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八二宪法的双重使命:在改革中重建法制 三、经济体制改革、宪法变迁与“九三修宪” 四、结语 一、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纲领,打开了党和国家工作的崭新局面,实际上也宣告了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历史转折的启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首要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因此需要对不适应现实需要、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各项经济制度——束缚了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就是过往四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缘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今天已经懂得,稳定的经济制度、健康的经济结构、活跃而有信心的经济关系主体,都依赖于一套健全的法治体系。因此,1979年国家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兼有改革与开放精神的新经济法律,紧接着,1982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1982年底通过了“新宪法”,实现了包括经济体制在内的原有各项宪制规范的系统更新与完善。八二宪法体现了鲜明的改革精神,是一部“改革宪法”,为国家各方面的安定、繁荣、进步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在经济制度方面,国人普遍认为,这部宪法改变了此前过于僵化或者说违背实事求是精神的计划体制,为国民经济恢复活力乃至后来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奠定了基础。 当然,历史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对于经济规律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反映到制度建设方面,就呈现为要冲破层层阻隔、排除各种困难,才能实现经济体制的改革。八二宪法颁布时,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文仍然只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市场的作用,经济体制在总体上被规定为“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未正面提及“商品经济”,而社会上已经实际大量存在的“个体经济”被规定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不应理解为新宪法否定“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原因在于,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在改革发动之初,尚难以毫无争议又具体详尽地确立“全新的经济体制”。八二宪法肩负多方面重要任务,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权力分工原则、释放地方发展活力等,因此,经济体制纵使十分重要,也不会成为指引制宪或修宪的唯一议程。这就决定了,八二宪法的颁布与实施乃至改革过程中相应的法制建设,与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定案、推行,存在一种同步并行的历史关系。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创新、政府部门的支持鼓励,20世纪80年代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可见、可喜的成果,这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现代化建设行得通。于是,经济法制或者后来的所谓“经济宪法”就有了不断更新的必要。一言以蔽之,法制供给随时可能落后于社会实际需要,宪法也不能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八二宪法最初文本中的诸多条文都在经受经济体制改革的检验,例如第11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的地位,第6条第2款“按劳分配”原则如何把握,第15条规定的“国家经济计划”的范围和强制力,第17条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问题,等等;更不用说,还有宪法文本暂未直接处理的“私有财产权”问题,以及“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问题。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获得最高级别的政治认可,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指针,这就进一步积蓄了推动宪法变迁的力量。 第六届全国人大任期之内,大会及其常委会一共通过了37件法律,“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报告所说,“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①但这些仍然是不够的,宪法也需要作出适时的修改。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实施之后的最初两条“修正案”,也是八二宪法第一次实现修改。这次小幅修宪主题极为明确,就是为了“适应开放、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并且所涉条文被认为是“非改不可的”。②我们知道,在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背景下,宪法的稳定性被赋予特别高的价值,全社会对此极为认同,所以“八八修宪”的正当性在于,改革的实际进程使宪法有关条文不得不改,否则就成了阻碍改革的消极力量。不过从总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氛围对于修宪问题是非常慎重的,彭真等负责法制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理论界的大批人士,都不主张轻易修宪。在第一次修宪前后,有人指出“我国迄今为止所出版和发表的宪法学著作与论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问题讳莫如深或语焉不详”。③这透露出当年的思想环境和政治环境,也更反衬出数年之后再一次修宪并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具有多么了不起的意义。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修改现行宪法,幅度明显超出前一次,一共通过了11条修正案。除了“市场经济”正式入宪、取代原第15条的“计划经济”之外,更有第3条修正案正式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并加入“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第6条修正案正式取消“农村人民公社”,第5条和第8条修正案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等,可谓是围绕全面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而作出的一次主旨明确、影响深远的“打包式修宪”。尽管从我国修宪的历史类型来看,“九三修宪”仍然是八二宪法框架内的部分修改,但其体现的改革魄力和历史担当是空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