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9.006 长期以来,“正义”一词反映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包含着社会成员的精神寄托,也是社会治理的灵魂,是社会治理需要致力于达成的目标。放在纵向的历史空间中可以看到,关于正义的理解和主张要比横向并在的不同理论间的差异更大。正是关于正义理解和主张上的这些差异,使得人们为了正义之名的行动只能采用一些模糊的策略,即更多地凭着感觉而不是理性究明,去做一些认为是正义的安排。在存在着权威机构的地方,往往是把某种凭借着权威而作出的正义判断当作命令发出,并要求人们必须接受。也就是说,一些权威往往强行地指认某种状态、某些行为是正义的。 在国际社会中,正义往往是与话语霸权联系在一起的,许多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业、事项或行动,其实恰恰是非正义的。这也说明了正义的相对性,现实中的行动或事项是否是正义的,往往取决于人们的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是可取的,则可以有多重标准。在民主社会中,可能会以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即“共识”为标准,而在存在着强权和霸权的地方,多数人的判断就会被否决。或者,根本就不会让多数人宣示他们的判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说明正义的认识和主张是具有多样性的,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而且,正义是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形态。在人们既有的观念中,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似乎是恒定的,但现在人类陷入风险社会,面对着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是否仍然将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作为基本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治理的任务,则是一个需要从现实的要求中作出回答的问题。如果说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主题的话,我们认为,在风险社会中,随着人的生存问题的凸显,也许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谋求人的共生共在会跃居为基本的社会主题,而正义追求则有可能退居为次一级的社会主题,甚至有可能受到扬弃。 一、想而不得的社会正义 正义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社会正义”也可以简称“正义”。在正义的问题上,不同的理论有着各自的解读和主张。比如,“对折衷理论来说,正义问题是平衡问题,既是非个人的,又是直观的平衡。说它是非个人的,因为个体变成了客观平等总量和效用总量的工具。说它是直观的,因为正确的平衡必定是一个微妙的‘感觉’问题。另一方面,对平等理论来说,正义问题是一个人皆平等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各种总量的公平的问题。一个人对人们的公平判断依赖于支持某个特殊结果的论证判断,而不是依赖于竭力追求直观或不确定的总平衡。”[1]表面看来,正义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如果平等得到了维护,如果公平得到了实现,如果社会治理能够做到公正,那也就是正义的状态了。可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却似乎永远也无法解决,关键就在于无法在保证人的平等和公平对待人等方面找到一种平衡。所以,正义的问题实际上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也许是因为正义不能在现实中实现,才会在什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也形成了不同的主张、不同的理论,以至于我们很难看到人们共同认可的一般性的正义观念。 正义是一种观念、追求和理想,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人们都有着这种观念、追求和理想。人们往往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社会治理机构。在农业社会,也就是寄托于统治者。当统治者无法提供正义的时候,人们则会将视线转向用现代语言来表述的所谓“私力救济”,或者,寄托于某种社会力量代替统治者提供正义。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都有着大量描写前工业社会中“侠义英雄”的文学作品,认为那些侠义英雄提供了某种正义产品。不过,它一般是在统治者不能够提供社会正义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幻想。如果存在着这种现象的话,那么对于某个人来说是正义得到了实现,而对于另一个人就可能是非正义。事实上,正义也许只从属于相对性原理。在不同的语境中,在不同的条件下,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正义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不同的。正义是多变的,正义因人而异,每个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立场而提出属于他的正义主张。 实际上,正义是一个模糊的、内容不确定的概念,是人们对某种社会状态的一种想象。只有当正义以诸如公正、公平等形式出现的时候,才让人感受到正义。同样,正义的标准也是非常模糊的,在不同时代,人们会对正义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在较大跨度的历史时期中去看的话,人们会发现,一个时代中人们普遍认同的正义,在另一个时代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正义。就我们的现实感知而言,如果正义不以某种具体的形式去加以表现的话,就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或意象,只有在那些并不理解正义为何的人的口中(比如“网络大V”等),才能看到慷慨激昂的关于正义要求和主张的表达。不过,历史以及现实中的经验表明,公平、公正、社会正义等往往是发自弱者心灵的呐喊。在存在着弱者的地方又必然有强者,而且在力量对比中,强弱本身就说明了几乎一切社会问题。强者眼中看到的是人的能力,而弱者则不断地申述正义的要求。由于每一个社会都是由广义上的强者主导和支配的,所以,公平、公正、社会正义等从来也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的全体社会成员认同的社会价值,至多存在于一些希望为弱者代言的理论叙事中。或者,存在于一些希望改善统治以及社会治理的建言性作品中。 尼采认为,“历史无正义,自然无善”。虽然这一观点有些偏激,但所指出的却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客观现实。即使从理论上理解尼采的这一观点,也不能不说,人类并无普遍性的和一般性的正义,没有一种状态会被人们所公认为正义,在谈论正义时,只能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对正义进行定义。只有在具体的环境中,才能够说什么是正义的或什么是不正义的。离开了特定的社会及其环境,正义便不可理解。同样,我们也不应把道德观念用于自然,风霜雨雪并不在乎是否具有合意性,在动物行为中解读道德不是童真的表现,而是痴人的幻觉。的确,正义的观念及其概念具有不确定的内涵,往往需要在特定的背景和具体的语境中去作出判断。与之相比,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概念在内涵上就要明确得多了。比如,在奴隶制的条件下,“蓄奴”本身会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在政治平等的观念得到普遍接受后,就不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有了禁止“蓄奴”的法律规定,还会将其判定为违法。所以,在工业社会的所有官方话语中,在涉及社会治理的问题时,都很少看到有关正义的表述,因为担负社会治理职责的人们更加关注合法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