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年过去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仍是人们从事功利主义研究的重要理论背景。罗尔斯建构的“公平的正义”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替代盛行的功利主义。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所说:“我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或至少我将如此论证)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1]弗雷曼也指出,罗尔斯的“首要目标之一在于,为民主社会阐明最恰当的正义道德观,与盛行的功利主义传统相比,那种道德观将更好地解释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2]。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创造性地将功利主义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平均功利主义和有限功利主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与两个正义原则相对照,从而完成对功利主义的全面批判。然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给予的理论批判力道越来越弱,这反向说明功利主义对“公平的正义”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理论压力。 一、古典功利主义批判 正义理论存在很多种,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从1958年关于正义问题的第一篇重要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起,一直到生前最后的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止,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概念的使用就没有变过。就正义理论来说,公平对于罗尔斯是一个“标识词”。罗尔斯虽然没有对“什么是公平”给予明确的界定,但是,就如何保证公平的初始条件和体现公平的理念,罗尔斯却在不同的章节里有明确的论述。其中,“公平的正义”同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对照是公平含义展现的重要方式。正是通过对两种正义观的理论比较,“公平的正义”才会取代功利主义。 罗尔斯所说的古典功利主义主要以休谟、斯密、边沁、密尔和西季维克等为代表。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3]功利主义在解释个人行为的时候简单、清晰并且符合人们的直觉。当个人在抉择行动或计算自己利益的时候,通常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所失。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会为换取将来较大的利益而选择不同程度的自我牺牲。就像诺奇克在批评功利主义时所说:“就个人而言,我们每一个人有时愿意为了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更大的伤害而经受某些痛苦或牺牲:我们去看牙医以避免以后遭更大的罪;我们为了其结果而做某种令人不快的工作;某些人节食以改善他们的健康或外貌;某些人储蓄金钱以供他们到老年时用。在这些场合,为了更大的整体利益,一些代价被承受了。”[4]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以功利计算为基础的个人行为没有不妥之处。问题关键是,适用于个人行为的原则能不能运用到社会之中,功利主义和“公平的正义”在此分道扬镳。 古典功利主义认为可以将个人原则运用到社会原则中。一个人可以根据现在的所得所失来衡量未来的所得所失,而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为了更大的整体利益,社会也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权衡。既然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推进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体系,那么,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的所有成员在内的总的欲望体系。通过个人与社会的类比,功利主义自然就达到了这样的信念: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5] 功利主义推理的奥秘在于它很自然地将个人的欲望纳入社会的总体欲望体系中。只有弄清功利主义的推理,人们才能洞察功利主义推理的谬误。功利主义认为个人原则同社会原则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在罗尔斯看来,这是由功利主义的理论旨趣决定的。一般来说,功利主义不关心欲望的总额如何分配,而是关心欲望的总额如何增加。社会如何最大限度地增加欲望的净余额,功利主义只能从个人欲望的总额进行推理。也就是说,对社会采取的整体性原则适用于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功利主义假定了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以同情的方式来体验和认同每个人的欲望并恰当地估价它。在这个过程中,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就被设想为对所有人的欲望进行必要的组成、整合并形成一个融贯的欲望体系。在建构欲望体系时,许多人就融合成了一个人。罗尔斯通过三个理论对照对古典功利主义展开了激烈的理论批判。 第一个是福利总量原则与权利原则的对照。功利主义主张福利总量增加的原则,而“公平的正义”坚持自由和权利优先的原则。由于把福利总量的增加视为基本原则,功利主义自然会把促进福利总量增加的一切价值都视为有效的手段,即使是自由主义珍视的自由和权利也不例外。功利主义并不是不重视自由和权利,在自由主义思想谱系上,功利主义也是公民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坚定捍卫者。但是,功利主义的总体立场不是个人主义,自由和权利只不过是促进福利总量的有效手段。功利主义允许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而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正义”则把自由和权利视为优先价值,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6]自由和权利相对于福利来说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性。 第二个是关于个人和社会的观念对照。功利主义把个人的选择原则自然地扩展到社会,而“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原初契约下的目标。如何对待社会中的个人,功利主义与“公平的正义”的立场大相径庭。功利主义将社会总体欲望体系视为个人欲望的集合,因而,个人选择原则和社会原则是同一个原则。就此而言,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个人的分离性。“公平的正义”则强调个人的分离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7]个人是实体,社会是由众多个人构成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且不可衡量;每个人都有着自己完全不同的目标,这些目标不能被集合成一个更大的目标。基于个人价值的独特性,“公平的正义”认为不能将个人原则运用到社会。既然如此,社会原则从何而来?“公平的正义”认为它是人类实践理性建构的结果并在原初契约下所有人一致的选择。个人和社会观念的对照将功利主义与“公平的正义”对待个人与社会的本质分歧完全展现出来。功利主义设想的好社会是资源有效管理的社会,而“公平的正义”期冀的好社会则是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8]在对待社会的基本态度上,功利主义着眼利益,“公平的正义”聚焦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