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为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1952-1953年部署开展了以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为主要目标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重要的社会改革运动,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的科学指导,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向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新中国司法建设事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的起因,学界普遍在历史背景方面予以探讨,认为是由于司法机关内部“不纯”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三反”运动中逐渐显现出来。而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不纯”的问题,学界多将其归因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旧司法人员采取了和其他旧人员相同的“包下来”的政策。①司法改革运动的兴起与党和政府对旧司法人员的政策调整密切相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安置旧司法人员的方式与策略、人民司法制度建设的任务与挑战等重要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深化认识的过程。 梳理相关史料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对旧司法人员采取了特殊的接管政策。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旧司法人员的政策呈现从“宽松”到“严厉”再到“宽松”,最后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再次严厉”的复杂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与当时新生人民政权所处的政治环境和社会背景紧密关联。本文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出台的有关旧司法人员的政策文本,以及司法改革运动时期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史料,将司法改革运动的缘起置于1949-1952年党和政府探索构建人民司法体系的行动轨迹上进行审视,探究对法院系统留用旧司法人员存在问题的认知过程,以期展现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司法体系建设的特殊性以及新生人民政权建设的复杂性。 接管时期安置旧司法人员的政策演进 如何接收和安置国民党旧政权的工作人员,是新生人民政权考量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研究围绕中国共产党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策略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②但鲜有研究对旧司法人员政策的演变。如前文所述,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接管旧司法人员的方针,学界普遍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留用大量旧司法人员,并结合中国共产党对1日人员实施“包下来”的政策,认为接管旧司法人员时同样采取了这一政策。也有学者提出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对旧司法人员实施“包下来”政策。③其依据是194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对旧职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指出,对于国民党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的旧职员,“要采取另外的改造办法”。④但通过查阅相关史料可知,上述规定在各大城市的接管实践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各地普遍留用了一定比例的旧司法人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后续筹建工作(详见下页表)。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对旧司法人员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接管工作、司法政策和政治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在接管时期对旧司法人员的政策以“两个建议”⑤为节点,在政策层面体现为“宽松—严厉—宽松”的演变过程。
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还没有针对接管旧司法机关及其职员做出专门规定。例如,在1948年11月2日解放沈阳后,为解决接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中共沈阳市委采取“边工作边改造”的方式,充分调动旧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接管干部坚持“团结教育,监督使用”的方针,录用了50余名主动申请参加工作的旧司法人员。在新成立的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单位中,旧司法人员占多数,而中共党员仅有19人。⑥中国共产党最初对待旧司法人员,不仅没有因其旧政权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采取严厉举措,相比其他部门,反而留用了更多的旧人员。例如,石家庄市政府各部门中,建设局和财政局仅原职录用了若干技术人员,视工作需要录用了个别高级职员和部分中下级职员。只有法院留用旧人员达到全院人员的2/5。据不完全统计,后来社会局和财政局分别留用旧人员1人和3人。⑦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共产党此时尚未严格区分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旧人员身份,特别是尚未明确提出废除国民党制定的“六法全书”⑧,对留用旧司法人员还没有发布具体的限制条件;二是参与接管旧司法机关的党的干部普遍没有法律工作背景,在“接旧立新”的繁重任务面前,留用熟悉业务的旧司法人员有助于高效完成接管工作。 1949年元旦,蒋介石在“新年文告”中表示愿意举行国共和谈,但同时又提出了“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等条件。⑨在国民党统治濒临全面崩溃的形势下,这一讲话表明了国民党企图从“法理”的角度宣扬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在此背景下,“六法全书”作为国民党维持所谓“法统”的依据,已经不单是法律层面的规则,还是国民党政权统治的象征。因此,中国共产党提出:“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⑩ 1949年1月4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的揭露国民党利用和平谈判来保存反革命实力的评论——《评战犯求和》一文中,对蒋介石在“新年文告”中关于“法统”的措辞进行了严厉批驳。(11)1月2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首次提出了接管后对旧司法人员的处置原则:“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律停止原来职务”,“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其中非反革命分子和非劣迹昭著分子,如欲参加人民民主国家之司法工作,必须经过思想改造与作风改造方可甄别录用)。同时,执达吏、法警等专门以压迫和敲诈人民为生者,须立即收缴其武装,加以遣散”。“对留职录用之司法机关技术人员,应即进行宣传解释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之司法政策与保护帝国主义、封建地主、买办、军阀、官僚特权的国民党专政之司法政策的根本区别,并定出与宣布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人员简明守则,以肃清旧司法机关危害劳动人民之积弊和树立新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之作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