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对第一哲学的探究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整个西方哲学的根本诉求,现象学在诞生之初就着眼于第一哲学①,在胡塞尔看来,可以作为第一哲学的唯有其超越论的现象学。(参见胡塞尔,2006年,第35页)而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虽然他并未明确用“第一哲学”的名称,却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谈论基础存在论或元存在论(Metontologie)。(参见方向红,2018年)马里翁则恢复了胡塞尔关于“现象学是第一哲学”的主张,他有意识地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研究现象学,并且将其被给予性(也是现象性)看作最终的原则。(cf.Marion,2001,p.29)不过显然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争论并未就此终结,费加尔(Günter Figal)在最近的现象学著作《不显现性》中提出了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新原则。尽管他本人并未明确地在第一哲学上界定空间性,不过空间性却具有第一哲学之最终原则的特征。另外,在现象学上对于第一哲学之原则的追问根本上与现象性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cf.Novotny),因此本文将对第一哲学的追问与对现象性的追问放在一起进行。由于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原则还是一种新的提法,所以下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提出空间性原则,以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进行争辩;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在胡塞尔的直观原则、海德格尔的存在原则中展示它们所蕴含的被给予性与空间性,进而揭示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中的空间性,最后将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最终原则揭示出来并探究它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一、直观原则下的被给予性与空间性 参照马里翁对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要求,要论证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是第一原则,首先必须指出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相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具有优先性或首要性,这是根本的论证;并且也可以在现象学的开端处,即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找出是否具有源始的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的现象,这是对于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原则的哲学史佐证。 胡塞尔的第一哲学是先验现象学,他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以下简称《大观念》)中将现象学的“一切原则之原则”界定为直观。(参见胡塞尔,1996年,第98页)不过马里翁并不认同胡塞尔自己声称的“原则”,而是在《逻辑研究》中发现了含义对直观的优先性,比如在错误、失实、相即充实与部分充实的可能性中有含义而无直观。不过这种优先性仍不能说明含义就是“原则”,因为反过来,根据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也存在无法被含义把握的直观,比如充溢现象。由此,直观与含义实际上都不能成为现象学的原则,那么胡塞尔在现象学上所取得的突破是什么?对此,马里翁敏锐地抓住了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以下简称《危机》)中的一处注释:“经验对象以及被给予方式的这种普遍的关联先天的第一次突破如此深深地震撼我,以至于从那以后我生命中的全部工作就由系统地阐释这一关联的先天这一任务所主导。”(Husserl,1976,S.169)针对这一段话,马里翁把胡塞尔现象学的突破放在这一“关联的先天”上;他并没有将这一关联的先天直接放在直观与直观物、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这些具体关联上,而是认为显现与显现物之间的关联才是对这一关联先天的具体表述。不过他进而认为,此处的显现就是给予行为,相应地,显现物就是被给予物,由此,马里翁就把胡塞尔看作第一个被给予性现象学的发现者,也就是这种被给予性现象学的开创者。(参见马里翁,2009年,第50页)②不过,马里翁认为胡塞尔“不可能把这个问题当作真正的问题来听:那么,是什么在给出自身?……而且更根本的是:‘给予意味着什么?’……我们似乎可以假设,……他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对这种被给予性的地位、范围甚至身份进行追问。”(马里翁,2009年,第61-62页)③这样,马里翁就指出了胡塞尔本人在取得现象学上的突破之后在被给予性现象学上的局限性。 不过对于胡塞尔本人所取得的“突破”——被给予性(cf.Marion,1997,p.35),却可以有另外一个理解向度,即如果我们考察“关联先天”,那么我们首先可以不去关注意识或者被给予性的具体关联方式,而是关注这种“关联”(Korrelation)本身。如果我们把“关联”本身理解为“空间性的”(raumlich),那么“空间性”(Raumlichkeit)就会成为现象学的根本原则。费加尔确证了胡塞尔所说“关联”的空间性:“关联也许就是空间性的;对空间的领会也许就是理解现象性的关键。”(Figal,2006,S.173)不过在何种意义上理解“空间”?这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就是一个难题。进而,是否可以将“空间性”把握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根本原则?这有待我们着眼于第一哲学的原则对胡塞尔的空间理论进行研究。 胡塞尔在其哲学思考的始终都关注空间问题,不过却不像对待时间问题一样,将之作为现象学上的根本性问题。④空间现象更多地表现为根植于生活世界的空间表象、这种空间表象理想化后形成的自然科学的空间观,以及在现象学上对于事物起构造作用的现象空间。即使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最为源始的空间——现象空间(被归结为一切意向对象的或意向活动的现象之现象学本质分析)根本上仍是以直观的方式展示出自身,并且作为现象的统一、空间事物的描述性展示方式之一而构造起自身。(参见胡塞尔,1996年,第362-363页)因此现象空间实际上表现为空间物构造中的一个环节,而不具有原则性的地位。(参见倪梁康)⑤空间现象学所描述的对象就是现象空间,其任务就是说明“意识如何在自身中将现象空间构造起来,而后将这个空间理解为客观的”。(倪梁康,第12页)对于这一任务,胡塞尔是在空间事物的构造学说中完成的。在《事物与空间》中,胡塞尔在谈论空间事物(res extensa)的构造时顺带地谈到了空间的构造,空间构造根本上归属于空间事物的构造。(cf.Husserl,1973,S.XX)实际上,胡塞尔在《事物与空间》(共六部分)中也是从第四部分开始才过渡到空间构造的研究上,在空间构造上,起根本性作用的乃是动感概念。⑥动感尽管综合了被动性与自发性,不过根本上仍然是某种意识。因此,即使是现象空间,也仅仅是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一个需要在意识中被构造的现象,从而空间理论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根本不具有原则性的地位。 不过胡塞尔在两个空间手稿中仍然对空间理论作出了进一步探索,他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突破呢?方向红在分析胡塞尔后期的空间手稿后发现了“遮蔽与抗阻”这组因素在空间构造中的特殊作用,并且评论空间为“既不以现成的形式存在于内在性之中,也不是内在性中的实项要素和超越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产物,空间出现的过程就是自我从主动走向被动、意向性从构造走向构造的中断并被迫重新开始的过程”(方向红,2017年,第33页),在关于这段话的注释中,方向红在追问由空间所带来的被动性与中断时,认为“将他者引入内在性中是必然的选择”。(同上)由此,同在时间性向度上一样(参见方向红,2010年),方向红认为胡塞尔在空间性的向度上也发现了超出内在性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说明胡塞尔对空间的新研究突破了意识的关联;毋宁说,这进一步确证了这种关联。因此可以说,胡塞尔最终也并未有意识地将空间性看作其原则,不过,他还是将空间性放在了一个与时间性同样根本的位置上。另外,在其最为根本的现象——内在时间现象的根基处,空间性也起着规定作用。(cf.Figal,2006,S.86)因此,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除开直观原则之外,不仅被给予性实际上占据原则的位置,而且空间性也规定着现象的根本关联及其最根本的现象。所以,尽管胡塞尔本人并没有在第一原则的意义上理解空间理论,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空间性具有第一原则的意义。空间性也因而与直观和被给予性一道,被置入了关于第一原则的争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