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纷繁复杂,自然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性人权观之争可以看作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很多学者都对两大人权观的争论进行了论述。辽(S.Matthew Liao)和爱廷森(Adam Etinson)认为自然主义人权观不仅可以与政治性人权观兼容,而且自然主义人权观可以为政治性人权观提供理论资源,增强政治性人权观的理论完整性。①迈尔(Erasmus Mayr)主张一种温和版本的政治性人权观,即混合政治性人权观与自然主义人权观的折中版本。②拉芳特(Cristina Lafont)认为爱廷森和迈尔对两种人权观兼容的论证并不充分,两种人权观的互补更无从谈起。③拜恩斯(Kenneth Baynes)主张以柯亨(Joshua Cohen)的成员权④为基础对政治性人权观进行改良。⑤伊格耐斯基(Violetta Igneski)则坚持自然主义人权观,认为其已具有足够的政治性。⑥严海良主张迈向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功能性人权观⑦,这可以看作是吸收自然主义人权观理论特色的改进版政治性人权观。 如何看待自然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性人权观之争?这需要对两大人权观的理论内核进行深入研究与评估,而评估人权理论的前提是确定基本评判标准。塔西乌拉斯(John Tasioulas)提出,一个好的人权理论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使人权具有区分度;第二,必须忠于1945年以后出现的人权文化;第三,必须是非狭隘主义的或者非地方主义的。⑧安德里亚·萨格维尼(Andrea Sangiovanni)则提出四个必要条件:第一,人权理论必须阐明人权如何成为道德权利的子集,人权如无法与道德权利相区分,人权就是冗余的概念。第二,人权理论必须忠于自1945年以后出现的人权文化以及主要人权公约。第三,人权理论必须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规范理由,是规范性的而非解释性的。第四,人权理论要提供一套标准,使人权的范围相对确定。⑨严海良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理论评估标准。⑩ 塔西乌拉斯和萨格维尼的评估标准是部分重合的。衡量人权理论好坏的基本标准可以归纳为:区分标准(子集标准)、忠于实践标准、非狭隘主义标准、规范性标准以及确定性标准。在自然主义人权理论与政治性人权理论的对峙中,上述标准都或多或少地被涉及。本文认为,忠于实践标准是一个纽带,不仅可以勾连其他标准,还可以其为核心梳理出自然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性人权观的争论脉络。忠于实践标准之所以可以串联两大人权观的争论,原因就在于其涉及方法论问题。方法论的明晰可以使侧重点不同的人权理论聚焦于真正的、深层次的分歧。(11) (一)忠于实践标准是人权理论的方法论 人权理论大抵关注四件事:人权的本质、人权的根基、人权的内容以及人权理论的方法。人权学者往往忽视对方法论的关注,由此导致自说自话以及彼此间的误解。(12)实质上,方法论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元理论问题(13)。“忠于实践”可以理解为自然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性人权观所宣称追求的方法论。自然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性人权观都声称忠于人权实践,然而事实上都受到了背离人权实践的指摘。爱廷森试图通过探求忠于实践的原因来解绑人权理论对实践的过度依赖,以回应背离实践的指摘。 首先要明确“人权实践”的具体含义。不同学者使用不同名称指代人权实践。如人权运动、人权文化或者人权话语。自然主义人权观的支持者往往避免使用人权实践这一术语,如格里芬提到要忠于“人权话语”,塔西乌拉斯主张要忠于1945年以后的“人权文化”。爱廷森采用尼克尔(James W.Nickel)的定义对上述术语进行分析。尼克尔的定义具有高度整合性,他认为人权实践包括:道德信仰和态度,行动以及行动主义,法律,政治实践,舆论和学者的工作。爱廷森认为学界讨论的人权实践在语义上是有侧重的,大多数情况下被理解为政治和法律术语。格里芬的“人权话语”表明其人权观不仅要忠于当代政治和法律实践,还要忠于启蒙运动以来的道德和学术传统。塔西乌拉斯的“人权文化”表明其人权观除了关注政治法律领域,还应具有道德敏感性。爱廷森认为虽然对“人权实践”的理解有宽窄之分,但当讨论忠于实践标准时,每个理论家都会承认国际人权法与相关的政治实践是人权实践的核心。(14) (二)人权理论需忠于实践的原因 人权理论一方面要提供评判当代人权实践的规范标尺,另一方面又要确保该标尺忠于实践。为什么忠于实践是如此重要的理论目标呢?爱廷森给出了两种解释。第一,与语义相关的解释。人权理论只有与“通常人权概念”达到某种程度的匹配,才算得上“人权”理论,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理论。这里的“通常人权概念”往往来自人权实践。第二,与关注点相关的解释。当关注实践中的哪些权利可以被认定为人权时,就要把人权实践纳入考量,并且需要忠于实践。否则该理论可能因偏离实践太远而被认定为无关。(15) 人权理论需要忠于实践;但是不应过分夸大实践在人权理论中的分量。第一,实践本身不能带来真正的理论。人权实践具有固定性(其政治法律属性)和可变动性(针对人权的侵犯以及该侵犯引发的相应结果)。政治性人权观的最大问题是把那些可变因素转化为固定因素,使其不可改变。这使得政治性人权观无法质疑、批判以及重塑人权实践。(16)第二,语义匹配对人权理论是必要的,但无须追求语义匹配的最大化,只要满足实质匹配或者解释性匹配一种即可。所谓的“通常人权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很难裁定哪一个理论的人权概念更接近实践中的通常理解。爱廷森认为人权实践不是单一场域,而是具有异质性。(17)可以看出,爱廷森的分析已经有了泛实践论(broad way)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