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弥补各国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的增加、公民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局势的风云变幻,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责任缺失现象日益增多。由于这类组织分支较多且具有跨国性,监管本身就存在较大障碍,加之部分此类组织受到政府或资源提供方的指使或者其成员缺乏使命感而谋求自身利益,导致国际非政府组织治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资金来源不透明、资金使用不透明问题,二是对行动计划、行动内容以及行动结果等信息的伪造问题,三是因传统向上问责①而导致利益相关方的问责不均衡、不平等问题。例如,2010年海地发生大地震,美国红十字会声称要为13万海地人提供灾后住所,数百万人向该会捐款。但五年后的调查发现,美国红十字会只建造了6套永久性住房,大量资金去向不明,无论是查当年账目还是采访现任或前任官员,或者询问当时经历灾难且受到援助的当地民众,都无法查清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也无法衡量美国红十字会在那几年间具体提供了哪些援助。②有鉴于此,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监管不足、责任缺失问题不仅遭到广大民众和相关国家的强烈谴责,同时还损害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整体形象。在此形势下,那些立足使命、致力于各类公益性事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相关管理机构正试图解决这样的问题,尝试利用数字革命的新成果改善问责机制、强化公益定位、提升公共形象。 区块链技术自2008年问世以来,以其“去中心化”、透明度和可信度高等特征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关注。它不仅在数字货币领域广受欢迎,而且在物流追踪、资金筹集、金融管控、健康医疗等方面也都取得重大突破。③在此背景下,为解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问题,很多学者和机构正试图将区块链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相结合,探索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治理新模式。 一、非政府组织问责:理论探索与技术介入 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是其在内外压力下进行的一种问责、追责、自省和自律行动。非政府组织对外通过公开途径向外部问责主体阐明其行动过程及结果,对内在内部压力下明确纪律、预防腐败及加强行动,④问责的终极目的是确保此类组织始终运行在自控和他控轨道上,更好实现其使命和价值。 (一)传统问责理论及其不足 第一,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非政府组织通常涉及捐赠者、参与者、受益者、监管者等多种利益主体,在行动中非政府组织应当对所有与之相关的利益主体负责。然而,由于各类问责主体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整体问责制和分层问责制两种方式。整体问责制认为,非政府组织应当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同等的问责回应;⑤分层问责制则认为,由于问责回应会耗费大量的组织成本,采用分层问责制,仅向主要的问责主体进行回应即可。⑥而实践证明,捐赠者和合法性提供者因具有直接的权力基础,已经主导了外部问责的话语权,分层问责制已成主流现象。⑦ 第二,资源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实现对所需资源的完全控制,获取和维持资源是组织生存的根本。⑧非政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组织,对外部资源的依赖更大,为了生存和发展,非政府组织需要对各种资助者的问责进行回应。⑨ 第三,“委托—代理”理论。这一理论将非政府组织视为一种专业的社会行为体,当政府和市场行为体无法发挥作用或者成本过高时,就会将一部分任务通过委托的方式交给专业的非政府组织来完成。⑩因此,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实现其意愿,代理人需要向委托人解释资金和资源的使用情况;当代理人没有能够如期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任务时,委托人有权对其进行惩罚。(11)虽然资助者、部门管理者以及社会民众等都是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但在实际问责中,从“委托—代理”的视角来看,非政府组织仅与资助者具有明确且强烈的问责关系。(12) 第四,制度规范理论。制度规范理论主要强调相似性与合法性。在相似性方面,伴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相互之间无论是在内部架构还是在行为方式上都趋于相同。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会倾向于采用规范性方式,推动非政府组织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13)在合法性方面,非政府组织应当遵守当事国的法律制度,接受当事国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管理。(14)同时,非政府组织也会通过加强自身合法性建设,提高社会信誉,以便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15) 除了上述主流问责理论之外,其他问责理论还包括通过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来提升自身公益能力的同行问责理论、基于组织属性而侧重于不同问责主体的“策略三角”理论等。(16)总体来看,虽然众多学者对非政府组织的问责进行了多方面分析,但当前的问责理论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非政府组织侧重于向上问责的问题,这仍是一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问责。一方面,因为非政府组织本身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团体,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外界的支持,所以上述理论都普遍认为资源和合法性是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资源和合法性提供者就有权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问责;而其他利益相关方因缺乏以资源为基础的问责资格,则无法直接实施问责。另一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出发点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某一领域的失灵问题,所以其合法性提供者不仅包括政府等相关授权方,同时还包括受益者和社会公众。但就目前而言,现有的理论探讨显然没有增强向下问责,无法充分回应受益者和公众的监督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