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23)06-0021-10 DOI:10.14138/j.1001-4519.2023.06.002110 高等教育对于个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高等教育高度全球化与不断变革的今天,如何理解高等教育活动及其贡献仍然是困扰学界的重要问题。不少学者曾围绕此话题展开研究。其中,对高等教育“公益”(the public good/public goods)与“私益”(the private good/private goods)的探讨最为主流,核心概念包括作为公益物品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贡献等①。近年来,尤其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15年发布《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报告后,学界对高等教育“共益”(the common good/common goods),即共益物品与共同利益的关注日益增加,出现了呼吁由高等教育“公益”向“共益”转变的观点②。 多重概念的出现一方面体现出高等教育活动与贡献的复杂性,难以用单一视角解释与概括;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如何厘清概念、综析高等教育各项活动与贡献的问题。不仅如此,纽鲍尔(Neubauer)指出,对高等教育的“公益”等概念的探索需要从历史的视角追溯民族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责任与边界③。马金森(Marginson)与杨力苈也主张,对高等教育的“公益”“私益”“共益”的探讨不能脱离政治、社会、文化背景,需要充分结合特定社会对“公”(public)、“私”(private)、“共同”(common)等概念的理解,提出符合本土实情的解释框架④。马金森还进一步强调,如今被各国广泛使用的高等教育“公益”等概念起源于英美等高度“个人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⑤,因此,这些概念能否在非西方国家适用、进而有效解释高等教育的活动与贡献值得深思。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⑦。反思西方话语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适切性,立足中国传统建构本土高等教育价值理念,以中国学术解决中国问题,是高等教育界建设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探索方式之一。对此,本文旨在溯源中国本土话语体系中“公”“私”概念,着重关注个人和集体的内涵与关系,分析集体主义在塑造我国高等教育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强化的对高等教育“私益”的关注,从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公益”和“私益”理念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公益”“私益”等概念的内在困境以及在利用这些观点组织、解释中国高等教育活动与贡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出对“共同利益”的内涵辨析。同时,通过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与实践进行剖析,阐释中国高等教育可以作为“共同利益”的内在缘由。具体而言,中国高等教育主要经历了由重视“公益”到关注“私益”,再到目前在“共同”理念影响下迈向“共同利益”的阶段,本文将围绕上述三个阶段展开讨论。 一、崇公非私:作为“公益”的中国高等教育 “公益”意指社会层面公众所共享的利益,主要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而在中国话语体系中,“公益”很大程度上延伸自传统文化中“公”的概念,“公”拥有多重含义,不仅能够指代国家、社会、大众、共同的、普遍的,还有着规范性意涵,如公开、正直无私、公正等。“祟公非私”的价值观在中华文化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影响并决定了中国高等教育走上政府主导、重视“公益”的发展道路。 (一)“公”优于“私”的中国文化理念 在中国文化中,“公”与“私”通常同时使用,说明二者是一种对应关系。受儒家传统影响,“大我”“小我”成为理解“公”与“私”关系的重要概念。作为一对相对概念,“大我”与“小我”形象地描绘出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当个人作为“小我”时,家庭、社会、国家等均可被视为“大我”;当家庭成为“小我”时,相对而言,社会、国家等更大的集体成为“大我”。程介明与杨锐指出,我国话语体系中并不存在西方话语中的“绝对的我”(the absolute self)⑧。这是因为,自古以来,在社会与政治事务中,个人通常被理解为某一家族或其他集体的成员,而非完全独立的个体,个人的发展与集体息息相关,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集体意志的制约⑨。二者关系正如杜维明所述,“大我”与“小我”被融入儒家“以人为核心”的世界观(anthropocosmic worldview)当中⑩,即个人被嵌套在家庭当中,家庭被嵌套在社会和国家当中,而国家与社会又是天下的组成部分。黄俊杰则认为,在我国话语体系中,“小我”即为“私”,“大我”即为“公”。换言之,“私”与“公”是一对相对的概念,且“公”的重要性在“私”之上(11)。最大范围的“公”是“天下”,“天下为公”。 中华文化中“公”优于“私”最核心的表现体现在儒家传统对于规范性价值的关注,尤其是对道德的强调,这与西方,尤其是自由主义传统中将个人、也就是“私”作为核心主体的观点相悖。儒家认为,“私”把“小我”,尤其是个人的利益作为根本目标,而“公”则是超越私利、追求公义的体现,这才是君子应追求的,而最高层次的公义即为天下的公义。《孟子·梁惠王上》中有言,“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强调的是作为规范性价值的“义”,而非“利”或“益”,这是因为不同主体所追求的“利”和“益”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且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会有损集体(如国家、天下)的“公益”。朱熹在《论语或问》中表示,“己者,人欲之私也;礼者,天理之公也”,“礼”要求人们超越自身的欲望和自私,而追求天理的公正。钱穆也提到,“天地生人,大同而小异。异者在其身,同者在其心。异者在其欲,同者在其性。色声嗅味衣食住行在身,为欲。孝悌忠信仁义礼智在心,为性。……养性则于人同,孝悌则家与家可同,忠信则乡与乡,国与国可同,通天下亦可同”(12),强调个人要修身养性,遵循“孝悌忠信仁义礼智”等道德和价值要求,抑制自身对于“私欲”的追逐。可以说,规范性价值将人的主观意愿同追求“公义”与“公益”的集体愿景有机结合起来。此外,中国思想传统对“公”的青睐还体现在一系列规范性价值词汇中,如公德、公正、公平、公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