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3.05.003 哲学具有实践品格,始终关注时代所提出的普遍性议题。犹如苏格拉底所言,哲学家是(时代的)牛虻,针砭时弊,思虑未来,不仅像黄昏起飞的“密涅瓦的猫头鹰”检视过往,把时代把握在思想中,更像引颈高唱的“高卢雄鸡”启示未来,以思想的敏锐与犀利抵御着时代精神的下坠。诠释学承续了哲学的这种实践品格。诠释学,特别是哲学诠释学不仅是一种关注理解何以可能的理论哲学,而且还是一种始终以时代的普遍性问题为关注焦点的实践哲学。或如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所直接点明的那样,诠释学一身二任,是“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正因如此,伽达默尔认为,从实践智慧角度才能为诠释学合适的自我理解提供有承载力的解释范型。诠释学家关于人类生活中善行思考的自我加持真正触及到诠释学的神经,因为,理解意味着相互理解,而“‘相互理解’意指一种实践合理性的变形,意指一种对他人实际考虑的明智判断”①。可见,诠释学关注哲学与时代关系问题由来已久且未尝止歇。 当今时代,逆全球化声音——无论这种声音是从反全球化立场发出,还是从修正的全球化立场发出——不再是隐处穷巷的杂音。实际上,这种声音已经声驰千里、鼎沸灌耳了。逆全球化负载着意图明显的解构意向,挑战当下主流的文化全球化意识,特别是针对文化全球化意识所坚持的文化多元主义叙事,指出这种多元论述缺乏有说服力的哲学辩护,更是对全球化背景下的跨文化交流的合法性形成了消解性威逼。仅仅给予跨文化交流以价值赞许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我们出于朴素的理性,认为,“举凡各项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中多元的价值取向、意义确认、宗教信仰相容并存,到不同的生活习俗、族群聚落、语言沟通,以至于性别、年龄、出身、兴趣、嗜好等等个别差异,理当得以并行不悖、和而不同,皆属以自由精神为最高向往的当今时代表征”②。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对话的合法性提供一种哲学的理论证明,才是哲学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的意图也在于此,即通过阐释诠释学的宽容原则,论证一种尊重他者与差异之共在方式的可能性。这是哲学的使命。哲学上最切要的本根性问题,始终在于对任何一个关涉人及人类之重要问题上力求实现直透内里的清晰理解,并为自己的理解提供必须的证成、反驳或辩护。 一、从宽容到诠释学的“宽容” “宽容”是英语“Tolerance”一词的汉译。“Tolerance”源自拉丁文“tolerare”,其基本意思是,根据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持有自己的信念或信仰之普遍原则,对于出于宗教的或政治的原因而不赞成的那些人、事、行动或观念,给予容忍而不加反对。换个更直接明了的表述,宽容即容许他人有行动、判断和言说的自由,即便这些行动、判断与言论被认为是错误的、冒犯的,但仍然不应当被禁止或给予限制。由此可见,宽容是一个可以直接对应自由的概念,宽容就是尊重每一个人在信仰、认知、思想和行动上的自由,并且容忍因为承认和尊重这种自由而可能带来的不同于甚至冒犯自己的结果。由此进一步推论,赞同并且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践行宽容理念的人,不仅不能够使用任何手段让他人作出思想、信仰和行为等方面的改变,反而应当将他人看作是现实的合作性社会生活秩序的平等参与者,拥有自由的权利,得到尊重并获得被以礼相待的平等资格。可见,除了包含着自由含义之外,宽容概念还包含着“容忍异己”以及“尊重”和“平等对待”之含义。 需要清楚的是,虽然宽容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价值观念,但宽容自身并非是一种自足性的应然的价值观念。仔细分析之下,就会发现,宽容实际上是一种依存性的观念,它必须依附于某些更为基本的规范,才能消除自身在现实中必然要遭遇到的两难困境——“如果我们对缺乏宽容精神的个人或团队实行宽容,宽容就会导致自身瓦解;如果我们拒绝对不宽容者实行宽容,我们就为权宜之计而牺牲了宽容原则”③。可见,如果不为宽容找到一个位阶更高的规范性依据,宽容就只能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漂亮口号,一种缺乏实践之现实维度的软弱的德性,内涵不确定,内容亦空洞。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学人的杰出代表——莱纳·福斯特(Rainer Forst)对此有着系统性的深刻认识,他在《冲突中的宽容:一个争议性概念的历史、形态和当下境遇》一书中就明确表示,在遭遇到宽容问题涉事方的冲突没有得到缓解,彼此之间无法在道德和政治的共同规范达成相互承认之认同情况下,宽容是一个飘在空中的、无法落地的色彩斑斓的气球。要想它落地,就必须确立宽容实践所需要的独立性的规范。“福斯特对其进行了勾勒:‘规范性的基础(或原则、或价值)首先必须是自身独立的,而不依赖于其他基础……其次,这些基础还必须具有某种高阶特性,只有这样,这些基础才能在实践冲突中发挥中介作用,并且……使得宽容的界限能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得到确定。’这是因为,宽容并不意味着我认为你是对的,也并不意味着我认为你是错的,而是认为你的行为或话语等虽有值得批评和商榷之处,但仍可接受,虽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会像你那样说或做。由此一来,宽容中必定包含着接受、拒斥和反驳。没有拒斥,则宽容是软弱的;相反没有接受,则宽容是虚伪的。反驳要件的存在表明宽容的界限何在,它并非拒斥,而是试图导向高于冲突双方所持信念的更高规范,无此规范,宽容不过是对各说各话的某种允许而已。然而,这一规范并不是已然确定下来的,而是在冲突中(虽然并非因为冲突)可能经由辩论和相互承认而形成的,所以,高阶的规范虽然是独立的,但我们并不是出于现成规范的限制而来确定我们宽容的限度所在的。”④这也就是说,不仅宽容概念必须建基在自由概念之上,即宽容不能是在某一特定尺准促逼下表达出来的一种接受或容忍态度,而应当是从自由立场出发实现出来的对他者的公正性平等对待,自由而富有诚意表达出来的一种尊重态度,而且宽容实践所借重的高阶规范,也必须是宽容关涉方从自由立场出发经由理性论辩自愿达成的公正的规范,宽容关涉方在达成此规范时有着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特别是拥有充分的机会去表达拒绝的否定态度或者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实施实际的否定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