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3)05-0004-14 在政治发展研究处于高潮时期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关于现代化模式或现代化道路的研究硕果累累,可以说是“模式”辈出的时代,其中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的研究影响最大。摩尔提出了通向现代政治社会的三条道路理论,即英国-美国的自由民主道路、德国-日本的法西斯道路和俄国-中国的农民革命道路。[1]摩尔基于阶级结构,尤其是对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商业化程度分析,提出了现代化理论,既根本性地改变了西方思想界关于“政治革命”的认识,也为我们认识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图景。 摩尔的研究是处于冷战顶峰时期,当时流行的是民主—专制的对立,摩尔的书名《专制和民主的社会起源》其实也是为自由主义民主背书,即只有自由主义民主才是唯一成功的现代化道路。然而,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式现代化”即摩尔所说的中国农民革命的共产主义道路,已经成为现代化模式的替代性选择,打破了自由主义民主的神话,从而也就为我们研究现代化道路的知识性成果提供了新的历史经验和思想资源。今天的历史政治学告诉我们,不同属性的历史(历史本体论)具有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现代化道路),从而产生不同属性的历史政治理论。[2]或者说,今天的历史政治理论是各种现代化道路或现代化模式的结晶。在比较政治发展的脉络上,本文提出了现代化的三大模式:英国-美国的商人阶层主导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官僚体系主导模式、俄国-中国的政党组织主导模式。通过现代化道路的比较研究将会发现现代化本身的规律性特征,也会发现不同体系的政治理论的来源,这无疑是对主导国际社会科学的社会中心论的一种挑战,但社会中心主义知识体系的宰制性地位不容忽视。 一、比较政治发展中的现代化模式 人类在走向现代化之前,各国的制度形成大体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自发秩序”。在欧洲,现代化开启了民族国家形成的浪潮,或者说现代化(准确地说是“现代性”)和民族国家是一对比肩行进的孪生兄弟。在现代化开始以后,似乎只有英国和英国的旁支国家——美国等国家依然沿着自发秩序的方向成长,社会力量继续推动着国家成长,而其他主要国家则改变了前现代化时期的国家—社会路线图——虽然历史连续性依旧。因此,虽然现代化把人类驱往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国家富强②,但是通向国家富强的道路却出现更多的岔口。 (一)英国-美国:商人阶层主导的现代化模式 英美商业阶层推动的现代化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或者说公司组织是实现商业阶层利益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当然公司背后有坚船利炮。 新大陆的发现启动了贸易的全球化,贸易的全球化进一步刺激了欧洲国家追逐财富的欲望,而追逐财富就需要进行海外扩张③并加强其军事实力和国内政制的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欧洲的海外扩张与民族国家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3]或者说,海外扩张是推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成长的一个重要力量,对于英国来说则是一种最重要的力量。成长于海外扩张的民族国家,商人阶层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与国内的政制相联系,即使对于那些成长于海外扩张的欧洲国家而言,商人阶层在不同民族国家成长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但实现商业阶层利益的组织形式都是公司制。 在第一阶段海外扩张的几个国家中,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外扩张计划是由政府主导的,在国家的干预下形成了与国内政治相配套的一整套体制,比如在葡萄牙有政府组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垄断性商行、航海船队、领地和管辖权制度、印度事务署,在西班牙有贸易署。而第一阶段的后来者英国、荷兰和法国则以特许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扩张,其中英国和荷兰的特许公司由商人主导,而法国的特许公司更多地体现着政府意志和利益,比如1600年英国的第一个特许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是在商人的要求下组建的,1644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的所有人员中3/4是商人,而法国东印度公司的成员中商人只有1/4。[4]不仅如此,法国的其他特许公司都是由政治强人黎塞留和柯尔贝尔直接创建的,因而受制于国家。[5]但是,与伊比利亚国家的专事海外贸易的商行比较,总体而言,特许公司都保持了自身的真正自治。这些国家在集权的同时,把部分权力授予特许公司,并把部分国家的对殖民地的宗主权转让给特许公司。就这样,国家和个人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的保障之下,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而形成一体,其中的纽带是双方都追逐的经济目标。如前,在英国,商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高度一致,商人的利益总是能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在工业革命前的100年里,英国贸易总量以几何级数增长,比如1763年离开英国港口的货船吨位数是100年前的5倍,英国拥有全欧货船吨位数的1/3左右,这种革命性变化是重商主义思想的政策化的产物。英国的贸易政策是以1660年、1662年和1663年的法并以1673年和1696年的法作为补充所建立的《航海法》为基础的。它们都是专门限制外国船只参与英国贸易的法令,主要目的是在英国和殖民地之间沟通贸易,把购买殖民地的有价值的产品的权力留给英国的买主,同时把殖民地的市场留给英国制造商。航海法成为英国贸易以几何级数增长的一个因素。[6]就这样,“托马斯·孟及其同事的建议被完全付诸实施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