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有时行动的目的对自己以及他人都是一目了然的,但很多时候你为什么采取某个行动,你自己也不知道,周围的人也感到困惑,可是那并不等于该行动没有目的,而只是目的未知而已。我们有时会说做某件事不为什么,没有目的,但那仍然还是不能说明你的行动是没有目的的。大多数情况下的行动类型具有社会性目的标签,而你做它不是为了那个社会性目的,所以说“行动没有目的”,其实是说不是为了它习惯界定的那个目的而已。如果真是“没有目的”的,那么所说的“行动”很可能不是行动而仅仅是“行为”。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理由来解释,而目的是理由的重要成分,信念是另一个重要成分。一般来说,行动必须是有理由的动作行为,而理由则包括信念(belief)、欲望(desire)或意志(will),欲望或意志是行动的目的,信念是引导行动以达到满足欲望的目的的工具。一整套源于休谟的行动哲学就是从这个简单框架启始的。 没有理由的动作行为当然并非没有原因,宏观物体的运动一般来说都是有充足原因的,不过物理原因一般都是所谓的“动力因”(efficient cause)或者“近因”(proximate cause),而不是“目的因”(ultimate or teleological cause)。对于人的肌体自然反应导致的动作行为,当代哲学认为只有动力因果,无所谓目的因果;只有受了欲望或意志的驱使、在信念的指引下产生的行为才算是有目的、有理由的行动。但这个观点并非历来如此,无意识、无意志的物体运动在古代哲学中不但有动力因果解释,同时也具有目的因果解释。比如科学史上亚里士多德认为重物下落的目的因是重物为了回到地球中心(它们的归宿地)而落向地球表面。当然,就算是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宇宙观中,重物的目的与人们行动的目的也截然不同,前者归于宇宙的目的因果结构,而后者为人的内在秉性。重物的“目的”外在于其自身,而人的欲望和意志则是内在的。欲望和意志赋予行动以目的性,但是因为发生在行动之前,它又是一种“动力因”。如果万物有灵,重物之落回到地球表面也可以说是受了它想回到地球中心(它的归宿)的欲望所致。那么相反,如果万物“无灵”,要么不存在人的行动这回事情,要么人的行动(有目的的行为)也是外部目的因的结果。 从科学史的角度,亚里士多德式的目的因果解释,在近当代科学文明中几乎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是动力因果以及与之匹配的动力学定律(dynamic laws)。要解释某事件的发生,只要找到初始事件和环境条件,援用适应的自然规律(往往是以微分方程的形式出现),便能从原则上解释该事件为何发生。动力因果解释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知道了它,便可以制定预防或促进同类事件发生或发展的措施。 目的因果解释在当代自然科学中也存有一席地位。比如在演化生物学中,某器官由于具有某种功能,它为肌体在自然选择的生存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与肌体一同存活下来;这种解释器官或其他生物体的生存与演化的理念,乃是目的因果解释的典范。然而问题在于,演化生物学是否最终会被分子生物学所替代,动力因果解释模式是否会在生物学领域全面取代带有目的论思想的演化解释模式,这本来就是生物哲学中一个争论的焦点。①演化论解释模式不但需要面对目的论解释的历史性诘难,同时它确实是一种非充分性解释模式。演化论解释这类目的因果思维模式似乎并不能为人们提供从“因”到“果”的预测推理,它能提供的更多是对已经存在的事物的某种历史性理解,它是一种“可能的因果故事”,而不是原因(大概率)导致结果的解释模式。 如上所述,自然科学中的这种现象,在心智科学与哲学中是不存在的。心智因果解释(mental or agent causation)作为“理性的”或“给理由的”解释,既是目的因果又是动力因果,但它与物理的动力因果又非常不同,而且有与物理的动力因果解释相互竞争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化解心智因果与动力因果的矛盾呢?首先,物理的动力因果解释虽然完整,但它对解释行动似乎“不得要领”。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心智因果解释,也就是意向性解释。其次,为了反驳心智因果解释的冗余性,当代行动哲学中的意向主义方案,一方面解决了心智因果与行动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试图以心智因果可由物理动力因果过程来“实现”,或者可被“还原”于其中的方案来解决问题。但下文将解释为何这条进路不可行。戴维森(D.Davidson)提出的心智因果解释之“反常性”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些经典问题提出新的解答。第一,回答心智因果是如何从动力因果的世界中涌现出来的。第二,回答为什么心智因果有意向性、目的性、规范性(遵循原则而不仅仅是受自然律约制)。第三,回答为什么行动的心智因果解释不是冗余的。第四,回答心智因果是否有规律可循,它们的规律是什么。 一、心智因果与意向性解释的哲学问题 戴维森认为用人们的心智作为原因或理由来解释他们的行动既无可非议,也是不可或缺的解释模式;可是他同时又认为每一个行动作为自然事件,又必然存在充分的物理或自然解释。②而且,自然因果链加起来必然是完备的,因为原则上说,世上只有自然事件,而自然事件只可能被自然事件和自然规律所解释,不可能有超自然的解释因素,心智因果③当然也不例外。那么,心智解释是怎么一回事呢?用心智因果解释行动虽无可非议,但戴维森也意识到,与自然解释不同,心智因果解释并无严格的规律可循。在常见心智因果解释的大众心理学中,很少能见到像物理、化学、生物学领域中的那种严格的自然规律;某个解释是否成立,并非看它是否可以从某个自然规律(以及信念、欲望等前件条件)中推导出来,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解释所需的“理由”,而理由包括诸如对人的理性与基本需求的假设。因此,心智因果产生物理效果,但又不遵循严格的规律,常常是一例一判,即便有某种规律可循,也可以随意找到例外。基于这样的情况,同时又无理否认心智因果与物理或自然因果是个体同一的(token identical),那么,一元论必定成立,心智因果则只能是“另类”或“反常”的了。就行动的充足解释而论,心智解释似乎是冗余的,但又是合情合理的。这就是戴维森所谓的“反常一元论”的中心思想。一元论是指大自然中的动力因果解释的充分性,反常是指心智解释既合理又不必要的“反常”处境。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