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中央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也获得了肯定。实践中,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合宪性审查相关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合宪性审查相关的配套制度固然有利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但地方的制度探索需要符合宪法对合宪性审查权的规范意旨,还要充分贴合我国合宪性审查活动的性质,否则这种制度探索本身可能会产生违宪疑虑。 笔者赞同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认识,但是也认为需关注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要关注我国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对合宪性审查提出了何种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否满足这些要求。其次,要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不同规范类型下的审查中发挥何种作用。再次,要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初步筛选审查案件的标准。最后,要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工作提供程序机制上的框架。 二、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对合宪性审查的要求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以字面审查的方式实施,字面审查主要审查的是立法事实是否具备普遍性以及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宪法价值。字面审查的这两项审查内容与宪法中的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互相对应。以宪法积极规范(以下简称“积极规范”)为依据的合宪性审查,强调各级规范性文件以普遍性立法事实为依据,充分实现积极规范的目标;以宪法消极规范(以下简称“消极规范”)为依据的合宪性审查,则注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后果不得违背宪法规范的价值判断。 (一)作为字面审查的合宪性审查 违宪类型可区分为适用违宪和字面违宪。适用违宪的情形是指,一项违宪的法规仅会被禁止适用于特定案件。与此相反,字面违宪的情形是指,如果一项法规存在缺陷,其在适用于所有案件时都违宪。易言之,如果一项法规在所有案件中适用都违反宪法,那么该法规就构成字面违宪。反之,一项法规仅在少数的案件中适用时构成违宪,该法规就属于适用违宪的情形。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违宪的规范也应当被认定为字面违宪。字面违宪和适用违宪的分类虽然是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体系下发展出来的理论,但各国的合宪性问题在性质上都是相似的,只是具体的审查权限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其也可用来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从审查方式的抽象性和结论的普遍性来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目前主要针对的就是字面违宪。从审查模式来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属于权力机关实施的抽象、集中审查模式,而非由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进行的分散审查。从审查结果来看,我国对立法事实和法律效果的违宪审查处理结果是修改或撤销违宪文件,这种审查结论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除了审查模式和审查结论以外,现有的审查成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要对象是字面违宪。从国家权力分工角度来看,人大常委会作为集中审查机构也不适合采取适用违宪的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及时发现字面违宪情况并予以纠正。 (二)字面审查与宪法规范类型 我国抽象式的合宪性审查实际上就是针对“字面违宪”的“字面审查”。对于合宪性审查分工而言,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字面审查这一性质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针对立法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字面审查对宪法解释的需求有所不同。而两种审查路径可与宪法中的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相对应,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宪法中的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对宪法解释的需求程度也有所不同。基于此,可以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为依据的合宪性审查来界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不同作用。 合宪性审查机关很多时候难以通过宪法条文和立法条文的对比来判断立法是否合宪。立法背后是否有普遍性立法事实支撑,便成为了宪法判断的关键决策因素。 在字面审查中,构成违宪的情况除了缺乏普遍性立法事实支撑的情形外,还可能出现规范有普遍性立法事实支持,但据此确定的法律后果与宪法上的价值判断不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也会在其适用的大多数甚至所有情形下违反宪法。因此,合宪性审查除了需要考察立法事实以外,还需考察法律效果是否符合宪法上的价值判断。 上述两种审查方式可与宪法中的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形成对应关系。在依据积极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场合,审查机关主要考察有关规范是否有普遍的立法事实支撑,以此检验规范性文件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而在根据消极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审查机关主要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与消极规范的基本价值判断相抵触。可以说,依据积极规范实施的审查主要采用审查立法事实的方式,而依据消极规范实施的审查主要是对立法后果的审查。 三、不同宪法规范类型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作用 宪法积极规范与字面审查模式中的立法事实审查相对应,宪法消极规范与字面审查模式中的法律后果审查相对应。基于立法事实审查对宪法解释依赖程度低和法律后果审查对宪法解释依赖程度高的区别,我们可以将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的作用定位为依据积极规范实施的辅助审查和依据消极规范实施的初步审查。在辅助审查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围绕被审查规范所依据的立法事实是否具有普遍性开展审查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结论提供依据。在初步审查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违宪疑虑,至于是否合宪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