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切过去社会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阶级是区分人群最本质的手段;在资本主义时代,整个社会分裂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阵营,二者之间的对立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世界趋于一体化,“把全部民族的性质剥掉”。等到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不但阶级不复存在,民族之间及其内部的对立也将随之消亡。共产党人所主张和坚持的,是超出民族的、整个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①俄国的国情不同于马克思生活的西欧,可这并不妨碍斯大林继续强调阶级革命与民族问题的主从关系。他认为,在十月革命之前,俄罗斯要实现民族“解放”,仅仅与土地问题的解决,或说与“农奴制度残余的消灭”有关系。民族问题“不是独立而决定一切的问题,而是全国解放的总的和更重要的问题的一部分”。两相对比,只有前者“决定着俄罗斯进步的命运”,后者只是“附属”的。②中国共产党上承马克思的理论,下接苏联的经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无二致。在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理解更为简洁明了:民族内部同样存在“阶级的对立”,“解决民族问题,必须贯串[穿]阶级斗争”。③ 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为对抗国民党的军事进攻,中共准备在西满、东蒙建立根据地。这些地方,主要包括哲里木盟、兴安盟等地,属蒙古族聚居和蒙汉杂居地区,当时已经建立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东蒙本部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第一次面临大规模的民族自治运动,中共是坚持推进阶级革命,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解决民族问题呢,还是按照统一战线策略,尊重东蒙自治运动领导层的意愿,暂时停止阶级革命,重点解决民族自决、民族平等问题呢?对此,东北局、西满分局的党政干部意见纷纭,做法不一。历经数月摸索,在国共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共决定在哲里木盟、兴安盟“以我为主”,全面展开清算减租。可是,不到三个月,中共就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暂时退回到重点解决民族问题的轨道上来。1946年底,中共中央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次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为研究便利,可以上述两次策略调整为界限,把这段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 对于第一个阶段,即中共初入东蒙时对阶级、民族问题的犹豫及意见分歧,目前学界尚未注意。对于第二、第三个阶段,即全面展开清算减租、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以往的学术研究多有涉及。④问题是,对于第一个阶段中共与东蒙自治运动的合作及第三个阶段重点解决民族问题,既有研究成果多从东蒙的视角展开叙述。⑤同时,他们都把上述三个阶段当作三个孤立的事件来分析,没有注意观察其中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及其背后隐藏的理论问题。实际上,历史发展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连续过程。其中,“昨天”或“前天”发生的事件,必定会影响“今天”的决策、言论和行为,即所谓“事出有因”。中共作为一个有着高度意识形态色彩的政党,其决策、言论和行为又有强烈的理论支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与民族理论来观察,以上似乎孤立的事件就会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严密链条。只有通过这个链条,中共探索民族地区革命时在理论坚守与现实因应,或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的不断努力才会呈现出来。 一、东蒙对清算减租的态度 内蒙古分东、西,是历史上蒙古部落间互相争斗的产物。其中,东蒙作为一个地域名称,在清代时所辖政区为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即今天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吉林省西部、辽宁省北部、黑龙江省西南部地区。⑥1930年代初日本占领东蒙后,将该地划分为伪满洲国的“兴安(总)省”及“省外四旗”、“锦热蒙旗”。⑦在此期间,东蒙出现一批新式官僚、知识分子和青年军人。抗日战争胜利后,他们的民族意识空前高涨,先后恢复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成立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组建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和自治军,掀起声势浩大的民族自治运动。东蒙领导层对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政策表示不满,认为其不承认蒙古系一个民族,不同意内蒙古自治,反对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同时,东蒙心向苏联、蒙古国,希望得到苏联、蒙古国的支持和帮助,主张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走“非资本主义”道路。⑧换言之,东蒙与中共有着共同的盟友、对手和相似的意识形态,这是双方能够合作的基础。 在另一些重要原则问题,如阶级斗争上,东蒙与中共又存在巨大的分歧。按照共产党人的意识形态,阶级革命的要义,就是贫困的工人、农民等底层民众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各个层面,彻底剥夺地主、资本家等有产者,自下而上地来一场天翻地覆的社会变革。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在1945年8月成立东蒙本部时,恰恰是否认阶级斗争的。该党党章规定,不分阶级,贵族、富人均可入党。只不过其候补期为6个月,比农民、工人、牧民延长一倍,与知识分子相同;⑨在宣传中,声称“不排斥贵族和其他上层阶级”,并说这才体现民族主义革命之特点。⑩ 东蒙之所以拒绝阶级斗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对内蒙古社会性质和土地制度的认识有关。东蒙核心人物、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东蒙本部秘书长哈丰阿认为,蒙古属于“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的封建社会”。土地,则源于游牧经济,属于“民族总有”、“旗民总有”,即“统治者及被统治者之共同所有”,土地私有观念付之阙如。(11)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主席乌兰夫同样持这种观点。(12)对这种土地制度的内容,日本学者田山茂总结为:“所有权在质的方面分属于单一体的团体总体和构成这个团体的各成员;成员的份额依身份而定;成员无分割财产请求权,份额也不得转让。处分权归整个团体所有,管理也要服从全体利益。”(13) 从上述判断出发,对减租、清算等中共信手捻来的阶级革命手段,东蒙并不认同,坚决反对。他们辩驳说,“东蒙社会无阶级,所以不要阶级斗争”;“东蒙是民族革命,不要民主斗争”;土地实行“总有”制,一切土地归蒙古族全体所有,根本没必要搞减租减息,发动群众。况且,“发动起群众(特别是汉人)对蒙古人不利”。(14)“实行耕者有其田是‘发展私有财产,培养私人观念’。而社会主义是反对私有制度的,蒙古的土地大部分应无条件没收,谁愿意种谁种,不必分给穷人。”内蒙古从事畜牧业者“根本不要土地”。“要达到民族解放就必须建立民族统一战线,因此不能排斥地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