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众支援抗战,人们往往会想到这样一种场景:“母亲送儿打日寇,妻子送郎上战场,男女老少齐动员。”①在那个年代,战场上真刀真枪的人力战,对于战争的最终胜负,作用巨大。由此而言,想到广大民众对于战争的人力支援和齐心抗战是一种正常的自然反应。但是,广大的母亲和妻子,对于抗战的支持并非止于送儿、送郎上战场与日军作战,而是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层面上为抗战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其中,抗战勤务是一个重要方面。不过,抗战勤务,也不止于妇女,而是遍及男女老幼以及社会各个阶层。而且,抗战勤务虽为一种幕后工作,却是抗战时期中共动员根据地人民支援抗战的一种重要方式,并在中共赢取抗战胜利的过程中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在抗日战争史研究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关于抗战勤务的研究一直较为薄弱②。有鉴于此,本文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为探讨中心,以抗战勤务的政策演变、抗战勤务的宣传与动员、抗战勤务的核算与调度,以及抗战勤务的绩效、问题与中共应对等几个方面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抗战勤务政策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之演进 抗战勤务工作是组织战争的中心工作之一。对于何谓抗战勤务,目前尚无规范统一的解释。笔者以为,要想理解抗战勤务,还得从勤务说起。所谓勤务,《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有两点:一是公家分派的公共事务;二是军队中专门做杂务的人③。在这里,所谓的勤务显然应采取第一种含义,即公家分派的公共事务。与之相应,抗战勤务就是在抗战期间为确保战争顺利进行而由中共根据地政权指派的各种公共性事务工作。按照当时的说法,它是每个抗日人民应尽的义务,不分什么青年、老年,干部、群众,男人、女人,只是在勤务工作上有所区别,能干什么就分配给什么任务。当然,在分配抗勤工作时大多照顾到了年龄大小、身体强弱等具体情况。比如,就男子而言,主要从事代耕、担架、运输,开展堡垒、沟路斗争,以及站岗、放哨、侦察、通信、带路,等等。就女子而言,则主要是拆洗、缝补等,并在必要时也可做些轻便的抗勤工作(如送信),但并未定为正式责任。至于抗战勤务之政策,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与细化的变化过程。而且,这种变化是多层面的。其中,既有性别与年龄规定上的前后差异,也有原则与内容上的扩容,更有对免服抗战勤务条件的进一步细化。 1.从支差到服勤: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勤务制度之演进 晋察冀边区成立以前,各地支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当时,旧县区政府的全部精力几乎都花在支差上,“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到九月底,仅二三个月的工夫,山西、河北、察哈尔各省政府,均欠每一个县多者100余万元,少者五六十万元,大半为支差费”。即便如此,差务问题也未因此而得到解决,甚至有人感叹说:真是“自古兵差无善法”④。前述问题和议论,引起中共高度重视。如晋察冀边区政府一经成立,就立即将治理支差混乱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此为基点,1938年初,晋察冀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代雇车骡办法、征用人畜办法、禁止鸡毛传信,并成立军用代办所负责管理勤务。在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努力之下,全面抗战之初的支差乱象基本上克服了。对此,《晋察冀日报》记述说:“边区首先停止了鸡毛文书的传递,规定了征用人畜办法,代雇车骡办法,把抗战初期滥用与浪费人力、物力的严重现象很快克服了。”⑤ 然而,随着对日作战的逐渐频繁,军事运输不断增多,加之进入1939年冬季之后,日军多次“扫荡”,中共巩固区开始缩小,后方机关不断集中,“某些机关与人员,随随便便要差用差,抗战勤务又曾严重过一时”⑥,支差的严重浪费现象也不断涌现。为了解决这一严重问题,1940年春,晋察冀边区政府公布了《临时支差办法》,“限制了要差的机关,规定了要差的物品,在党政军民共同努力一致调节之下,严重的支差问题,一般的缓和了”⑦。 但《临时支差办法》并未注意到“抗战勤务之调剂,雇佣制之取消”,致使交通大道上某些交叉点的勤务仍然极为频繁,“有多至每人每月出差20天者”⑧。有鉴于此,1941年4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又制定公布了《抗战勤务动员办法》,将前颁办法加以彻底修正,规定凡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之人民,每人每月服勤务一般不超过5天(战争时例外);统一运输、担架、缝军衣、做鞋、送报勤务;停止支差费用之发给,教育群众使之了解为抗战服勤系神圣之义务;广设交通站加强管理。政府并购买一部驮骡大车组织运输队,平衡与调剂过忙之点线⑨。至此,抗战勤务问题终于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其后,晋察冀边区政府又分别于1942年2月、1943年2月两次修正抗战勤务动员办法和条例,抗战勤务问题越发规范有序,对于支援抗战也更加得力。 2.因时因地因情制宜: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抗战勤务政策演进的多维审视 1941年4月抗战勤务正式定名之后,其政策又历经多次变化,其中尤以1942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动员办法》、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最为典型,以下即以此为蓝本,作一文本上的演进比较和解读。 第一,就服抗战勤务人员年龄与性别的规定而言,前后有所不同。如1942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动员办法》规定:“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之人民……均有服抗战勤务的义务。”⑩而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则规定:“凡年在15岁至55岁之男子,18岁至55岁之妇女及人民……均须依照本条例服务。”(11)由此观之,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在此前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统一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方面,将人民细分为男女有别;另一方面,则将年龄的上限与下限作了前后延伸,即上限由18岁上升至15岁,下限由50岁下延至55岁。如此一来,就进一步扩大了服抗战勤务的范围与人数。 第二,就服抗战勤务的内容而言,前后有扩容。一开始,抗战勤务主要是“分为运输、担架、缝纫三组”(12)。后来,随着战争形势的不断发展,仅运输、担架、缝纫三项难以满足抗战勤务之需,比如站岗放哨乏人,送信乏人,拆洗衣物乏人,等等。鉴于这些需要,抗战勤务的内容又进一步扩充与重组,如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规定为运输担架勤务、军鞋缝纫勤务、送报通讯勤务(13)。在重新组合后,又将原来承担各自勤务的笼统规定———“运输担架勤务由男子及驴、骡、车、马负担,缝纫勤务由女子负担”(14)进一步细化到各年龄段,如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规定:“运输担架勤务由18岁至55岁之男子及牲畜车辆负担之”,“军鞋缝纫勤务由15岁至55岁之妇女负担之”,“送报通讯勤务由15岁至17岁之男子负担之”(15)。由这些规定上的变化可知,晋察冀边区在处理抗战勤务工作时以总体规定的基本精神为依托,又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各年龄段男女构成情况作了一定变通,做到了政策上的灵活掌握,这无疑是符合党的实事求是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