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公布了“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框架下的核潜艇合作路线图。根据三国达成的共同安排,美英将帮助澳大利亚研发和建造专用于澳海军的攻击型核潜艇SSN-AUKUS,而在该型核潜艇交付前,美国还将向澳大利亚出口3-5艘“弗吉尼亚”级攻击型核潜艇。①自2021年9月美英澳三国达成协议以来,该协议已经引起一些国家对核扩散风险的担忧。中国指出,由于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涉及武器级核材料的跨国转移,这不仅直接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也涉及违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保障协定”,因此该潜艇合作本质上属于核扩散行为。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对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的核扩散前景表示关切。③然而,该协议的三个当事国却坚持认为,由于澳大利亚不寻求获得核武器,且三边合作不会给予澳大利亚核燃料的生产能力,核潜艇合作将完全符合三国的防扩散承诺。④上述事实表明,有关国家对于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核潜艇合作是否符合国际核不扩散规范体系的既有制度安排存在巨大分歧。 学界也针对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核潜艇合作的核扩散风险进行了讨论,既有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文献聚焦国际法层面的分析。一种观点认为,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涉及武器级核材料的转让直接违背了国际核不扩散相关正式制度的宗旨与精神,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与权威性构成挑战。⑤另一种观点认为,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的核扩散风险可以在既有核不扩散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⑥第二类文献则强调三边安全伙伴关系中核潜艇合作的预期后果。多数学者指出,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核潜艇合作利用了核不扩散制度长期存在的“漏洞”,不仅将赋予澳大利亚发展核武器的能力,还有可能导致更多国家效仿,引发核潜艇军备竞赛及其造成核扩散。⑦总体来看,以上研究分别从国际法和现实后果的角度就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对国际核不扩散规范体系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不过,既有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首先,由于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目前正处于启动阶段,其未来走向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分析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的核扩散风险这一问题,学界的讨论缺乏较为明显的经验证据。其次,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等以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agreements)为基础的正式制度的影响,但较少讨论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对实践中价值重大、逐步成长的核不扩散规范的影响。在实践中,世界各国由于其实际行为空间往往比正式制度所允许的空间更为狭小,较少国家会直接冲击正式制度的边界,这就给新规范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三边安全伙伴关系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它利用了核不扩散规范体系中的文本漏洞,从而可能会损害长期存在、价值重大且在逐步成长的核不扩散规范。因此,分析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对处于成长中的国际规范的影响十分重要。 本文试图从规范演化的视角对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核潜艇合作冲击国际核不扩散规范体系的路径和影响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其对演化中的国际核不扩散规范的冲击。实际上早在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出现前,一些国家就已针对核潜艇技术转让开展了合作。为什么先前的国际核潜艇合作没有引起像三边安全伙伴关系一样的巨大争议?对类似的合作,各当事国进行了怎么样的自我克制?为什么这种克制意义重大?与其他先例相比,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具有哪些特点?其对核不扩散规范的演化将产生什么影响?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将首先讨论核不扩散规范的演化逻辑。其次,对国际核潜艇合作的相关实践进行回顾,并比较三边安全伙伴关系与其他核潜艇合作案例的异同。最后,将结合三边安全伙伴关系核潜艇合作的特点,考察其对相关核不扩散规范演化过程产生的影响。 一 核不扩散规范的演化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规范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行为标准”。⑧从较长的时间尺度看,规范并不会保持一成不变,而总是处于动态的演化过程中。在国际关系层次,国际规范是行为体互动的产物,受到行为体建构方式的影响,国际规范可能出现正向或逆向演化。⑨具体而言,国际规范的演化存在“生命周期”,在规范的倡导者与挑战者的互动下,一项国际规范有可能会历经出现、扩散、内化的阶段,也有可能在任何阶段因遭受争议和抵制而退化甚至衰亡。⑩ (一)核不扩散规范的演化逻辑 核不扩散规范的强化与弱化也遵循规范演化的一般逻辑。核不扩散规范作为一个体系,由一组防范核扩散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准则构成,这个体系中的每一个制度安排或每一个行为准则都是一项具体的规范。其中,单独一项规范并不足以完全阻止核扩散,而是需要各项规范以相互协同的方式来补充各自的薄弱之处,从而在整体上发挥防核扩散的作用。核不扩散规范体系的主要基础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于该条约的原则,国际社会建立了关于核不扩散的各项制度安排,涵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机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等涉及核材料的多边出口管制制度以及六个无核武器区。从规范演化的角度来看,上述制度安排是部分核不扩散规范正向演化的结果,不仅有效抑制了在国际体系中的核扩散,还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强化了规范的约束力。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服务于核不扩散目的的规范体系实际上比上述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规则更为宽泛。(11)除了成文的、正式的核不扩散制度,还有一些尚未达到文本化、制度化水平的行为规则,体现为一些具体的、逐渐成长的、不断演化的核不扩散规范。这些成长中的规范主要以国际社会成员的自我克制、传统、惯例或常识等方式来塑造国际行为体的预期,并对其行为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在规范演化的过程中,受到行为体实践的影响,这些非正式的核不扩散规范也有可能逐渐强化,甚至转变成为制度化的规范,当然也有可能退化或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