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理念的灵魂”,①构成现代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囿于法不溯及既往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国内主流学说往往将其视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而忽视了它的宪法地位,②致使既有研究多在部门法领域各自为政,始终无法就某些根本性问题达成共识。例如,法不溯及既往能否拘束立法权?③它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程序法、司法解释、行政规则乃至备案审查结果?④除《立法法》第104条明文规定的“有利溯及”外,实践中出现的“空白溯及”“重大公益溯及”等例外情形又应被如何正当化?⑤这些问题时常以部门法争议的形成出现,如“牛玉强案”关于刑法中“有利溯及”的不同理解、“白恩培案”关于终身监禁能否溯及既往的争议以及“丹东驾照案”关于行政许可能否“实体从新”的讨论等。⑥他们虽是来自部门法的“提问”,但其所观照的却是法不溯及既往能否以及如何规范立法者的宪法性问题,还需由宪法来“作答”。⑦ 在现代宪法视域下,法律适用的不溯及既往是依法行政与依法审判的当然结果,法律适用者既无权作出法律能否溯及既往的决定,也无须面对法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宪法原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只需严格恪守立法者的决定、在个案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即可。因而,作为法律适用原则的法不溯及既往不必受到宪法的特别规范,也难以被界定为宪法原则。⑧宪法的核心功能在于规范与控制立法权,唯有作为立法原则时,法不溯及既往方有必要上升到宪法位阶,依据宪法整体价值对立法者作出的法律应否具有溯及力的决定进行监督,以防止立法者随意更改法秩序而使人民无所适从。⑨ 当前,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已经进入法典编纂的新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⑩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在本阶段的核心任务。在此背景下,结合《立法法》的修改对备案审查工作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大推动,可以预见未来有关法规范溯及力的宪法争议将变得更为复杂。若继续忽视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不仅理论问题的研究难以为继,实践问题的处理也将更为困难。鉴于此,本文拟以立法不溯既往为核心,尝试在规范层面证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地位、内涵与界限,并提炼出相应的审查基准,以期有助于维护我国的法治统一、推动国家法治现代化。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地位 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就此作出明文规定,学界通说也仅将其解释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但是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宪法的法治国家原则体系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能够被推导并证成为独立宪法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法不溯及既往主要规定于《刑法》与《立法法》之中。其中,1979年《刑法》第9条正式确立了“以不溯既往为原则,以有利溯及为例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在刑事法领域的经典表达。1997年《刑法》通过第12条的规定延续并完善了该原则。在此基础上,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以刑法的规定模式为蓝本,确立了“从旧兼有利”的溯及模式,进一步推动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化。该法第84条(2023年修改后第10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在《立法法》的辐射作用下,我国还有数量众多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等等。 总体上看,法不溯及既往在我国主要规定于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尽管《立法法》在性质上被归入“宪法性法律”的范畴,但其将法不溯及既往规定于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项下,指明该原则仅用于处理新法能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并未超越法律适用原则的窠臼。对此,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中曾指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相并列的四项法律适用原则之一。(11)总之,根据当前的立法现状,囿于宪法规范的缺位以及既有立法体例的局限性,国内通说始终主张,我国的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原则,而非立法原则,并不具有宪法地位。(12) 然而,否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地位意味着立法者将在制定溯及性法律方面被赋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可能损及法的安定性、人权保障等宪法价值,而且也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蕴含的“依宪立法”的要求相矛盾,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整体价值秩序。为此,国内学界不乏推动法不溯及既往入宪的主张,以确保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也受到宪法的拘束。(13)不过,在法不溯及既往短时期内无法被写入宪法的情形下,该原则必然不能被证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