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415/j.cnki.fxpl.2023.05.003 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和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确立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这一原则已为中国行政法学者和执法人员耳熟能详,但只要稍作深入探究,这一原本清晰的原则顿时就模糊起来,特别是在“一事不二罚”原则中对何为“一事”、何为“二罚”的争议一直没有休止过。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的渊源及意义 《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二罚”(也称“一事不再罚”)虽不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源自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和德国的“禁止双重处罚原则”(der Prinzip des Doppelbestrafungsverbot)理念,还有源自英语古老格言“一罪不得两治”(Never hang a man twice for one offence)的美国“一行为不二罚”(double jeopardy)原则。最早的“一事不二罚”主要适用于刑事领域,后来经民事领域、诉讼领域扩展至行政处罚领域。① “一事不二罚”作为适用公权诸多领域的普遍原则,被写进了联合国文件。1966年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②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这一原则同时被写进了许多国家的宪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此后,此条款又透过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阐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适用于地方各州。在德国,等同于宪法的《基本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亦有体现,其第10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罚。”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同时,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宪法所确立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最先落实于刑法规定,③不久就转化为行政处罚原则。德国于1987年公布的《违反秩序罚法》第19条规定:“1.如果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根据这些法律该行为均可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或者数次违反一项可将该行为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的,则只科处一项罚款。2.如果违反数个法律,则依照罚款数额最高的法律科处罚款。可以处以其他法律中规定的附加措施。”越南《行政违法处罚法》(1989)规定得更加直白,其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④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的“行政罚法”第24条模仿德国作出类似规定,即“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值规定裁处”。⑤ 我国关于“一事不二罚”原则根植于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但落实得最为出色的是在行政处罚领域。早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就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更进一步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说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自1996年确立以来,几十年未曾有过动摇,而且走向坚定和精细。这不仅体现在从《行政处罚法》(1996)第24条到《行政处罚法》(2021)第29条表达的完善,还体现为这一原则被转化为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具体规定。例如,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第51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仅就我国《行政处罚法》而言,系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给予二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罚款)。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二个以上罚款处罚的,也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次。 “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创立,无论是在刑罚领域抑或是在行政处罚领域,它们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等,是这一原则的共同理论渊源。确立“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权益,维护法律的安定性”,⑥“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⑦是为了防止和制止行政执法中的重复处罚、多重处罚、交叉处罚、多头处罚,引导和塑造社会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过罚相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何谓“一事不二罚”原则中的“一事” “一事不二罚”原则本身就意味着,针对“一事”不得“二罚”;“一事”只得“一罚”,“二事”方可“二罚”,“多事”才可“多罚”。如何认定“一事”乃是全面而准确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一)“一事”就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