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明确将以慈善事业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①个人慈善捐赠是国家慈善事业的微观社会基础,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在弥补现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现的政府与市场失灵问题,统筹效率与公平、应对社会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白光昭,2020)。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捐赠意识明显增强,捐赠金额有了较大提高。如图l所示,2015—2020年间,居民个人的捐赠金额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然而,尽管个人捐赠数额显著提高,但其占社会捐赠总额的比重仍然不足30%,与同期美国高于60%的个人捐赠比重相差甚远。
人们为什么愿意进行捐赠?对此,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Bekkers & Wiepking,2011)。综合来看,学术界将捐赠行为发生的原因归结于人口学特征、内/外动机、社会纽带、情境特征等(Bekkers & Wiepking,2011;罗俊等,2015;Gittell & Tebaldi,2006;Tremblay-Boire & Prakash,2019)。同时,由于个体的捐赠决策镶嵌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研究人员也热衷于探讨结构或制度的形塑作用,考察居民捐赠行为的跨部门差异便是重要的研究议题之一。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单位制的解体以及大量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涌现,导致体制内外的分化出现,许多学者便基于体制“内外有别”的思维去探讨不同部门中的个体在资源获取、所处情境特征以及行为选择上的差异(边燕杰等,2006;张峰等,2017)。他们认为,尽管国家动员力量在私人部门(即体制外)逐渐退场,但这股力量在公共部门(即体制内)依旧强大并深刻塑造和制约着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有研究者以此为背景探寻公私部门人员的慈善捐赠差异,试图深化对中国式公益参与的理解,进而从大众动员的角度深化对转型时期单位制及国家—社会关系演变的认识(毕向阳等,2010)。大多数研究都认为,公共部门人员通常比私人部门人员进行更多、更频繁的捐赠,是因为他们受到了组织中更多的行政动员(何光喜,2004;杨永娇等,2019)。 毋庸置疑,行政动员为个体捐赠何以存在部门差异提供了有力的解释。然而,现有文献在检验这一假设时,常常将“公私部门差异”直接等同于“动员强度差异”,进而通过公私部门人员捐赠情况的比较捕捉国家动员力量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严格来说,这一操作并不能为行政动员作为解释机制提供可靠的证据,有待更为严谨的实证设计来明确动员是否真的对公共部门人员的捐赠行为起到了显著影响以及有多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公私部门人员捐赠行为差异的产生可能还存在其他替代解释。与以营利为目的、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私人部门不同,公共部门往往为其成员描绘了服务公共利益的使命与愿景,倡导造福社会、服务他人的亲社会价值观(Liu et al.,2012;夏志强、谭毅,2018),成员内化了这种价值观进而孕育出亲社会动机,这亦有可能成为他们比私人部门人员更愿意参与慈善活动的动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基于更为系统的实证研究,厘清个体捐赠行为存在部门差异的关键机制:公共部门人员参与的捐赠活动比私人部门人员更多,是否由两类部门不同的行政动员强度所致?是否存在其他解释机制,如公共部门人员比私人部门人员拥有更高的亲社会动机?基于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二、理解公私部门人员捐赠差异的两种视角 如何划分公私部门是分析个体慈善捐赠行为跨部门差异的逻辑起点。然而,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公私部门的划分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西方的研究中,“公共性难题”(publicness puzzle)始终困扰着相关领域的学者,众多文献发展出了所有权、资金来源、控制权、目标等用于区别公私部门的指标(Bozeman,1987;Meier & O' Toole,2011);而在现代中国,公私部门的分异则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单位制度”,隶属于各单位的大多数城镇居民及其子女均属于“体制内”,并无“公私部门”一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单位制式微,体制内的部分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此同时,大量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涌现,体制内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大幅下降,由此产生了体制内外的分割(张峰等,2017)。这种分割进而促使劳动力市场中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形成(池上新,2018)。具体而言,公共部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私人部门则涉及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王毅杰、李娜,2017;张义博,2012)。不过,有学者对上述分类提出了质疑,认为改革开放后不少国有企业由政府财政支持转为自负盈亏,其工作岗位特征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明显差异,应被纳入私人部门,即使它们保留了名义上的公共部门身份(周闯、曲佳霖,2017)。胡安宁、周怡(2013)在研究信任的跨部门差异时尝试将国有企业单独拿出来进行分析,国有企业可以被视为介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类公共部门”。为了更加精准地捕捉公私部门成员在捐赠行为上的差异,本文参照胡安宁、周怡(2013)的研究将工作部门划分为公共部门、国有企业和私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