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3)12-0086-1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极大激发了我国部门法学者法典化的研究热情,行政法法典化成为2021-2022年度行政法学界持续关注的前沿课题。①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既包括行政法法典化的道路抉择、进路取舍和精神气质等宏大叙事,也包括行政法法典化的基本内容、框架结构和立法技术等微观设计,行政法法典化研究一时间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不过,行政法法典化理论研究繁荣表象的背后隐藏着诸多认知分歧。例如,在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上,还存在“实质主义法典编纂”和“程序主义法典编纂”之争;在行政法典的功能上,还存在“客观行政法体系形塑”和“主观权利保护”之争;在法典化的实施策略上,还存在“总则优先”和“一步到位”之争;在法典化的资源利用上,还存在“规范通约”和“政策整合”之争。 作为一国成文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法典代表着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法典编纂固然是政府应奉行的事业,然非得到其国的法律家全体的辅助,则不能轻易奏其功。”②对于中国行政法法典化这一极具开创性的拓荒事业而言,更需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凝练最低限度的理论共识,积聚最大范围的研究资源。在经历研究初期的理论呼吁和方案设计之后,行政法法典化研究应及时实现范式转型,回归到对法典化若干基础性问题的探究中来。本文从名称术语、调整范围、逻辑主线和资源供给等四个方面切入,论证“行政基本法典的名实相符”“行政形态拓新的规范回应”“行政权力—权利的双线驱动”“党政司法资源的系统整合”四重命题,助力行政法学界能够尽快在行政法法典化议题讨论中形成基础性学术共识,为中国特色行政基本法典编纂做好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名称共识:行政基本法典的名实相符 如同探讨“行政行为”等行政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一样,研究者一旦陷入各种广义、狭义的内涵界定争论之中,就会引发相关议题学术讨论的混乱。对行政法法典化的最终产品如何命名,不仅关乎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而且折射出行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追求。名称使用过大,固然理论勇气可嘉,但任务异常艰巨的法典编纂犹如镜花水月难以问世;名称使用过小,固然操作难度降低,但多快好省的法典编纂实际功效难免出现折扣。就行政法法典化的名实相符而言,统一使用行政基本法典的名称表述最为确当。 (一)法典化用语统一的必要性 综观当下行政法法典化议题的学术讨论,研究者主要使用了五种不同的名称表述,分别代表着五类不同的法典化观。一是“行政程序法(典)”。姜明安教授认为,我国在较长一个时期内并不具备起草或编纂行政实体法典的条件,主张暂不编纂行政实体法典而编纂行政程序法典,名称可为“行政程序法典”或“行政程序法”。③二是“行政法总则”。应松年教授认为,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当遵循“两步走战略”的总体思路,即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再完成分则各编;应当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建立行政法总则的立法结构,再采取“实质法典化”的立场完成各分编,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型行政法典。④三是“行政基本法”。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法的体系化有赖于起统摄全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用的通则性、总则性法律的制定;鉴于行政程序法具有行政法总则的功能,我国应制定兼顾实体法内容的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基本法;我国行政基本法没有必要包括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且鉴于行政程序法已经搁浅,因而是否采用行政程序法之名可以权衡。⑤四是“基本行政法典”。杨伟东教授认为,从中文表达习惯、法典性质定位和域外实践经验上看,“基本行政法典”的表述优于“行政基本法典”和“通用行政法典”。⑥五是“行政基本法典”。马怀德教授认为,只有行政基本法典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它既不是单行立法,也不是单行立法的简单汇编。行政基本法典既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一般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又不存在名实不符的逻辑矛盾,是现有条件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理性选择。⑦ 上述行政法法典化术语五种不同表达方式的背后,实则隐藏着研究者关于法律与法典、步骤与形式、阶段与目标的认知差异。虽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提出“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立法任务,但充其量只是制定一部单行行政法律而已,远非我国当下置身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顺应社会变革而进行的“更新策略的法典编纂”⑧。从条文体量、规范内容和编纂目的上看,无论是行政程序法还是行政法总则和行政基本法,都是行政法法典化进程中的一个步骤和环节,与现代法典作为“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关于某一部门法集中系统的总体规定”⑨旨趣无法比拟。行政法法典化理论研究中术语使用的各行其是,既不利于行政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之间的对话交流,也不利于向社会成员普及行政法治观念。就名实相符、规范容量、体系完备和表达习惯而言,“行政基本法典”表述最能体现我国目前行政法法典化的价值目标。⑩从国家层面立法顶层设计上看,“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向社会释放出“行政立法领域”作为基本法典的纲领性法典与作为特别法典的领域性法典分野的强烈信号。可见,统一使用“行政基本法典”名称同样能够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