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视野下“人权学”学科建构 孟庆涛 闫乃鑫 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建构“人权学”学科,需重点回答学科设置标准、基础命题、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等问题。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人权学”的学科标准应当参考新文科的要求,确立“人”的核心位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人权”作为研究对象、以跨学科交叉甚至融合作为研究方法。“人权学”的基础命题包括理论命题、本质命题、制度命题、组织命题、实践命题:理论前提是人的学问,本质所在是人的权利,核心内容是人权规范,组织形态是人权机制,实践形态是人权实现。“人权学”学科体系是通过跨学科方法,衍生出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人权法学、人权政治学、人权社会学、人权传播学、特定群体人权学、区域国别人权学等组成的有机开放的二级学科体系。“人权学”的人才培养强调应用导向,教材体系建构需在教材编写、教材种类、内容体例、教材层次、图书布局五个方面着力;课程设计应重视讲授基础知识,兼顾对前沿问题的敏感度,加强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术建制则包含研究团体、职业学人(研究者)以及学术平台三个方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学院) 摘自《人权研究》(京),2023.3.15~37 非传统的人权历史叙事方式及其法治意义 任瑞兴 传统的人权历史叙事方式认为人权渊源于西方悠久的以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为代表的普世主义,以及启蒙运动以降所形成的权利思想史,其展现了人权的历史悠久性、内容的层次性和进步性。而以塞缪尔·莫恩为代表的学者反驳了这种人权历史叙事方式,提出了非传统的人权历史叙事方式,认为作为全球道德诉求与乌托邦愿景的人权实际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呈现了全球层面人权起源之晚近性、成因复杂性和乌托邦属性。这两种人权的历史叙事方式有一定暗合之处。尽管非传统的人权历史叙事方式有一定局限性,但其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呈现了法治的普遍性认同之内在价值逻辑,为思考全球法治难题提供了价值论意义上的理论视角,为重思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不过,这种法治意义受限于非传统的人权历史叙事方式在人权的道德性与政治性之间的逻辑张力。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西安),2023.4.33~43 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 齐延平 当代中国人权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而内生性发展,属于转型人权而非理念定型人权,是我国宪法规范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形态,与西方的“政治性—分权型”属性相分殊。在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下,诸人权发展机制结构耦合、系统运作,具备极强的稳定秩序、转危为机和创新发展能力。当代中国宪法建基于“以人权联结国家与个人”“以人权成就人”的价值之上,成功将人权整饬为社会团结、行动有序和发展向善的建设性因素。中国“国家治理主义”文化传统与执政党的使命性、国家定位的积极职责性、宪法的行动纲领性相统一,催生出积极促进人权与司法救济人权并行的宪法模式;其以人民性为人权制度根基,以平等共享为人权原则,与严重单极化和深度内卷化的西方人权形成反思参照。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自《法学》(沪),2023.5.3~18 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的国际传播 刘建军 王婷婷 中国人权理念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价值内核,引领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纵观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中国人权理念的国际传播取得了积极成果,在国际人权舆论斗争、对外人权交流、国际人权机制变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人权理念仍居主流且贬抑中国人权理念、中国对外人权话语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传播渠道频遭掣肘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的国际传播亟须解决短板弱项,优化传播路径,提升国际影响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自《人权》(京),2023.3.34~49 中国人权法学“三个基本”重构 刘志强 现有中国人权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上均存有瑕疵。基本概念的缺陷在于拼凑、虚置和片面;基本问题的短板在于规范上的封闭与价值上的单一;基本理论的限度在于话语、制度和道路自信的缺失。中国人权法学“三个基本”的重构逻辑是重塑概念、导入问题、升华理论。基本概念可以通过价值基础、构造层次和话语表述进行完善。基本问题既需从规范层面融贯知识构成、整合实施机制,还需从价值层面深化人权法治的联系、突出中国道路的特征。基本理论在本体理论中完成两个超越,在经验理论中以特殊支撑普遍,在治理理论中正视并坚定立场。如果将基本概念视为“点”作为人权现象的突破口,那么基本问题就可以视为“线”,将这些散点串联所形成的层级关系,进而基本理论就可以视为“体”,将基本问题在空间维度上展开,更全面地观察思考人权现象。中国人权法学“三大基本”关系:在因果关系上,“三个基本”是从原因到结果的循环链条;在论证方法上,“三个基本”是从归纳到演绎的方法转换;在知识体系上,“三个基本”是从核心到系统的视角展开。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自《中外法学》(京),2023.3.565~585 论数字权利的宪法保护 莫纪宏 数字权利是法学界日渐关注的一个权利概念,并且与数字权利含义相近的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等也得到了广泛的学术探讨。数字权利能否作为一种新颖的权利概念进入传统法学构建的权利制度体系,特别是数字权利能否以数字人权的形式进入宪法保护的视野,这些问题都有待从法理上给予严谨的科学证明。从目前数字权利的权利形态来看,数字权利的性质仍然停留在集合性权利概念的阶段,并且附着在其他权利内涵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数字权利与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具有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对传统法学中的民事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制度上的补充性。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权利在未来社会有效地进入法律制度中,特别是要获得宪法上的有力保护,必须不断提升政府在发展数字技术方面的主导权和保障数字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能力。数字权利的权利属性弥补了传统法学视野下权利理论的不足,对于构建“第四代人权”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