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社会理论视野中的梅因思想 在古典社会理论兴起的过程中,19世纪法学家亨利·梅因的演化思想①占有一席之地,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梅因批判了传统的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社会契约与理性个体观念,由此将古代社会的历史研究拉入社会思想的视野。有学者业已指出了梅因的思想在自然法与社会理论兴起过程中的重要价值(李猛,2013;李荣山,2019)。另一方面,梅因透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诠释揭示了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实质差异。正如社会学家希尔斯(Edward Shils)、卢曼等人所理解的,梅因对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研究,成为早期社会思想中不可忽视的内容(Diamond,1991:143-178;卢曼,2013:50-56)。梅因对社会有着如此深刻的洞察,与他对法律的独到理解以及深度剖析是分不开的。因此,在梅因的社会思想中,法律成为理解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重要媒介。 法律是梅因社会思想的根基,但更重要的是,梅因意识中的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乃至思想观念都是在不断演化的。他在社会历史中探讨古代法的演化,进而勾勒出社会的形态变迁与内在趋势。不能忽视的是,梅因的演化思想具有19世纪的演化论色彩,并与斯宾塞、达尔文等演化思想家具有相当多的智识共性。因而,将梅因思想置于19世纪的演化思想传统中,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梅因演化论为何会成为伯罗、斯坦因等学者眼中的法律乃至社会演化的思想精髓(Burrow,1966:178;Stein,1980:89-98)。有鉴于此,理解梅因社会思想的关键在于还原梅因的法律与社会演化图景,尤其是现代契约社会的生成。由此,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梅因对自然法的批判、对社会演化论的思想贡献,以及对19世纪英国与印度社会演化与文明的反思,进而为中国当代社会理论与法律的发展探寻出一条独特路径。 二、社会与法律的古代演化图景 (一)社会演化与家族起源 19世纪的社会演化思想家认为,社会并非一直由静态结构支配。孔德和斯宾塞均认为人类社会经历过变迁发展,据此他们区分出社会静力学与社会动力学(瑞泽尔,2014:103-143)。 梅因探讨社会演化的理论起点在于早期社会变迁的两个阶段。在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中,他说道: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终止……有了“法典”就开始了一个新纪元……这同原始时代所企求的完全不同。(梅因,1996:13) 在这里,梅因十分重视法典的社会意义,法典意味着法律变革以新的方式展开,但它更是原始时代与古代社会的分水岭。原始社会受到习惯等传统规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保守性,发展缓慢,法律自发发展。而古代社会逐渐兴旺繁荣,文字出现,古代法典诞生,社会阶层逐步分化,法律的发展开始受人类左右。 以古代法典为开端,告别初民社会的各民族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进步社会(progressive societies)与静止社会(stationary societies)。进步社会大步向前,法律获得了新的变化空间。而在静止社会中,保守的宗教与习惯统治着社会,社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进步社会与静止社会是梅因提出的理想类型,但是历史中的社会分类却不平衡。19世纪的印度、中国等社会静止不变,仅有英格兰、古罗马等少数社会摆脱了传统桎梏,走上了现代化之路。正是进步社会的稀缺与静止社会的普遍让梅因得出一个历史判断:静止社会是常态,进步社会是例外(梅因,1996:13-14)。 梅因还进一步探讨了古代社会中的家族(family)。尽管同时代的斯宾塞和孔德都承认家族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梅因根据古代法刻画出微观与宏观变迁中的家族。从微观来看,家族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梅因所探讨的家族是父权制家族,它强调宗亲而非血亲。家族的权威领袖是家父,家父权划定了家族和亲属关系的范围。具有血缘关系的同族人,他一旦脱离了家父权的支配,也会被视为外人(梅因,1996:34,84-85)。从宏观来看,家族是初民社会演化的开端,它经由氏族、部落和政治共同体的发展形成宏观秩序。家族是人类社会的最早形态,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小社会。随着家族人口增加、家族社会规模扩大,氏族社会得以形成,数个氏族联合成部落,多个部落的联盟则形成政治共同体。这种政治共同体在历史上表现为国家、共和政治等类型(梅因,1996:73-74)。梅因将此称为“从同一个原点开始向外扩展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梅因,2021:104)。 在氏族、部落与政治共同体阶段,家族中的血缘关系成为沟通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梅因,1996:37-38,76-77,85)。作为社会结构基础的“家族”,促使社会关系走向“家族化”与“血缘化”。血缘关系成为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决定了氏族、部落间的合作或敌对。梅因精辟地概括出社会关系的血缘化特征:“所有不是靠血缘与你结合在一起的人,不是敌人便是奴隶。”(梅因,2012a:112)倘若一位毫无血缘关系的外族人希望加入特定社会共同体,那么他只能以血缘拟制的方式成为假定的同族人,接受家父管辖(梅因,1996:85)。同时,社会关系家族化也塑造了早期的政治共同体。梅因从对希腊和罗马城邦、条顿贵族统治、凯尔特部落、斯拉夫氏族共同体的研究中归纳出如下结论:在不同社会,所有城邦或部落成员并不都是同一祖先的后裔,但“所有永久和团结巩固的早期社会或者来自同一祖先,或者自己假定为来自同一先祖”(梅因,1996:75)。此外,梅因还描绘了社会演化的重要脉络,即社会联合方式从基于血缘关系发展到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梅因,1996:73-74)。现代主权国家抛弃了血缘基础,形成了不以人或家族,而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