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国家汲取①中的支配模式是什么?这是历史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一般的意义上,韦伯将传统中国的支配模式称为“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Weber,1978:1047),认为其反映了作为一种官僚哲学(bureaucratic philosophy)的儒教思想(confucianism)(Weber,1978:1050)。 凯泽(Kiser,1994:284;Kiser & Schneider,1994)针对国家汲取过程提出官僚制(bureaucracy)与包税制(tax farming)的混合,周黎安(2014:9)则提出作为“科层制”与“发包制”的“混合或中间形态”的“行政发包制”。这些研究围绕政府间关系这一主题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但这些研究聚焦于支配模式的效率维度与正式制度特征,相对忽略了支配模式的合法性维度,也较难解释行动者超越正式制度的行为、制度本身的变革与制度间的差异。 本文延续韦伯对传统中国家产官僚制的研究,将家产官僚制与过程制度主义(Process Institutionalism)(Chen,2022,2023)整合起来,以理解传统中国国家汲取过程。研究使用负面案例法(negative case methodology)(Emigh,1997,2003),以《宛署杂记》为中心,结合《大明会典》《大明律》《明神宗实录》《万历起居注》《[万历]顺天府志》等文献,对明朝万历四年(1576年)到五年(1577年)北京②契税制度的变革过程展开分析。 一、重回家产官僚制:理解传统中国国家汲取过程 (一)从委托-代理理论到行政发包制 凯泽(Kiser,1994)的委托-代理理论③与周黎安(2014)的行政发包制,将政府间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利益分配。凯泽(Kiser,1994:284-285)强调征税收入与成本在支配者与代理人间的分配,而周黎安(2014)则强调“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行政权分配及经济激励的配置。这些研究延续了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9[1985])等人的研究,聚焦于支配模式的效率维度与正式制度特征。 延续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9[1985])等人的分类,凯泽(Kiser,1994:284;Kiser & Schneider,1994)的委托-代理理论将早期现代时期统治者与代理人间的关系结构总结为三类:市场模式(包税制)、官僚制(或科层制)及前两种模式的混合。在包税制下,包税商向统治者支付一定的数额以获得在一个地区的征税权;包税商将超过购买价格的部分占为己有,但在收入总额低于购买价格时承担损失。由此,在包税制下,代理人是剩余索取者(Kiser,1994:285,290)。在官僚制下,统治者雇佣并监管领取工资的、长久占据职位的税务官员;在官僚制下,统治者是剩余索取者(Kiser,1994:285,290)。在混合制下,统治者与代理人则分享剩余(Kiser,1994:290)。 凯泽(Kiser,1994:290)认为,委托人对委托-代理关系类型的选择取决于统治者的控制能力。当统治者控制能力强、统治者监管代理人的成本低时,统治者更倾向采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官僚制;当统治者控制能力弱、统治者监管代理人的成本高时,统治者更倾向采用放弃剩余索取权的包税制;当统治者控制能力、统治者监管代理人的成本都处于中等水平时,统治者更倾向采用拥有部分索取权的比例支付制,即官僚制与包税制的混合。 周黎安(2014:1,10)将“科层制”与“外包制”混合的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发包关系概括为“行政发包制”,并认为这一制度“与中国政府间关系和政府治理的一些长期稳定和鲜明的重要特征相适合”。周黎安(2014:11-12)以行政发包制分析传统中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及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分配模式。周黎安(2014:11-12,14)的行政发包制侧重行政权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配,以及有关“经济激励”和“考核控制”的正式制度安排与市场结构特征。 另外,周黎安(2014:19,21-22)延续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9[1985])等学者的交易费用理论的思路,假设发包人在决定行政权分配模式时,试图在“公共服务所面临的质量压力”“统治风险”与“治理成本”间寻求最优的均衡。可见,周黎安尤其强调行政发包制的效率维度,并认为这一维度决定了哪一种支配模式会被选择。凯泽(Kiser,1994)与周黎安(2014)强调不同支配模式的效率以及不同支配模式的正式制度特征。委托-代理理论与行政发包制理论相对忽视支配模式的合法性维度及合法化支配模式的文化理念。 第一,委托-代理理论与行政发包制无法解释统治者决定行政权分配模式的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周黎安(2014:35)承认,为了“理论简化和聚焦”,他相对忽略了行政体制背后的政治因素——“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等。同时,周黎安(2014:36)承认“政治层面的安排”会对行政发包制产生影响。 笔者刻意强调行政发包制的行政层面和政府内部关系,不涉及行政体制背后的政治层面的因素(如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政党、利益集团等等),……但丝毫不意味着政治层面的制度安排不重要。……前面的分析也表明了政治层面的安排对行政发包制所产生的影响。(周黎安,2014:35-36) 委托-代理理论与行政发包制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是君主而不是其他行动者或集团或组织有权力决定行政权的分配。委托—代理理论与行政发包制局限于解释统治者为什么选择某种配置行政权的支配模式及特定支配模式如何影响代理人的行动,但无法解释为什么支配者有权力决定支配模式及某种支配模式下行动者的多样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