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然而,技术发展受制于社会和法律制度,基因科技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形式的法律问题,这包括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基因科技研究、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与分配等。 基因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生物学研究和遗传学应用的革命。伴随着基因科技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应用技术的成熟,通过对人体基因结构和序列进行改造已经逐渐成为生命科技着力研究和推进的方向。自从基因编辑技术发明以后,通过编辑技术对人的基因进行改造成为现实,这意味着我们进入了通过基因技术来对人的生物性征(biological traits)加以干预的时代。这种技术运用必然会带来伦理上的挑战,因此完善基因科技伦理体系、提升基因科技伦理治理和法律规制的能力也势在必行。关于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通常分为两个主题,一是通过基因编辑进行疾病(特别是遗传病)治疗,二是通过基因编辑来提高人的各项机能,比如体能、智力、情感认知和寿命等,也被称为基因增强。在目前的讨论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保证安全和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基因编辑来治疗疾病,在伦理上是可行的。然而,有很多理论家认为,如果适用基因编辑技术来实现增强的目的,则无法获得伦理上的支持,我们可以称这种立场为反增强论者。而增强论者认为,基因增强不会对我们坚守的价值带来冲击,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适用增强技术会带来社会益处,因此应促进基因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争论双方围绕人的尊严、人的本性和平等等基础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在关于基因增强的大量争论中,人权价值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与此相对,科学研究对人体基因运行规律的探究和基因对理解人之存在基础的意义使得人权成为不可忽视的价值环节。本文认为,人权是解决基因科技之伦理争论的核心,也是构建基因科技的伦理治理和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价值指引。通过以规范能动性为核心确立人权的价值内涵,可以消除反增强论者关于人的自然本性和尊严方面的诸多担忧,也能够澄清平等和社会正义等制度价值在基因事务上的具体内涵。人权价值的引入为基因增强的技术开发和适用提供了开放性的支持。当前基因科技的法律规制体系应该以严格控制技术适用的未知风险为总纲,但应以人权作为价值指引,设计一个伦理与法律互嵌的动态和开放的规制体系。 一、道德自由落体时代:基因增强的伦理与法律难题 德沃金曾称基因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处境为道德自由落体时代(moral dislocation),他认为基因科技挑战了我们关于既定价值的理解,而必须建构一种新的伦理框架来面对这种挑战:我们要充满勇气来迎接基因技术带给我们的益处。①德沃金的主张可被视为技术乐观者的宣言,然而基因科技所产生的问题要远比我们是否有勇气要复杂得多。基因编辑技术在当今时代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科学研究对人体基因世界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科学家可以成功地对基因序列进行修饰和编辑。生命科技正在带来人类健康事业和生物遗传学的革命,然而同时也带来复杂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伦理和法律上完整地理解和回应基因科技的挑战。 基因是人类遗传的密码,基因科技的技术类型非常多,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基因检测、基因编辑和基因测序等。基因增强是基因编辑的一种具体应用,也是人体增强在基因领域的特定形式。自从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技术被发明以来,对人体基因实施基因编辑在技术上成为现实,而且随着科学家的努力,编辑技术也更为成熟和便利。通过对人体基因序列进行编辑以增强人体的某些机能在理论上成为可能。但相比于基因检测和测序,基因增强技术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也是人们对基因科技的担忧的焦点。自从20世纪70年代基因工程被提出以来,关于基因增强的争论一直都在进行。但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明使得基因增强不再是理论想象,而是即将成为现实。然而,正是因为基因科技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通过对胚胎实施基因编辑使人发育成具有更强身体机能的愿景不再遥不可及,所以各方对基因增强的担忧更为加剧。反对者基于各种理由,比如基因增强破坏人的尊严或“定制完美婴儿”造成的社会不均等,主张应该完全禁止基因增强,并通过法律明确这一禁令。 虽然许多国际公约对基因科技的适用提出了一些抽象原则,但当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基因增强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基因增强技术属于新兴科技,无法成熟和安全地应用于实践之中。基于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以及民法典与刑法的最新规定,我们能够大致地确定基因技术科研和临床适用的边界和法律责任。②但如何通过法律对这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行规制,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而是伦理的法治化问题。技术发展形式不断变化,如何通过法律对基因科技进行规制,取决于技术应用的伦理判断。立法过程中的政策考量和社会效果评估,都直接或间接的与技术实践的伦理意义相关。因此,确立生命科技发展的伦理框架,是构建法律规制体系的关键。但“科技发展形成的新知识,塑造的人与人之间新的交互方式,又总是会推动一个社会价值体系不断变化”③,法律规制本身不能确立科技伦理规范的内涵,而是要能动地应对伦理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