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23)08-0091-08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媒介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加速文化储存、传递与更新革命,使原有的文化形式受到挑战。亲历者日常生活中的记忆与技艺,正面临断裂式、断代式消失的危险[1]。因此,非物质文化中的“代表作”率先以“受损害”的象征形象[2]与现代化带来的剧烈变动进行抗争。同时,在消费主义席卷全球,文化商品化的力量势不可挡的背景下,人们对世界平坦化和文化趋同化心存担忧,希望将多样性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留在当下,以期作为未来发展的基础与资源[3]。 基于以上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非遗保护运动[4]。该组织围绕无形文化遗产制定了一套公认的保护体系,包括标准化的认定工作、权威化的传承规则和制度化的保护手段。作为文明古国和遗产大国,中国主动接纳了国际非遗保护方案,积极参与非遗申报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市场经济体系贡献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案例。202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然而,遗产一旦进入保护语境,就意味着被特殊化。正如阿斯曼所言,文化记忆的传承“具有了统治者的神圣性,一方面,被视作一种公共义务,另一方面又并非人人享有的权利”[1]。保护制度将非遗“条块化”割裂、“碎片化”分散、“市场化”展演等问题日益受到批评[5]。 从理论层面看,非遗保护制度和保护诉求间存在悖论。一方面,非遗呼唤保护运动来抵抗现代性力量。“现代化”和“全球化”是人类文明进程的最新发展阶段,意味着与传统拉开距离[6],暗含对本土知识的舍弃[7]。而非遗是本土文化、社群文化的最集中呈现,需要保护的恰是其与过去的联结。另一方面,围绕遗产构建的制度体系本质上却遵循现代秩序与逻辑。“非遗”是无形文化的一种现代性话语表达[8],而保护运动中呈现的标准化、抽离化和反思性,正是吉登斯所描述的现代性的三大动力[9]。因此,面对非遗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宿命,本文首先试图厘清世界共识中的非遗保护运动与现代性的关系及其在推进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成效和局限。 在实践层面,近年国内研究者也对非遗保护政策进行了有益反思,呼吁应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10]。这一转向旨在将民间艺术理解为“深埋在人的生命感与地缘环境中的文化表现”[11],最终通过符号抽象和多元符号载体创新,推动非遗在民众生活方式重构中重塑内生价值[12]。那么,回到遗产生长的社会文化环境,民间的无形文化如何在当代实现自我转型发展?有哪些新的实践形式?本土文化是否有其自身固有适应现代化的传承变迁方式?最后,非遗保护的制度体系与底层实践之间,有无共通的道路?有无相互守望的通路?这些是本文将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非遗保护的世界共识:标准化与制度化的遗产符号抽离 国际社会对无形文化的集中关注,缘起于上世纪后期西方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以及传播学家关于“口头传统一文字传统”之“大分野”的辩论[13]。在这场论战中,口述传统逐渐摆脱了其“心智落后”或“形式原始”的标签,成为与精英文化分庭抗礼的“民间文化”代表,获得社会各界的重视。日本、韩国、法国和意大利还在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和机构设置中先后作出表率[14]。在此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民间口头文化的价值及其面临的威胁,于1989年颁布《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书》,将“坚守自己的文化”的权利重新赋予全人类。然而这种“泛化了的坚守”在大众传媒和工业化时代备受侵蚀。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决议,特别关注各国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一经确立,就会成为集中全球关注的符号。出于国际形象、声誉、合作意向等多重考虑,非遗保护运动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参与,并为其他无形文化遗产价值的裁定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参考标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颁布,将代表作名录的提名、认定、保护与国际合作制度,以更加明确的条文形式确定下来。至此,非遗保护的世界标准得到制度化确立。 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紧跟国际非遗保护运动的节奏,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体制和机制探索。具体包括:(1)支持性的法律和保障制度;(2)主导性的领导和管理体系;(3)专业性的工作体系;(4)公共性的社会动员与民众参与的传播体系[15]。这套机制的构建是结合中国国情逐渐理解、学习《公约》和国际保护实践的过程。2001年,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非遗概念和非遗保护理念正式进入中国[16]。2004年,我国加入《公约》,此后开始在国内出台系列政策法规,先后设置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非遗保护中心等机构,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四级保护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系。整体而言,早期的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以“传承”和“传播”为两个着力点。2011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遗的各种具体工作、专门政策、财政拨款、权利义务规范等提供理据和法源。在此基础上,非遗保护工作一方面更加注重全面立档、记录和完整保存的措施,另一方面再吸取和再转化《公约》中的文化“振兴”保护理念,开展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遗进校园”等项目,旨在为振兴发展非遗培育多方面、多层次的传承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