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的出现,一般被认为是区分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经典理论往往以主权的出现为界,来区分以神权为权威源的传统宗教国家和自身即最高权力的现代世俗国家。①拥有主权的现代国家被认为是具有无上权力、压倒一切的“利维坦”,国家的这一形象被现当代无数理论家们当作思考的前提假设来建构国家理论。然而国家至高的主权是否真如其语义学概念那样强大而不可侵犯,是否一经建立便能稳固?在阿洛伊斯·里科林(Alois Riklin)看来,主权不过是将复杂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权力结构过度简化合一的一种假象,实际政治(real politic)中更恰当的概念应当是混合宪制(mixed constitution)。②因而研究现代国家理论,必须透过表象重新审视主权这一概念的诞生与发展。 对于现代国家主权概念的理解必须回到它的历史中去,回到它最初诞生的欧洲大陆追溯其产生的原因,才能理解它日后向世界各地的扩散以及发展。一般认为,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欧洲神权国家体系转变为了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现代国家理论家将长时段的宏观历史叙事细化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中观因果机制的比较探究。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查尔斯·梯利的“战争制造国家”。然而在战争中诞生的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在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认同中其实并不成功;无论是马志尼的“每个民族都是国家”,还是“威尔逊—列宁式”的民族自决,其共同意涵都是只有单一民族国家才可以实现其社会政治整合和国家认同,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产生现代国家的特征——国家主权。 在欧洲之外的现实政治世界中,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却寥若晨星,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这给现代国家理论的发展提出了现实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国家建构问题,传统国家理论的研究者习惯于以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为起点,研究殖民体系对这些国家建构的影响。这一研究进路虽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回答了殖民体系的政治安排如何形塑了前殖民地的国家形态,但在解释去殖民化后的国家认同这一政治基础性议题时,要么延续“民族国家—国家主权”的解释路径;要么则以政治现代化理论的视角,从殖民地社会是否“缺乏公共精神”等的“前现代性”叙事,来阐释和划分前殖民地国家的现代性程度。同时,传统的国家理论研究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国家主权的建立,无论是民族国家理论也好,还是去殖民化与民族独立也罢,都是以获得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主权为目标和结果,而很少关注主权建立之后的事,仿佛国家主权要么是未获得,要么就是现在或过去已经获得。国家主权的建立究竟是一个结果性概念还是一个过程性概念?作为过程性概念的国家主权在建立之后会不会发生变化,是否会得到加强或被动摇?是什么因素导致国家主权的变化?这都是现代国家理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代国家:主权观念的诞生与发展 (一)古典主权观:利维坦的诞生 一般认为,现代国家的概念产生于近代的西欧。区别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城邦国家和中世纪的神权国家,16世纪法国理论家让·布丹(Jean Bodin)提出的“主权”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先声,他找回了拉丁语中“君权”(majestas)的概念,提出了主权者对内的最高权力。这里的现代性,指的是其将主权也就是国家的权力树立为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17世纪英国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此基础上以自然权利说否定了主权来源于宗教的至高权威,认为主权者自身即是最高权力,使国家逐渐走向世俗化。③霍布斯从人类自然权利的至高无上性出发,以社会契约假设人们将自己的政治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一个公共权力——利维坦,这一公共权力就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国家权力;甚至在他看来,法律只是这一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命令与意志。④霍布斯给予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的唯一限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在同个人权利尤其是其自然权利相比较时,后者拥有优先性。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则将布丹对内至高无上的主权拓展到国际关系中,即主权的独立、平等和不可剥夺。至此,古典主权观基本形成,即对内至高无上的利维坦和对外不可侵犯的国家之唯一代表。 在古典主权国家概念的影响之下,自由主义、经验主义、共和主义和韦伯等流派提出了关于国家主权的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二)立宪主义主权观:古典自由主义对主权的限制 自由主义理论对国家主权的思考始于对人类理性的肯定。在霍布斯的基础上,个人权利不再仅体现于一次性让渡的那一刻,而逐渐成为产生并监督主权者的真实社会权力。在自由主义学者中,从约翰·洛克(John Locke)到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这一根本观点没有发生改变。自由主义国家观中的国家因而是诺奇克的“小国家”,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那里的消极“守夜人”,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则成了要保护个人自然权利而不得不存在的必要的恶。在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中,主权须经权力的让渡而得以建构,因而自由主义主权观实际上是基于自然权利说的世俗主权取代中世纪基于神学来源的神权的理论,在现实政治中的体现便是以立法机构为实际主权者的制度安排。 随着17—18世纪现代国家的发展,自由主义国家观尤其是社会契约论这种基于自然权利假设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其中经验主义大师大卫·休谟(David Hume)以实践理性的视角总结道:“人们不愿承认,所有的政府或起源于暴力、篡夺和非正义,经由时间得到承认。”⑤也就是说,国家或政府的建立并非起源于社会契约,而是这些获得权威的政府经历了时间,因有利于共同体的利益而被人们所承认,而自由主义国家观却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而忘却了这一点。休谟的国家理论一方面将权威建立在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又认为人类社会的最理想政府形式是经过科学设计的政府。前者表达了国家权威建立的经验基础,而后者则阐述了文明政治的规范性对于有效国家的必要性。但同时休谟认为,国家权威的建构完全基于哲学理性是不现实的,它一定是结合历史的演化而成的,是政治现实和人们对政治权威的公共信念相容的结果,缺乏这些基础的理想主义改革只能带来国家权威的崩解。自利维坦诞生之日起,从自由主义契约论到经验主义国家观,它们在以经验、宪制传统限制利维坦权力方面是一致的,这便是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国家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