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是指残障人有效、便利、无障碍地接入、交互、使用网络和信息,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内容包括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的无障碍,软件系统和电子终端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无障碍以及应用程序无障碍等。①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②也被认为是《公约》中“最重要和最激进”的条款,③对于残障人全面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全面渗透经济社会生活,信息无障碍对于残障人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一旦网络基础设施、软件支持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信息输入工具没有实现无障碍化,就会导致大量残障人被排斥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系统之外。④例如,有的手机机型不支持无障碍模式,致使视障和听障人士无法使用。再如,众多视障人士因为不能自行进行人脸识别而无法使用电子银行和理财服务,或因为无法识别图片验证码而无法在线购买火车票。更有甚者,有的城市的120急救调度系统欠缺文字报警功能,致使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⑤我国残障人口绝对数量大,目前有8500多万残障人,⑥信息障碍已经成为残障人有效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的信息无障碍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理念和技术上的滞后影响着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发展,无法满足广大残障人的巨大需求。”⑦ 从国际上看,加强对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已经成为数字时代应对残障人与普通人之间“数字鸿沟”新的立法潮流。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1990年《残疾人法》扩展适用至互联网领域,要求在互联网服务领域不得对残疾人进行歧视。⑧美国1998年修订了《残疾人康复法》第508节,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信息无障碍的标准。美国司法部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网页无障碍指南》。⑨英国于2010年制定了《平等法》,要求平等地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实现。⑩欧盟于2016年通过指令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在网站和应用程序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11)并于2019年通过新的指令将信息无障碍要求广泛适用于各类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12)我国也正在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13)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22年10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完成一读,其中信息无障碍的完善正是立法进程中的一大亮点。 完善信息无障碍法制建设、发展信息无障碍标准与服务,离不开对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法理梳理。长期以来,国际学界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以反歧视机制为核心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需求。本文借鉴国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出应引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以此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数字公民身份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信息无障碍实现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强调在产品、技术和标准的早期阶段就要充分考量并融入无障碍标准,试图通过残障视角来架构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现状以及当前无障碍环境立法草案,分析我国信息无障碍领域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 二、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传统理论:平等服务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残障人的无障碍权聚焦于物理环境的无障碍,要求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社会服务、商业设施等方面创造条件以便残障人通行、进入和使用,尽可能使残障人有效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医疗、教育、商业等服务。在实现方式上,反歧视制度构成了残障人无障碍权的重要保障机制。如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商业机构在公共服务、产品、商务服务方面将残障人排除出服务范围,或者对残障人的服务存在不利的歧视性待遇,那么就构成对残障人无障碍权的侵害。平等服务理论是残障人无障碍权的法理基础。 平等服务理论源于美国1990年《残疾人法》。在残障人权利运动的长期努力之下,美国于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法》,旨在禁止和消除公共领域内对残障人的歧视,其中涵盖就业、交通、公共设施、通信、商业服务等领域。该法不仅要求政府运营的公共项目、服务和活动向残障人开放,同时要求私人所有或运营的场所和服务也不得歧视残障人,应当向残障人平等开放服务。(14)1995年英国《残疾人歧视法》借鉴了美国的平等服务理论,禁止在就业、教育、商业、公共服务等方面歧视残疾人。(15)2010年英国制定了《平等法》以替代《残疾人歧视法》,更是全面接受了平等服务理论。(16) 由于电视、手机、互联网的兴起,信息无障碍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成为残障人无障碍的新兴领域。网络及通信技术的发达,为残障人广泛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和获取医疗信息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例如,残障人逐渐可以使用手机通话,可以通过互联网购物、获取在线教育、接受远程医疗服务、完成某些工作等。与此同时,残障人在利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技术障碍和壁垒也日益引人关注。例如,一份2009年的研究调查表明,在93个受调查国家中只有23个国家为时事新闻节目提供了字幕,而未提供字幕的国家使得耳障人士无法及时获取新闻信息。(17)另有研究对《公约》缔约国的无障碍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在2020年,网络领域无障碍实现程度为54%,电子书领域为49%,电子政务领域为47%,(18)并且无障碍实现程度明显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正相关。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的深度发展,信息无障碍已经成为残障人领域的热点研究议题。(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