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中,甚至在当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权利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鉴于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它是特别需要辩护的。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所谓辩护,就是把权利建立在某种坚实的基础之上。不同的政治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的解释形成了关于权利之基础的不同理论。目前流行的这类理论主要有三种,它们是自然权利理论、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 本文将论证,目前流行的三种权利理论都各自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缺陷,我们应该寻求创建一种更好的理论解释,这就是“后果主义的契约论”,它能够为权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一、权利的困境 哲学可以分为不同性质的两类,即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在当代的实践哲学(如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或法哲学)中,“权利”是一个核心概念。更为重要的是,权利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概念,它还具有非常强的实践维度。当人们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当人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通常会把权利当作一件武器或盾牌来使用。如果人们把权利当作武器或盾牌来使用,那么等于出示了一张“王牌”①,而这张“王牌”往往会对相持不下的局面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权利为什么能够成为一张“王牌”?这需要政治哲学家、道德哲学家或法哲学家来论证,来给出支持的理由。而且,哲学家把权利看作一张“王牌”,这意味着权利作为一种理由具有压倒其他理由的力量。如果这样,那么权利的这种压倒性力量来自何处?这些问题都需要权利理论来加以回答。 权利理论所讨论的权利通常分为两种,即法律的与道德的。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是通过法律强制实行的。我们追问法律权利的基础,就是追问这种权利得以存在的理由。因为确立某种法律权利之存在的理由就是确定该法律的来源,所以法律权利的基础实质上就是法源问题。一般而言,法律权利有三个来源,而任何一种法律权利都可能以其中之一为基础。②首先,大部分法律权利基于立法,基于立法机构发布的法令。由立法机构发布的法令包括宪法和各种实体法,这些法律直接确立了某些法律权利(如言论自由或政治参与的权利)的存在。在某些国家,法律权利也可能来自法院的司法判决。其次,某些法律权利也可能基于某些法律。虽然这些法律本身没有直接确立某种法律权利,但是通过正确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从这些法律中推论出某些权利的存在。最后,某些法律权利也可能基于某种先在的法律权利。某些由法律直接确认的权利是基本的,而某些法律权利是从这些基本的权利推论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派生的权利。这三种来源意味着法律权利的权威主体是立法机构或者法院。 但是,把法源当作法律权利的基础,存在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合法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一般而言,法源能够解释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但它不能解释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某种法律权利是合法的,这意味着它基于某种立法、法律或者先在的权利。然而,一种法律权利是合法的,这不意味着它具有规范性。比如说,某种法律权利(如蓄奴权)从法源来说是合法的(它基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但是从道德的观点看,确立这种权利的法律本身却是不正义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法律权利就没有规范性。规范性在本质上是道德的。我们说某种法律权利具有规范性,这意味着我们具有尊重这种权利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行事的道德义务。法律权利的规范性不能来自法源,只能来自道德:或者这种法律权利本身就是道德权利,或者它能够得到道德权利的辩护。 法律权利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表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应该建立在比法源更坚实的基础之上,而这个更坚实的基础就是道德权利。相对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拥有优先性:从历史来说,存在一个从道德权利转变为法律权利的过程,即现在的主要法律权利在过去曾属于道德权利;从逻辑来说,因为某些道德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律才把它们确立为法律权利,来加以特别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基础。 但是,在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中,“道德权利”是一个令人困惑的观念。一方面,这种困惑来自对道德权利问题的争论不休。什么是道德权利?人们拥有哪些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关于这些问题目前存在大量的争论,然而似乎还没有明确的答案。另一方面,这种困惑来自权利的不同表述。比如说,人们通常承认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但是有时候这种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有时候称为“道德权利”,有时候则干脆称为“人权”。起码用于“自由”的时候,这三种权利的表述似乎意指同一个东西。 最重要也最令人疑惑的是道德权利本身。对于“什么是道德权利”或者“人们有哪些道德权利”的问题,我们可能以两种方式来寻求答案。我们可能在某个社会的历史传统中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以这种方式得到的答案会不同于在其他社会的历史传统中得到的答案。也就是说,我们可能在这种道德权利的历史追寻中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或者我们可能在抽象的哲学层面上寻找答案,但是这种抽象的哲学思考又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人通过不同的思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我们可能在这种道德权利的哲学探寻中犯主观主义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