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本质在于社会性,成年子女与原生家庭父母的关系会对其婚姻关系产生一定影响(Ackerman,1963;费孝通,1998;潘允康,2013),但目前学界较少直接讨论代际关系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Reczek et al.,2010),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现代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主张独立自主,现代家庭关系模式以平等主义、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子女与父母多分开居住,父母对子女的恋爱、择偶以及婚配等丧失决定权;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关系本身非常复杂,学者们在分析婚姻关系时尽量绕开代际关系,进行简约化处理(Driscoll et al.,1972;费孝通,1998)。但代际关系对子代婚姻关系的作用力一直存在,在拥有浓厚传统家庭文化氛围的中国,其影响尤其不可忽视。在现代化、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家庭代际关系不仅包括团结和冲突,还呈现出多种复杂的类型(Guo et al.,2012)。那么,不同类型代际关系对子代离婚风险到底有何种影响?哪种类型的代际关系有利于子代婚姻保持稳定?这是本研究探讨的核心议题。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一)理论基础 在国际婚姻家庭研究中,最先把代际关系引入子代婚姻关系的是家庭治疗领域的家庭生态系统理论(Silverstein & Bengtson,1997)。该理论认为家庭是一个系统,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是这个系统的组成要素——子系统,系统的特质反映了每个成员的特点,成员之间的关系将系统黏合在一起(Watzlawick et al.,1967)。构成家庭系统的子系统通常包括夫妻婚姻系统、子女系统以及扩大家庭的父母系统(Kozlowska & Hanney,2010)。夫妻关系的质量对家庭内部子系统的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并且随着子女系统的加入,家庭内部往往会形成复杂且微妙的“原始三角关系”。一方面,子女系统的加入削弱了夫妻关系中的紧张情绪;另一方面,三角关系也阻碍了夫妻之间个人层面的、开放的一对一关系(柯林斯等,2018:91)。在传统父权制社会,扩大家庭的双方父母系统也会参与其中,由此形成更为复杂多变的“扩展型三角关系”(见图1)。 与西方的核心家庭不同,传统家庭文化和代际之间的现实性需求使得现代中国家庭形成了以核心家庭为主干的双系并重的扩大家庭生态系统。1982—2010年间,中国核心家庭比重呈先升后降趋势,主干家庭比重上升,成为中国家庭结构的主要类型之一(王跃生,2013)。同时在城镇化的推动下,随着人口在城乡迁移,中国还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准主干家庭”,包括随迁父母家庭、农村空巢家庭、游移式家庭、组合式家庭、复合家庭等(仇立平,1987;阎云翔、杨雯琦,2017)。如图1所示,从关系类型学角度来看,双方原生家庭父母与夫妻共同组成了两组平行四边形关系,如果夫妻关系和谐,那么夫妻婚姻子系统与父母则构成两组三角关系,且较为稳定;如果夫妻关系不稳定,那么平行四边形的伸缩性就会显现。由于“父-母-夫”和“父-母-妻”两组亲子关系在长久抚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内在凝聚力,这既可以对核心家庭基本三角中的子女形成推力,也可以在夫妻矛盾中形成拉力(最典型的是婆媳矛盾),由此增强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联动性。
在关系结构模型中,由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度并不是均等的,总有两个人的关系更近一些,形成了实质上关系的“当事人”,另外一人就成为“局外人”(张志学,1990)。如果父母与子代夫妻一方成为当事人,关系过于紧密,那么子代夫妻中的另一方就成为局外人,这势必会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增加子代夫妻的离婚风险。因此,家庭生态系统理论尤其强调的一个概念就是“界限”。“界限”是用来划定某个人是否属于家庭系统或者子系统、是否适合某个特定系统或子系统的(柯林斯等,2018:86)。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存在界限的,这种界限使得不同子系统之间形成相对隔离的状态。子系统内部是相对私密化的,子系统之间的信息传递是有选择性的、相互渗透的。理想的家庭系统状态是,子系统内部关系紧密、成员相互信任,不同子系统之间存在明确的、灵活的、清晰的界限。子系统之间界限的模糊化会导致子系统内部关系紧张乃至断裂。 (二)关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类型的研究 家庭代际关系研究主要沿着两条脉络展开。一条脉络是以抚育与赡养为功能承载的代际关系学研究,其理论源起于费孝通(1983)在对中西方家庭代际关系展开人类学观察后提出的“接力-反馈”模式。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研究议题,包括:(1)反馈模式是互惠交换还是伦理责任?(2)反馈模式在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是否存在,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化?(3)协作买房、照顾孙辈等社会现象的出现,是否说明产生了新的代际关系类型?上述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研究的主流脉络(郭于华,2001;钟晓慧、何式凝,2014;贺雪峰,2009)。 另一条脉络是家庭代际关系类型学研究,其理论源起于代际团结理论。家庭现代化理论预测,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家庭结构将小型化、核心化,扩展家庭关系纽带将被弱化,代际关系也相应弱化(Goode,1963)。这一理论判断提出后遭到很多学者的质疑,就连古德本人后期也承认代际关系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复杂性(古德,1986)。基于此,本特森等提出了代际团结理论,认为可以从结构、联系、情感、认同、效用和义务六个维度测量代际关系(Bengtson & Schrader,1982)。史文斯坦和本特森将原有的六个测量维度提炼为亲和性、机会结构和功能性交换三个维度,并以此为框架把美国家庭代际关系结构划分为紧密型、和睦型、责任型、亲密但疏远型和疏离型五种(Silverstein & Bengtson,1997)。然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推进,代际团结理论由于过度强调代际关系的和谐、忽视代际关系中冲突的一面而遭到质疑,被认为“过于理想化”(Lüscher & Pillemer,1998)。虽然代际团结是代际关系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但不同代际依然会发生各种矛盾和冲突(Parrott & Bengtson,1999)。本特森等也承认此前研究忽视了冲突,由此引入冲突,提出了团结-冲突模型(Bengtson et al.,2002)。但在实际家庭生活中,代际关系不能仅仅归为团结和冲突两种对立类型,更多时候是处于矛盾和混合的情感状态中。路丘等由此提出“矛盾”的概念(Lüscher & Pillemer,1998),并进一步发展出代际矛盾模型(Lüscher,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