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之间,围绕人权的具体含义、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各类人权的优先次序、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和斗争。面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攻势,非西方国家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不利地位。其实,西方的人权主张,无论其具体内容如何因时、因事而变,背后都有一些重要的理论支撑,这就是西方的人权话语体系。因此,要充分理解和有效应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政策,就必须系统研究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构建方式。 在涉及人权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中,英格兰学派(the English School)居于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该学派以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为概念框架,以基本人权为价值目标,以人道主义干预为核心关切,构建出相对完备的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研究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那么,英格兰学派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如何构建起来的?不难发现,在以往对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的研究成果中,虽然几乎所有作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人权问题,①但是鲜有学者从话语构建的角度对此进行全面探讨。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思想史的角度回溯英格兰学派人权话语的形成过程,分析其演变轨迹、构建特点和思维局限,并反思这种路径对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借鉴意义。 一、赫德利·布尔与人权话语的初步构建 英格兰学派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在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的概念框架中逐步构建起来的,但这两个术语都不是该学派首先提出的。“多元主义”(pluralism)一词源于英语中的“plural”,含有复杂多样之意。它是近代以来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强调尊重社会意识和政治文化的多样性。②与之相反,“连带主义”(solidarism)则将社会视为一种牢固的、和谐的事物和单一的整体,并认为所有成员都在其中具有共同利益。③据一些学者考证,该词源于法语中的“solidarité”(英语:“solidarity”),刚开始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含义后来逐渐转变为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赖和团结一致。④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对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的经典表述来自时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准教授(reader)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的论文《格劳秀斯式的国际社会理念》。布尔在文中区分了国际法上的两种倾向,即19世纪的多元主义倾向和20世纪的连带主义倾向。前者体现在国际法学家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的教科书中,后者体现在《国际联盟盟约》等国际文件中,其经典阐释则存在于格劳秀斯的著作中。连带主义者认为,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存在一致性或潜在的一致性;多元主义者则认为,国家之间并未表现出这种一致性,它们仅仅能够就某些最低目标达成共识。⑤ 以布尔的研究为基础,英格兰学派的其他学者对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了充分发挥,使之成为评判国际社会发展程度的两种规范性立场。多元主义者认为,多样性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一假设基于共存和对差异的欣赏;而在连带主义者来看,所有国家和人民都追求一种或多种实质性的共同价值。⑥二者均涉及国际社会中改革的限度和进步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尤其与如下两对范畴密切相关:主权与人权;不干预与人道主义干预。总体而言,多元主义者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预内政原则,连带主义者则主张人权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⑦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多元主义追求的是国家之间有序共存这一最低目标。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多元主义与英国人权理论家约翰·文森特(R.J.Vincent)的“蛋盒”比喻关联起来,说明国际社会的一般功能是分离和缓冲,而不是采取行动。⑧与之相反,连带主义主张维护国际社会的集体意志:一方面,它表现为国际社会中的“警察行动”,即世界各国在应对违法国家时表现出团结一致;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对不干预原则的挑战,即国家领导人肩负着保护世界各地人权的重任。⑨随着时间的推移,连带主义表现出明显的世界主义倾向。⑩它主张人类一体的观念,而外交的任务就在于把这种潜在或内在的利益和价值观的一致性变为现实。(11)一旦将这种观念付诸实践,就会对国家主权构成严重挑战。 在不干预与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二者的争论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际社会就什么构成最高级别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达成一致的程度;第二,在最高级别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是否有正当的干预权利;第三,国家和军队在进行干预时应当如何行事。(12) 布尔本人秉持多元主义立场。他认为,多元主义为拥有不同文化的国家之间和平共存提供了基本的秩序。与之相反,连带主义在当代国际社会中是不成熟的,因为国家之间在确认共同目标并采取行动促进这些目标方面没有足够的一致性。作为法律权利并伴以有效执行程序的人权,(13)或许有望在正在形成的世界社会里站稳脚跟,但当代全球国际社会显示出更多分裂而非整合的迹象。(14)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连带主义价值观不仅无益,还会破坏国际秩序。“给国际社会施加不可承受之重,其结果是原本稳固的体系结构受到削弱。”(15)具体到国际干预,(16)布尔的立场非常明确:“如果以强制执行某些行为标准为目的提出一项干预权利,但国际共同体对如何运用这项权利并无共识,那就会为某些国家以此为借口进行干预大开方便之门,领土主权原则就会受到威胁。”(17)