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生态哲学从产生到发展,一直存在中心论和整体论之争,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中,二者似乎都有自己特有的理论优势或实践解释效力。随着生态文明的提出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趋势,生态整体论及其凝练成的生态整体主义,在生态观与实践观上被给予更多的关注与认可。从已有的理论成果来看,整体论的环境伦理包含这样几个基本立场和观念:其一,在本体论上,强调“自然”①的本体性,一切自然物或具体的“存在物”均是在自然的基础上生成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能说,“人类需要大自然,而大自然不需要人类”。其二,从认识论而言,自然整体永远对人类保有隐秘的一面,人类不可能完全揭示大自然的全部秘密,更不可能找到自然的“欧米伽点”,从而完全将自然纳入自身的掌控之中。其三,从价值论而言,自然具有价值基底的地位,无论是人类还是其他物种,其个体性价值无法僭越于自然的整体价值之上。进而,价值本身需要在一个价值关系网络中呈现,孤立的、绝对个体的“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其四,从实践与生活的维度来看,要求人们秉承整体主义的实践原则,即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能随意破坏自然或利用自然法则,而且,要以整体性的视角去发现具体的生活实践方式在价值网络和自然存在网络中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从而确保生活实践对于人类与自然整体的双重安全。无疑,从这一理论的特点来看,以整体主义为核心的环境伦理所展现出的未来生态图景是较为美好和诗意的,也容易引发人们情感与观念的共鸣,并促使人们对现实生活进行反思。然而,需要看到的是,生态整体论在落实于具体的实践活动时,有着不可避免的困境,特别是如何使整体主义的生态观念真正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选择和实践方式,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必然成为一个问题。毕竟,人类在经过现代性的武装之后,干预自然的力量大大强化;同时,经过启蒙思想的洗礼,人类自身的主体与尊严也使之不可能再匍匐于自然之下,而是要实现“为自然立法”的价值追求。生态整体论如果希望自身能够具有足够的理论效力和更强的实践性,就必须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自然整体的本体性如何在当代成为人们的共识。人类从屈从于自然的蒙昧时代走出来之后,又经历了理性启蒙和科技发展。这使得人类既不会返回对“自然神”的崇拜,也不会对科技的发展进行“减速”或“暂停”。那么,如果仅仅将整体性的自然归于诸如“物质”“存在”这样高度抽象的“一”的本体,这种本体如何能够唤起人们在情感上的“敬畏”?同时,以这样的传统本体论观点来定位整体性的自然,往往会使自然成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悬设。人们只能通过其某方面的“侧显”或“表象”才能对其进行认知和言说。这样的自然似乎像康德的“物自体”那样,在理性之外,并成为理性的界限。于是,要将这样一种自然整体定位为终极价值或终极原则,以期待人们能够理解并加以追随,那无疑需要人们具有很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境界。而这样的觉悟和境界是否能够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化,或者选择怎样的途径让它们普遍化,其中必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其二,在人与自然的交互过程中,生态整体论对人类在其中的价值定位似乎总有着某种模糊性。一方面,它强调人是处于自然整体之中的,只有“立足于大地之上”,才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即大自然是人类的价值与意义的根基。因而,需要拒斥人类中心主义。另一方面,生态整体论又不能否认人类在自然中的独特地位。毕竟,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有着独特的能动性实践,如何使这种完全异于其他物种的实践能力在整体论的背景下凸显出来,在目前生态整体论的理论内部似乎很难找到较为统一的解释和指导。尽管在中国文化中有“赞天地之化育”“天地之大德曰生”这些指导实践的理念,但从其落实上看,则需要非常高的领悟力与精神境界的个体体验,因而变得很难普遍化,特别是无法对已经在大众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性生活实践方式进行有效指导。简言之,就是一旦进入具体的实践行为和价值的选择中,大多数人是不会将生态整体作为优先性的价值进行选择的。在具体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交互活动中,人的地位究竟应该如何放置,才能让自然在人们的那种要体现自身独特性的实践中体现出整体性的特点,且保持人类的独特性地位?或者也可以说,如何让人类以“参赞化育”的方式融入自然整体,并将自然的整体性在自身的实践中呈现出来,这将是传统生态整体论中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 其三,无论从人类史与环境史的维度去追溯,还是从人类当下的具体生活境遇来考察,虽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但从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们的生活现实来看,人与自然之间依旧存在诸多矛盾。诸如,亚马逊工人会说:“我知道砍伐森林会让地球在未来毁灭,但是如果不去砍伐我们可能明天就被饿死。”人类更不可能放弃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来回归原始。于是,在具体的生活境遇中,人类与整体性的自然依然会发生很多具体的矛盾冲突。而且,从历史上看,现代文明出现之前的人与自然首先是一种斗争性的关系。在那个时代,人类是需要不断与自然力进行斗争来获得其生存空间的。今天,人类的主体性与能动性都在不断加强,这就要求生态整体论有效解释这一现状,并为人类这种能力的发展留下空间。如此,才能进一步强化其理论的合法性,并避免导致某种“生态法西斯主义”。特别是在当代,面对不时出现的冲突性环境事件,需要具体调整理论的适恰性,才有可能将这些具体问题纳入其理论的解释框架中。 面对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仅从当代生态整体论的理论内部与传统的环境伦理理论范式出发,似乎很难找到有效的解释途径。因此,我们需要从新的哲学理论和哲学思考中去寻找可供借鉴的思想元素。对此,法国当代哲学家阿兰·巴迪欧的事件哲学与“多”的本体论中所蕴含的全新的整体性理念,能够为生态整体论提供非常适恰且前沿的理论借鉴。因为,在巴迪欧看来,曾经那些以解构、去中心化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想在将世界碎片化之后,却无法为生活提供有价值的未来,因此,他致力于以新的维度重新对世界加以整合,从而重建整体性的本体论。于是,他以数学的集合论为入手点,建构了一种“多”的本体论,并以偶然性的事件来作为理解世界整体的核心与关键。可以说,在巴迪欧的本体论思想中,世界的整体性呈现出多元与丰富的特性。因而,当以这样一种本体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生态整体论的时候,不仅可以有效回答前面提出的那些理论问题,而且,将这一思想嵌入生态整体论之后,也能够使之获得更为稳固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