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直以来,欧盟都将多边主义作为自身的政治哲学。一方面,欧盟是多边主义的产物;另一方面,欧盟也将多边主义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① 在国际舞台上,欧盟作为多边主义倡导者和捍卫者的形象深入人心。然而,在外交实践中,欧盟出台的政策措施却常常与其主张相悖,尤其是在欧盟担任“领导者”并拥有充分话语权的气候治理领域,从航空税的出台到“碳干涉”②的举措,再到近两年对于“碳关税调整”的动议,说明欧盟追求的并非多边主义原则本身,而是将多边主义当作其实现政治战略目标的工具。由此可见,欧盟并非多边主义原则的真正守护者。 作为国际舞台多边主义积极倡导者与捍卫者的欧盟,为什么在最能够维护其核心价值理念的场合和领域反而屡次出台与其主张相悖的政策?如何解释欧盟“以多边主义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的现象? 学者卢克·范·朗根霍夫(L.Van Langenhove)等人认为,国际关系领域存在三种类型的多边主义,③即:制度化的多边主义、结晶式的多边主义和有抱负的多边主义。④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多边主义发展到特定阶段时,是否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国际机制。⑤本文立足于多边主义发展进程本身,将研究视阈聚焦于多边主义与其发展过程中生成的内生性阻力,即:伪多边主义之间的关系维度。多边主义与伪多边主义是一对具有张力的动态关系:一方面,多边主义的发展为伪多边主义的产生创造条件和基础;另一方面,伪多边主义又不断破坏多边主义的根基。欧盟基于多边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全球治理领域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加之欧盟在气候治理领域拥有的“先动优势”(First Move Advantage),不断将自身塑造为领导者角色。在此过程中,欧盟为全球气候治理所承担的成本必定高于其他参与方,但领导者角色又赋予了欧盟更充分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欧盟能够利用这一角色带来的效益来营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此外,领导者角色带来的约束使欧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欧盟便难以像其他大国那样随心所欲地采取单边主义措施。全球治理中治理成本的压力与领导者角色的双重作用力,导致欧盟将伪多边主义作为转移治理成本的手段。 欧盟在外交实践中采取的多边主义与其宣扬的价值主张有所不同。最初,欧盟所倡导的多边主义是“三个及以上行为体进行资源的国际合作并将其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进一步规范化,而其中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参与方”,⑥这是一种融合了规则、制度性合作和包容性的互动体系。而欧盟在实践中则只是将多边主义作为一种中介性工具,其试图在多边主义平台中利用“规范性权力”建构利己制度,从而获得相对优势。 二、文献综述:关于“伪多边主义”的兴起与初探 多边主义产生于单个国家无法解决的国际性问题之中。⑦约翰·鲁吉(Ruggie)将多边主义描述为“其一般形式可以在制度安排中找到,并以界定国家的国际产权、管理协调问题和解决协作问题为目的。多边主义兴起是受到霸权主义衰落的影响,多边主义具有稳定性”。⑧基欧汉(Keohane)认为,“多边主义是三个及以上的一组国际行为体协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方式”。⑨对此,鲁吉(Ruggie)则认为,“多边主义不应该只流于表面,不能仅仅因为参与方的数量进行定义,而参与方相互间的关系才是形成多边主义的内核”。⑩现有文献对多边主义的研究主要基于外部视角,主要从多边主义与外部结构的互动和多边主义参与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基于此,本文总结出多边主义的三大特征。 首先,多边主义具有规则性。正如卡波拉索(T.A.Caporaso)提到的“多边主义不一定产生合作”,(11)基于此,约翰·摩斯(J.C.Morse)和基欧汉又提出,“多边主义不是以合作为特征而是以规则为特征”。(12)多边主义需要基于一定的规则制度,国际行为体在规则制度框架下按部就班的行动,而行动的目的是共同解决无法凭借单一国家的力量化解的全球性议题。多边主义的本质是提供公共产品,正如丽莎·马丁(Lisa Martin)所说的,“多边主义的参与方相互之间不一定会产生合作关系,合作不是衡量多边主义的标准”,甚至会由于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问题而引发竞争或冲突。(13)因此,多边主义只是各行为体基于规则而行动的方式,并不是合作的模式。此外,肯尼斯·奥耶(Kenneth Oye)还认为,“规则制裁力度的降低会导致多边主义危机”,(14)只有基于制度的多边主义才具有稳健性。 其次,多边主义以利益为纽带。(15)考克斯(Cox)认为,“‘溢出效应’导致行为体相互联系日益紧密”。(16)同样,卡赞斯坦(Katzenstein)也认为,“相互依赖程度的增加会强化多边主义”。(17)反之,泰勒·弗雷维尔(Taylor Fravel)认为,“多边主义的困难在于合作成本的增加”。(18)换言之,国际行为体之所以愿意通过多边主义的平台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承担成本是由于这样做能够使成为参与方的行为体获益。例如:从全球性问题缓解的进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良机,避免被其他行为体视为国际社会的边缘者等。总之,行为体参与多边主义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更现实的利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