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的“意向”特性是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过来的,而布伦塔诺又是从经院哲学的传统中借用了这个概念,关于这个概念的含义和思想价值,以及它在布伦塔诺哲学中与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差异问题,从现象学诞生之初就一直伴随误解和争议。这个概念一度被视为现象学背负的形而上学教条的表征,无视直接被给予之物,或者被认为是胡塞尔简单地从布伦塔诺的意向概念继承而来,尽管布伦塔诺本人并未使用“意向性”一词。海德格尔在1925年夏季学期的马堡大学讲课稿中说,我们厘清这些概念“不是为了在布伦塔诺面前争得胡塞尔的原创地位,而是为了保护旨在理解现象学的最基本的考察和步骤,以免它从一开始就遭到上述这样一些解说的败坏”(GA 20,S.36)①。 “意向性”是现象学中最重要的概念,胡塞尔说它是一个看似明白易懂同时又难以理解的概念(HuaⅢ/1,S.201)②。这一概念的定义初看起来极为简单,所有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在自身中承载着它的对象”,意识结构具有“对象-指向性”③(Hua I,S.72④;HuaⅢ/1,S.73f.,188;GA 20,S.37)。这个素朴的定义初看起来似乎只是宣布了一个平庸而浅显的事实,甚至是不值一提的,现象学家早就指出过,对这个貌似平凡的定义的不经意的理解会致使人们对其深刻内涵的错失⑤。现象学何以要提出并如此强调意识的“意向性”本质?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将“意向性”称为一种哲学发现的伟大成就?“意向性”这一看似平庸的概念究竟蕴含着何种深刻的理论洞见,以至于从这种结构出发可能建立一门完全不同于传统思维范式的认识科学? 一 意向性与两种态度 这一问题需要回溯至近代哲学中笛卡尔转向以来的认识论传统的思想困境。胡塞尔1907年在哥廷根大学的五篇演讲中将这个传统中认识反思的问题概括为:意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切中意识框架内无法找到的存在”,“认识如何能够确信自己与自在的事物一致”?(HuaⅡ,S.3ff.,20)⑥近代认识论正是围绕着这一认识的切合性之可能性问题而展开的。然而这一提问方式隐含地预设了一个前提,即那种将意识和对象分属于两个世界的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意味着:一方面,我们的内心是一个自足的世界,我们经历着内在的心理事件,我们的意识只能与自身打交道,心灵只能认识心灵之内的东西;另一方面,世界是外在于意识的未知的存在,它只是偶尔与意识发生关系。这样一来,意识切中外在客体就成为一件极为可疑的事情。认识论转向就归结于,如何从一种“纯粹的内在性”推演出“客观的外在性”(Hua Ⅰ,S.45)。自笛卡尔以来的认识论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各自路径不同的认识反思。 胡塞尔的意向性正是针对着意识的内在性困境和两个世界模式的陷阱。意识的“意向性”表明,意识对对象具有“敞开性”,从一开始就指向它的对象,对象就是朝着意识显现的。现象学从开端处就对认识论传统中这一未加审查的前提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否决,因为在既有的两个世界的模式下是不可能找到圆满答案的。意识的意向性首先破除这个顽固的前提,为解决认识之可能性的问题扫清障碍。 “意向性”并不是出自现象学的独断设定,而是依据于对我们意识生活的直观洞察。先验的还原涉及两种“态度”的三个思维层次的划分:“直接的自然态度”、“自然的反思”和“现象学态度的反思”构成了意识态度的三个层级。 (1)“素朴-自然的直接的态度”“自然的精神态度”属于“日常的前理论生活”(Hua Ⅰ,S.72;HuaⅡ,S.17;HuaⅢ/1,S.56ff.,107;HuaⅥ,S.146ff.⑦)。胡塞尔表示,必须从反思中区分“直接(geradehin)进行把握的”活动(Hua Ⅰ,S.72),在其中一切意识行为现实地被执行。我们在“看”的行为中构成看的对象,在回忆行为中回忆起一段过去的经历,在判断行为中形成判断的对象。我们在这些行为中直观地朝向“实事”(HuaⅡ,S.17)。意向性已然是这些直接的意识行为的普遍结构,对象的意义在行为执行中构成起来。然而我对自身意识的这种功能以及意识与对象的本源的统一性没有觉知,我素朴地把世界及其中的对象视作为“在那儿”(da)、“在手的”(vorhanden)、“现实的”存在物(HuaⅢ/1,S.62,107),我们素朴地生存于自然态度的诸经验及其设定行为中,这里的自我是一个直接投身于世界的自我(Hua Ⅰ,S.72)。在这个层次并不会产生认识批判的悖谬(HuaⅢ/1,S.120),因为它并不涉及对认识的反思,全部的兴趣都在对象本身。直接的自然态度并不构成与现象学态度对立的认识论立场,现象学态度非但不会取代它,而且相反,现象学乃至一切理论态度需要立足于它,因为它作为“自然的前理论生活”构成一切反思的课题领域,是现象学工作的现实基础。概言之,意向性以匿名的方式贯穿于直接的意识行为之中,而我们在执行意识行为时却对其意向性不关注、不自知。 (2)“自然的反思”,也称“自然的思维”(Hua Ⅰ,S.72;HuaⅡ,S.19f.;HuaⅥ,S.219),已经是一种“自然的理论态度”,在其中行为“执行”被中止。在反思中,我们不再直接朝向素朴行为中的对象,而是朝向行为本身,朝向对象的被给予方式“如何”。自然的反思将素朴的自然态度中的设定未加考察地带入认识批判,“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要求认识在认识上切中实事状态”,认为存在着的实事状态并不“内在”于认识,认识之谜归结于认识的“超越”问题(HuaⅡ,S.34f.)。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去有效地切中它的客体”,如何确知在主观体验之“外”的认识之物的存在(HuaⅡ,S.20),这正是自然的思维所提出的问题,认识被置于两个世界的框架里进行解释。自然的反思“完全本质地改变了原先那种素朴的体验,这种体验的确失去了‘直接’(geradehin)的本源样式”(HuaⅠ,S.72)。胡塞尔认为,素朴的自然态度中的设定并不产生悖谬,只有在自然主义反思将这种设定进行“哲学的绝对化”时才会产生悖谬(HuaⅢ/1,S.120)。概言之,自然的反思遮蔽了意识的意向性本质。直接的自然态度和自然的反思都是“立足于被预先作为存在着的而给定了的世界这一基地上的”(Hua Ⅰ,S.72),而现象学的态度使我们离开这一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