的数量,这在我看来是理所当然的。”①可以说,正是因为共享了科恩的这一核心理念,当代不少平等主义者才会认为,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探究哪些东西应当作为平等分配的对象。当然,不同的分配平等主义者往往会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例如,R.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正义要求我们应当保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资源②,而R.阿内森(Richard Arneson)则主张,出于正义的考虑,我们应当确保所有人在福祉(welfare)方面都拥有平等的机会。③为了方便讨论,让我们把这两种分配平等主义理论分别称为“资源型的分配平等主义”和“福祉型的分配平等主义”。 然而,近20年来,随着关系平等主义(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平等主义者开始反思分配平等主义的局限性。④与分配平等主义有所不同,关系平等主义强调,平等主义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或不止是)平等地分配某些东西。例如,S.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就指出,平等并不是一种分配理念(distributive ideal),而是一种用来调节人际关系的道德理念。⑤受关系平等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平等主义者主张,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向我们提出了某些重要的道德要求,但分配平等主义却无法支持这些要求,因此它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平等理论。为了捍卫这个主张,这些平等主义者提出了三个不同的论证,分别是“无害歧视论证”“非个人价值论证”和“错误补偿论证”。接下来,本文将分别考察这三个论证,并指出它们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另外一个不同的论证来表明: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之所以与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相冲突,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会导致人们在某些方面形成不平等。但分配平等主义却无法提供理由来支持这一主张,因此它确实是一种不完整的平等理论。 一、无害歧视论证 面对关系平等主义者的批评,大多数分配平等主义者都试图表明,分配平等主义实际上可以把关系平等主义的核心理念纳入其理论之中。按照这些分配平等主义者的看法,关系平等主义的核心理念无非是提倡我们应当平等地分配某些关系性益品(relational goods);在这里,所谓的“关系性益品”指的是那些无法脱离人际关系而存在的益品,例如身份、地位、尊重(respect)或权力等等。按照这样一种解读,关系平等主义完全可以被当作是一种分配平等主义。因此,只要分配平等主义扩展分配对象的范围,把关系性益品也纳入其中,分配平等主义就可以为“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这个目标提供支持。⑥然而,在批评者看来,分配平等主义者的这种回应方式难以令人满意,因为平等的社会关系并不仅仅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得到某些关系性益品。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来看一下A.莫尔斯(Andres Moles)和T.帕尔(Tom Parr)所举的这个例子: 剑桥大学:海伦是剑桥大学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由于种族偏见,她不希望黑肤色的学生最终会被剑桥大学录取。虽然她意识到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那些黑肤色的申请人,而且也知道自己不应当伤害他们,但她最终还是拒绝招收黑肤色的学生。不过,她私底下又利用了自己的人脉关系确保所有黑肤色的申请人都能够被牛津大学录取。⑦ 莫尔斯和帕尔认为,虽然海伦的这种歧视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但她的行为并没有给黑肤色的学生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海伦的行为是一种无伤害的歧视(harmless discrimination)行为。⑧从莫尔斯和帕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推出,他们假定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是一样好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假定,他们才会认为,海伦的歧视行为没有给黑肤色的学生造成伤害。不过,按照莫尔斯和帕尔的看法,一个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既有可能是因为这个行为对某些人造成了伤害,也有可能是因为这个行为是由某些错误的心理状态所引起的。在他们看来,这是两类截然不同的道德错误。他们认为,正是由于海伦的行为是由歧视的信念所引起的,所以她的行为才是错误的。⑨ 不仅如此,莫尔斯和帕尔还指出,分配平等主义实际上是从伤害的角度来反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例如,分配平等主义者会主张,我们之所以应当反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因为它们会导致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少的资源,从而对这些人造成了伤害。然而,莫尔斯和帕尔认为,在“剑桥大学”这个例子中,既然海伦的行为是一种无伤害的歧视行为,我们就只能根据海伦的心理状态来解释为什么她的行为是不正义的。因此,他们认为,分配平等主义无法解释为什么海伦的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行为。⑩但显而易见,海伦的行为与“平等待人”这样一种平等主义的道德要求是相冲突的。所以,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分配平等主义无法充分地支持平等主义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分配平等主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平等理论。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不妨把莫尔斯和帕尔的这个论证称为“无害歧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