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不是近代思想开端的第一人,但他是第一个以最激进的方式表述新思想,试图将新思想的事业推到与传统比肩的高度,因而充当了“启蒙运动”这一新正统的先知。斯宾诺莎的“神亦自然”取代了启示宗教的上帝,变成了现代思想敬拜的独一者,并且进入“启蒙的历史”,产生了各式各样影响深远的分殊。英美自由主义极大受惠于斯宾诺莎对言论和思想自由的倡导,作为启蒙集大成者的德国观念论哲学也以斯宾诺莎的神作为开端,从马克思到后现代政治理论家无不将斯宾诺莎奉为激进民主的革命者,而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也深刻冲击了犹太民族几千年来的自我理解。黑格尔说:“要开始研究哲学,就必须首先做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①但什么是斯宾诺莎主义?或者说在他分殊万千的思想背后,存在着什么样的“共同观念”?② 斯宾诺莎筹划的哲学体系,最初仅有1665年大致完成的手稿,包含“论神、人及其幸福”三大主题,但1675年他死后遗世的《伦理学》已有“论神”“论心灵的本性和起源”“论情感的起源和本性”“论人的奴役和情感的力量”“论理智的力量和人的自由”五卷内容;《伦理学》最后三卷的人性论,大大扩展了手稿中的“论幸福”主题。③认识自然是认识人性的前提,认识人性又是为了人的幸福,“人性”(humannature)可谓是《伦理学》的论证枢纽:无论斯宾诺莎在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中掀起了怎样的革命,人性观念的变革终究是最重要的动力来源之一,进而影响了“共同生活何以可能”这一政治哲学问题。表面上漠不关心人事的斯宾诺莎,却“从永恒的方式”洞察了人性真实的“理性”与“激情”;这种理解推动他重新构建共同生活的自然基础,但同时也暴露了其人性论推理的内在困难与不足。④ 一、“人性的榜样”:理性人的定义与分裂 尽管斯宾诺莎常常被视为霍布斯和马基雅维利的翻版,只是一位“偏执的霍布斯主义者”或“比马基雅维利更像马基雅维利主义者的人”,⑤但他的《伦理学》也为早期现代描绘了一种崭新的人性理想:在一个只有必然性与力量的严酷自然世界里,人总是处处遭受各种事物的限制,唯有凭借“理性”认识人和自然的本性,人才能认识进而摆脱受他物决定的奴役状态,努力使其存在和行动仅仅依据“自身本性的必然性”,尽可能实现“自由”。⑥斯宾诺莎的理想人性,建基于广义的人类理性。 “人性的榜样”(naturae humanae exemplar),最初是《伦理学》第四卷开篇“为我们自己构造的一个观念”,传统的善与恶、完满与不完满等伦理观念甚至也变成了衡量人趋近或背离这一榜样的“工具”。⑦作为人性榜样的方法论来源,“构造”(formare)的意涵首先值得我们注意。观念之构造源于理性对事物的正确认识,而这种理性知识的正确始点乃是“定义”。在《知性改进论》里,斯宾诺莎区分了两种下定义的方式: 对于一个被造物而言,其定义必须包括它的近因……(对于一个非被造物而言)其定义则必须排除任何原因,亦即无须在非被造物的存在之外,另寻其他东西来解释它。⑧ 两种定义都蕴含着定义对象的所有性质,但问题在于两种定义本身“被推出”(sequitur)方式的不同:尽管一切推导过程都体现了“原因—结果”的必然关系,两种定义也是能从自身中推导一切性质和必然结果的始点。但是,两种定义自身的来源则非常不同:第一种定义源于理性对事物近因的认识,本质上是一种包含了事物生成过程的“生成式”定义,但第二种定义却隐藏了它的来源。那么,哪一种定义方法对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影响更大呢?不难发现,《伦理学》的几何论证次序摹仿了“定义/公理—演绎—结论”的严格数理方法,但作为形而上学前提的种种定义和公理本身,似乎并未从一开始就得到来源上的清晰阐明。 阐明论证始点的来源,首先意味着阐明知识的对象、范围和确定性。这一点直接涉及早期现代普遍关注的一个哲学方法论的问题,笛卡尔借用几何学的术语称其为“分析”与“综合”之争。梅耶(Meyer)在《笛卡尔哲学原理》里指出,笛卡尔的哲学几何学方法之所以不同于欧几里得的数理几何,原因就在于笛卡尔区别了“分析”和“综合”:前者考察作为认识对象之出发点的“清晰分明的观念”,是一条保证“对象可以有序地、仿佛先天地被认识”的“真理之路”(vera via);后者则是基于一系列既定前提(定义、公理、命题等)的独断论式的演绎推理,“征服读者的反对和顽固,强迫他同意”,而斯宾诺莎也是用综合法作为展示笛卡尔某些推论谬误的“教学手段”。⑨ 综合法是《伦理学》从整全开始推论的“展开形式”,提供了斯宾诺莎形而上学体系的始点——“神亦自然”(Deus sive Natura)。它既是单凭自身的必然性而存在的自因,也是产生和规定万物的本质与存在的致动因,更被界定为万物的内因而非外因,填平了古典传统一直存在的神与万物的“超越论”鸿沟。⑩极言之,“万物都被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不仅是受决定而存在,还是受决定而在某种确定的方式下存在和产生效用。其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偶然”。(11)万物就是实体的样态,神与万物构成了“产生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自然产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的必然性整全。 但是,有一个难题立即出现:自然个体(样态)的存在和性质无法从最为普遍、空泛的定义和公理中直接被推论出来,而是要诉诸经验,正如斯宾诺莎也不得不承认:“只有对于不能从事物的定义中推出来的东西,我们才需要经验,例如样态的存在。”(12)这就表明,单凭综合方法难以直接揭示作为经验对象的个体,遑论揭示出有限个体与无限者之间的具体关系,正如《伦理学》所言:“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事物,不能被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和产生效用,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13)综合法及其整全始点的存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理性知识应有的经验来源;这正是《伦理学》令读者印象鲜明的含混特征,若是对比《神学政治论》便会更加清晰可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